太平洋公眾責任險條款

2022-11-30 09:09:07 字數 3884 閱讀 9238

公眾責任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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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

公眾責任保險條款

總則第一條本保險合同(

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

公眾責任保險條款

總則第一條本保險合同(以下簡稱為「本合同」)由保險條款、投保單、保險單或其他保險憑證、與本合同有關的投保檔案、宣告、批註、附貼批單或其他書面檔案構成。凡涉及本合同的約定,均應採用書面形式。

第二條凡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含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和台灣地區,下同)的**機構、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個體經濟組織及其他合法成立的組織均可成為本合同的被保險人。

保險責任

第三條在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在列明的場所範圍內,在從事經營活動或自身業務過程中因過失導致意外事故發生,造成第三者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失並且受害方在保險期限內首次提出賠償請求,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不含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和台灣地區法律,下同)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保險人按照本合同約定負責賠償。

第四條保險事故發生後,被保險人因保險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訴訟的,對應由被保險人支付的仲裁或訴訟費用以及事先經保險人書面同意支付的其它必要的、合理的費用(以下簡稱「法律費用」),保險人按照本保險合同約定也負責賠償。

責任免除

第五條出現下列任一情形時,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一)對於未載入本保險單明細表而屬於被保險人的或其所占有的或以其名義使用的任何牲畜、自行車、汽車、機車、各類船隻、飛機、電梯、公升降機、自動梯、起重機、吊車或其他公升降裝置;

(二)被保險人或其雇員、代表**、贈與產品、貨物、商品;

(三)有缺陷的衛生裝置或任何型別的中毒或任何不潔或有害的食物或飲料;

(四)被保險人或其雇員因從事醫師、律師、會計師等屬專門職業性質的工作過程中所發生的賠償責任。

(五)被保險人從事建築、安裝或裝修工程。

第六條下列原因造成的損失、費用或責任,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一)被保險人或其雇員或其代表的故意或重大過失行為、犯罪行為或重大過失;

(二)戰爭、敵對行為、軍事行動、武裝衝突、恐怖主義活動、罷工、暴動、民眾騷亂;

(三)行政行為、司法行為;

(四)自然災害;

(五)火災、**、煙燻;

(六)核反應、核輻射、核**及其他放射性汙染;

(七)大氣、土地、水汙染及其他非放射性汙染;

(八)被保險人或其雇員或以被保險人名義從事相關工作者超越其經營範圍或職責範圍的行為;

(九)接觸、使用石棉、石棉製品或含有石棉成分的物質。

第七條對於下列損失、費用或責任,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一)被保險人或其雇員或其代表的人身損害;

(二)被保險人或其雇員或其代表所有的或由其保管的或由其控制的財產的損失;

(三)被保險人或其雇員或其代表因經營或職責需要一直使用或占用的任何物品、土地、房屋或其他建築的損失;

(四)為被保險人提供服務的任何人的人身損害和財產損失;

(五)被保險人或其雇員、代表因從事加工、修理、改進、承攬等工作造成委託人的人身損害和財產損失;

(六)罰款、罰金或懲罰性賠款;

(七)在合同或協議中約定的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賠償責任,但即使沒有這種合同或協議,被保險人依法仍應承擔的賠償責任不在本款責任免除範圍內;

(八)保險單中載明的應由被保險人自行承擔的免賠額。

第八條不屬於保險責任範圍內的其他損失、費用和賠償責任,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保險期間

第九條本合同的保險期間為一年,自保險單載明的保險責任起始日零時起至約定的保險責任終止日二十四時止。

賠償限額與免賠額

第十條本合同的賠償限額包括每次事故賠償限額和保單累計賠償限額,也可約定其他特定計算方式的賠償限額。各項賠償限額由投保人與保險人協商確定,並在保險單中載明。

第十一條每次事故免賠額由投保人與保險人協商確定,並在保險單中載明。

保險人義務

第十二條本合同成立後,保險人應當及時向投保人簽發保險單或其他保險憑證。

第十三條保險人收到被保險人的賠償請求後,應當及時作出核定。對情形複雜的保險人可採取進一步合理必要的核定方式。對在投保時約定的針對不同情況下的賠償處理方式,保險人應認真履行。

保險人應當將核定結果通知被保險人;對屬於保險責任的,在與被保險人達成保險賠償協議後十日內或在合同約定的賠償期限內履行賠償義務。

第十四條保險人認為本合同約定的被保險人應提供的有關索賠證明和資料不完整的,應當及時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險人補充提供。

第十五條保險人自收到索賠請求和有關證明、資料之日起六十日內,對其賠償保險金的數額不能確定的,應當根據已有證明和資料可以確定的數額先予支付,待最終確定賠償數額後支付相應差額。

投保人、被保險人義務

第十六條訂立保險合同時,投保人對所填寫的投保單及保險人對有關情況的詢問應如實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前款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保險人對於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並不退還保險費。

投保人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對保險事故的發生有嚴重影響的,保險人對於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退還保險費。

保險人在合同訂立時已經知道投保人未如實告知的情況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第十七條投保人應按照本合同的約定交付保險費。本合同約定一次**付保險費或對保險費交付方式、交付時間沒有約定的,投保人應在保險責任起始日前一次**付保險費;約定以分期付款方式交付保險費的,投保人應按期交付第一期保險費。投保人未按本款約定交付保險費的,本合同不生效,保險人不承擔保險責任。

如果發生投保人未按期足額交付保險費或不按約定日期交付第二期或以後任何一期保險費的情形, 從違約之日起,保險人有權解除本合同並追收已經承擔保險責任期間的保險費和利息,本合同自解除通知送達投保人時解除;在本合同解除前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按投保人已付保險費佔保險單中載明的總保險費的比例承擔保險責任。

第十八條在本合同有效期內,保險標的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的,被保險人應及時書面通知保險人,保險人可視情況增加保險費或者解除本合同。

被保險人未予通知的,因危險程度顯著增加而發生之保險事故,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九條被保險人應嚴格遵守國家和所從事行業內有關的安全管理規定,防止事故發生。對有關管理部門或保險人提出的消除安全隱患防止事故發生的要求和建議應認真付諸實施。

被保險人未履行前款約定的義務,保險人有權增加保險費或者解除本合同;對因此而導致保險事故發生的,保險人有權拒絕賠償;對因此而導致其賠償責任擴大的,保險人有權對擴大的部分拒絕賠償。

第二十條收到第三者索賠通知後,被保險人應該:

(一)盡力採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減少損失,否則,對因此擴大的損失,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二)及時通知保險人,並書面說明事故發生的原因、經過和損失情況;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及時通知,致使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難以確定的,保險人對無法確定的部分,不承擔賠償責任,但保險人通過其他途徑已經及時知道或者應當及時知道保險事故發生的除外;

(三)保護事故現場或有關記錄,允許並且協助保險人進行事故調查;對於拒絕或者妨礙保險人進行事故調查導致無法確定事故原因或核實損失情況的,對無法確定或核實的部分,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一條被保險人獲悉可能發生訴訟、仲裁時,應立即以書面形式通知保險人;接到法院傳票或其他法律文書後,應將其副本及時送交保險人。保險人有權以被保險人的名義處理有關訴訟或仲裁事宜,被保險人應提供有關檔案,並給予必要的協助。

對因未及時提供上述通知或必要協助導致擴大的損失,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二條發生保險事故後,未經保險人書面同意,被保險人對受害人及其**人作出的任何承諾、拒絕、出價、約定、付款或賠償,保險人不受其約束。對於被保險人自行承諾或支付的賠償金額,保險人有權重新核定,不屬於本保險責任範圍或超出應賠償限額的,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在處理索賠過程中,保險人有權自行處理由其承擔最終賠償責任的任何索賠案件,被保險人有義務向保險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資料和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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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67.2 本保險條款為雇主責任保險 主險 的附加批單,若主險條款與本附加險條款互有衝突,以本附加批單為準。本附加批單未盡事宜,以主險條款為準。經投保人與保險人協商一致,投保人在投保時不提供雇員名單,只提供雇員總人數和對應的各工種人數。被保險人的雇員如有增減,應在30天內通知保險人批改相應工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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