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實施辦法

2021-03-04 07:28:20 字數 2277 閱讀 5855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保障職工、會員行使民主管理權力,加強民主政治建設,充分發揮職工建設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積極性和創造性,促進勞動關係的和諧合作,維護政治的穩定和社會安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中國工會章程》、《江蘇省實施〈工會法〉辦法》等法律法規以及《江蘇省企業職工民主管理指導意見》、《 **縣非公有制企業實行職工代表大會制度的暫行辦法》的基本原則和精神,結合我公司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職工、會員代表大會是職工、會員行使民主管理權力的基本形式。職工代表和工會會員代表大會可以結合召開。

職工、會員25人以上的企業應當依法建立健全職工、會員代表大會或職工、會員大會制度。25人以下的企業可以建立職工、會員代表小組,開展本企業的民主管理工作。

第三條職工、會員代表大會接受公司黨委和上級工會的領導,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正確處理國家、集體和職工三者利益關係、在法律法規的範圍內行使職權。

第四條職工、會員代表大會實行民主集中制。

公司工會委員會是公司職工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工作機構,負責職工、會員代表大會的日常工作。

第五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公司所轄各分公司。

第二章代表大會職權

第六條職工、會員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聽取公司行政工作報告和工會工作報告,讓職工、會員了解本公司生產經營情況,對公司的經濟發展提出合理化建議。

二、審議和通過本公司集體合同、工資協商合同、公司業務招待費使用情況報告,勞動安全衛生合同;聽取和審議公司領導述職報告,民主評議公司領導幹部;並提出意見和建議。

三、審議和批准公司工會委員會的工作報告、經費審查報告,審議決定工會委員會的重大事項。

四、對公司工會的委員、正副主席、經費審查委員會委員、主任、女職工委員會委員、主任進行選舉、增補、罷免。對公司工會主席、副主席進行民主評議,並提出批評、建議和意見。

五、選舉產生本公司參加勞動關係三方協商會議的代表,選舉產生本公司參與集體協商的代表。

六、審議本公司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提出合理化建議。對嚴重侵犯職工合法權益的行為,應提出批評和建議,並及時向上級工會報告。

第三章職工、會員代表

第七條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本公司的職工、會員均可當選為職工、會員代表。職工代表和會員代表身份合一,一併選舉。職工、會員代表由本單位直接選舉產生,職工、會員代表要代表和反映職工的意願,行使好民主管理權,接受本單位職工監督。

對不稱職的職工、會員代表可由原單位職工提出罷免要求,經公司職代會職工、會員代表資格審查小組審查同意後履行罷免手續,並重新選舉新的職工、會員代表。職工、會員代表實行常任制,可以連選連任

第四章組織制度

第八條職工、會員代表大會的屆期應與公司工會委員會任期相同。

第九條職工、會員代表大會至少每年召開一次,每次會議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

遇有重大事項,經公司工會委員會或三分之一以上職工、會員代表的提議,報公司黨委和上級工會同意,亦可召開職工、會員代表大會。

職工、會員代表大會進行選舉和作出的決議,必須經全體職工代表、會員代表過半數通過生效。

第十條職工、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需要及時處理的重大問題,由公司工會委員會召集職工、會員代表組長聯席會議協商處理,聯席會議可以根據會議內容,邀請黨委、行政負責人和相關部門人員參加。

召開聯席會議處理問題,應事先廣泛徵求職工、會員代表意見,協商處理結果,應在下一次職工、會員代表大會上報告並取得確認。

第五章工作機構

第十一條公司工會委員會是職工、會員代表大會工作機構,其職責如下:

一、組織本公司的職工、會員代表選舉工作。

二、確定職工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議題,負責職工、會員代表大會的籌備工作和會議的組織工作。

三、主持召開職工、會員代表組長聯席會議,組織代表調查研究,檢查督促大會決議、決定和提案的落實,動員和組織職工、會員為貫徹落實代表大會的決議而努力工作。

四、對職工代表、會員代表進行培訓,提高代表的素質,接受和處理代表的申訴和建議,維護代表的合法權益。

五、代表職工與企業及相關部門就涉及職工切身利益和協調勞動關係工作中的重大問題進行平等協商,簽訂公司集體合同,督促公司行政履行集體合同。

六、組織本公司民主管理的其它工作。

第十二條公司工會委員會應定期向公司黨委報告有關職工、會員代表大會的情況,主動爭取和接受黨組織領導。

第十三條公司工會委員會在職工、會員代表大會召開前一周和會後一周內,應分別用書面形式向上級工會報告大會的準備工作情況和大會召開的程式及結果。

上級工會有指導、支援和維護公司職工、會員代表大會正確行使職權的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十四條本辦法如與國家和地方法律法規相牴觸,以法律法規為準。

第十五條本辦法的解釋權屬公司工會委員會。本辦法自二○○三年九月一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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