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控中心安全保密制度

2021-03-04 06:50:29 字數 1068 閱讀 7266

為確保監控中心裝置與資訊的安全,保障監控中心有良好的執行環境和工作秩序, 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條監控中心實行24小時不間斷雙人值守,值守人員憑指紋系統進入監控中心,未經許可不得隨意關閉或解除門禁。

第二條監控值守人員不具備直接受理、接洽外部協查工作職能,不得擅自允許外來人員進入監控中心。凡外部人員進入中心必須有安保部門的批准,履行出入登記手續,並有市局安保部門人員陪同;監控中心夜間不允許外來人員進入,確屬必要進入,應由所在單位保衛部門負責人批准和陪同。外來人員進入監控中心必須遵守監控中心的各項管理制度。

第三條本局其他人員因公進入須填寫《錄影檢視工作申請表》,由中心負責人審查,報安保部負責人簽字(或加蓋公章)後,方可進入。

第四條上級、監管部門或公安機關對監控中心進行檢查時,須出示身份證、工作證(或檢查證)、和縣級以上公安機關等部門頒發的「介紹信」和「協助查詢通知書」,並由所屬單位領導或安保部負責人(指定人員)陪同,由中心負責人審查後放行,並在《監控中心外來人員登記簿》上進行登記。

第五條聯網整合商、技防工程公司維護人員以及本局執行維修維護工作的人員進入時,需由所屬單位安保部批准同意,由中心負責人陪同進行,並嚴格落實維修維護審批、登記制度要求。

第六條內外審監管部門或司法機關要求監控中心提供相關錄影資料時,必須提供《調取證據通知書》及相關證明檔案(介紹信),由中心負責人向所屬單位安保部匯報經批准後,方可配合辦理,並要求調取錄影資料人員在《監控與報警系統錄影資料調閱登記表》上登記簽字,同時,拷貝錄影資料者必須書面承諾不得將錄影資料擅自上傳網際網路。

第七條在監控中心借(調)閱或複製錄影資料,必須由值守人員和中心負責人兩人在場,嚴格審查錄影內容,報所屬單位安保部負責人批准後,並且借(調)閱或複製錄影資料者、值守人員、中心負責人、安保部負責人都應按規定在《菏澤市郵政局監控中心監控與報警系統錄影資料調閱登記表》上簽字。

第八條錄影資料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u盤、行動硬碟等外部儲存介質直接插在中心客戶端、伺服器、流**伺服器中。監控資料的拷貝、燒錄、保管、登記和銷毀等統一由中心負責人管理,不得私自以任何方式(包括網路傳輸、儲存介質、二次錄影等)外借或帶出監控中心。

值班人員不得隨意將監控錄影資料及相關資訊提供給客戶或其他個人,不得擅自將錄影檢視工作底稿等帶出監控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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