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店管理制度

2021-03-04 06:00:47 字數 4938 閱讀 3269

制度檔案

加盟店管理制度

2023年月日起生效

檔案號編制

審核批准

版次初稿

日期2002.11

日期日期

共6 頁

第頁1 目的及適用範圍

1.1 為更好、更快的滿足客戶的需求,特制定本程式。

1.2 本檔案適用於普通汽車服務公司各分銷中心。

1.3 本程式檔案由普通汽車服務公司市場部制定,其解釋權及修改權屬市場部。

1.4 本程式檔案從2023年月日起執行。

2 職責

2.1 各分銷中心負責提出加盟店申請和考核建議。

2.2 市場部負責評審加盟店申請和考核。

2.3 市場副總經理負責終審加盟申請和考核。

2.4 各加盟店負責執行本制度。

3 加盟店管理制度

3.1 加盟店組織制度

3.1.1 普通公司為加盟連鎖權授予者,與加盟商(加盟連鎖權授受者)之間為盟友關係,應保持良好合作關係。

3.1.2 加盟商經普通公司授權自合約生效日起,得以"普通加盟店"的商標公開營業。

3.1.3 加盟商為本事業成功起見,應接受普通公司組織章程規定事項,及全力配合普通公司授權經營管理人員的執行事項。

3.1.4 加盟商應交付給普通公司商標授權權利金×××萬元(一概不退還)。

3.1.5 加盟商於簽約後,應接受普通公司(企業統一形象)的計畫建議,進行店內布置或改裝工程,其費用均由加盟商自理。

如加盟商配合不周以致影響全體或本身(有形或無形)利益時,加盟商應負完全責任。

3.1.6 加盟商有按季向普通公司繳付管理費的義務,該費用自合約生效日起每六個月(半年)一次付清。由普通公司通知加盟商於期限內繳付。

3.1.7 普通公司應遵守的約束事項如下:

3.1.7.1 普通公司對於加盟商所屬的編制區域內,未經加盟商同意下,不得再授予他人同樣的權利。

3.1.7.2 普通公司應定期提供免費研習機會給加盟商。如有必要收費,應先經加盟商同意。

3.1.7.3 普通公司對於加盟商的經營,應聘請專家做評鑑及建議工作,努力提高加盟商的業績。

3.1.7.4 普通公司應提供商品及營業相關物品給加盟商,其售價應合理。

3.1.7.5 普通公司應聘請專家策劃所有加盟店的統一廣告宣傳活動。

3.1.8 加盟商應遵守的約定事項:

3.1.8.1 應尊重普通公司指定的"經營決策委員會"的一切決議事項。

3.1.8.2 每月至少應提供×萬元以上的費用與普通公司授權的加盟店共作廣告,此項活動並應交由普通公司執行。

3.1.8.3 每月至少應向普通公司申購商品、物品達×萬元以上。

3.1.8.4 應在規定期限內支付款項給普通公司。

3.1.8.5 自行從事廣告活動時,必須向普通公司報備,以不破壞整體企業形象為原則。

3.1.8.6 不得私下轉讓或轉借普通公司授予的一切權利。加盟商營業地

點變更,代表人變更等事項均應經過普通公司同意,否則以違約論。

3.2 加盟商甄選

3.2.1 與既加盟的會員不直接競爭。距離在××以上為原則,有無競爭關係則由普通公司總部認定的。

3.2.2 要具備一定的店鋪規模。面積:×平方公尺以上;每月營業額××萬元以上。

3.2.3 不得加入與普通公司總部實質上有競爭關係的其他連鎖組織

3.2.4 加盟者本身及能代替的適任經營者,必須專心經營

3.2.5 加盟店要誠實經營並接受普通公司總部的經營指導和援助

3.2.6 對於本規章要全面贊同,並全面參加普通公司總部為加盟店所舉辦的共同活動。

3.2.7 經常要提出經營合理化的意願,且要自動、積極為經營合理化努力。

3.3 有加盟資格者,加盟的條件如下:

3.3.1 使用"普通"的統一商號、商標,在店鋪安裝"普通"的招牌、標識

3.3.2 加盟店應向普通公司總部繳納加盟金××萬元,此項加盟金不予退還

3.3.3 要接受普通公司總部的業務培訓

3.3.4 與普通公司總部締結加盟契約,並蓋章

3.4 加盟店基本權力

3.4.1 使用"普通"的商號商標經營店鋪。

3.4.2 使用"普通"的商標作廣告宣傳活動。

3.4.3 經銷普通公司總部組織獨自開發的商品。

3.4.4 施以內外包裝的統一,並利用共同管理方式

3.4.5 接受普通公司總部的經營技術指導,並按普通公司總部的指導要領營業接受經挑選的統一商品

3.4.6 參加普通公司總部統一舉辦的宣傳廣告,促進銷售及其他的共同活動

3.4.7 接受有關店鋪的新設、改裝的專門技術指導

3.4.8 參加普通公司總部計畫的教育訓練

3.4.9 接受經營計畫的策定及指導

3.4.10 接受提供必要的情報

3.5 為確保前條的利益,下列事項由普通公司總部統一計畫、指導實施

3.5.1 商品構成計畫

3.5.2 商品陳列計畫

3.5.3 毛利計畫

3.5.4 銷售**計畫

3.5.5 廣告宣傳計畫

3.5.6 進貨補給計畫

3.5.7 其它關於店鋪管理計畫

3.6 商品供給方法:

3.6.1 加盟店經銷貨品中,至少有百分之×以上貨品要向普通公司總部進貨,以達進貨集中化。

3.6.2 商品的供給,原則上依普通公司總部所定的定期配送系統配給。

3.7 支付貨款:

每月1日至月底所進的貨款,於次月5日以前彙送至普通公司總部所指定的銀行,或將支票寄至普通公司總部。

3.8 退貨的處理:由普通公司總部所供給的商品及物品類,原則上不予退貨。但有下列的情形時,調換產品。

3.8.1 普通公司總部承認的退貨期限內的特定品,但退貨所需的運費及其他損失,如普通公司總部無過失,其費用由加盟店負擔。

3.8.2 前項退貨商品貨款的支付,應依前條的所定每月份結算。

3.9 加盟商應當承擔的特定費用

3.9.1 共同廣告經費--實際費用或分擔

擔3.9.2 共同特賣經費--實際費用或分擔

3.9.3 各項活動經費--實際費用或分擔

3.9.4 調查、教育經費--實際費用或分擔

3.9.5 店鋪、廣告陳列品的設計及物品的費用--實際費用

3.9.6 其他特別指導支援--實際費用

3.10 加盟店對於本組織的計畫、營運、活動等的實態及內容不得洩漏於他人,特別對下列事項保守重要機密,如違反時,其所發生的損害,應由當事人負賠償之責

3.10.1 經銷商品及物品類的採購廠商、**、進貨條件

3.10.2 加盟店的詳細經營內容,特別對進貨、銷售、資金的計畫具體內容

3.10.3 其他普通公司總部指定的事項

3.11 禁止事項

3.11.1 從普通公司總部進貨商品,提供給非加盟店

3.11.2 加入本組織以外的同業加盟店

3.11.3 毀損本組織的名譽

3.11.4 將普通公司總部所送的檔案、情報無正當理由提供他人

3.12 有下列各項事由時,普通公司總部解除加盟契約

3.12.1 加盟店無正當理由,不服從前條的規定時

3.12.2 加盟店的經營虧損,繼續虧損六個月以上,經"經營委員會"判斷無法改善經營狀態時

3.12.3 加盟店或加盟店的經營者申請破產,或受強制執行或執行保全處分或拒絕往來處分時

3.12.4 與加盟店的經營者有關的加盟店發生經濟糾紛,因而加盟店的經營會受影響時

3.12.5 對普通公司總部的債務履行,雖經勸告,仍不履行時

3.13 有下列事由時,普通公司總部得將該加盟店除名:

3.13.1 對本規定有重大違反時

3.13.2 明顯妨礙本組織的信用時

3.13.3 妨礙正常的連鎖營運時

3.14 退會

3.14.1 加盟店無論何時,均可退出本連鎖組織,而解除加盟契約,但至少應於三月前,以書面通告普通公司總部。

3.14.2 契約解除後,應處理的事項

3.14.2.1 遵從普通公司總部指示,將店鋪內外所表示的加盟店名稱撤除或抹消

3.14.2.2 遵從普通公司總部指示,將經售商品目標、**表及其他普通公司總部送付的物品、檔案送還

3.14.2.3 普通公司總部指定的商標商品應予**,其****應服從普通公司總部的查定

3.14.2.4 對普通公司總部或其他加盟會員的債務要立即償還

3.14.2.5 實施上列各項所需一切費用,由加盟店負擔

3.14.2.6 由於解除契約,發生具體損害時,應予賠償

3.15 加盟店應使用普通公司規定的統一的ci系統

3.15.1 企業名稱:普通汽車服務公司××加盟店

3.15.2 企業、品牌標誌(識別圖形)

3.15.3 企業商標

3.15.4 企業品牌標準字(中、英文)

3.15.5 企業標準色

3.15.6 企業造形、象徵圖案

3.15.7 名片、信紙信封(包裝物)

3.15.8 證章(會員店正式憑證)

3.15.9 宣傳口號,企業信條

3.15.10 標準店招牌(直、橫)含證章牌

3.15.11 標準店外觀(顏色、格局)

3.15.12 標準店內飾(裝潢、陳列

、裝置)

3.15.13 衣著**

3.15.14 標準名牌

3.15.15 包裝用品、營業用品

3.15.16 標準p.o.p.格式

3.15.17 貼紙(格式、大小、直橫)

3.15.18 廣告旗

3.15.19 特約連鎖服務標誌

4 相關檔案

4.1 《加盟審批流程》

4.2 《加盟店考核制度》

5 記錄

5.1 《加盟商資訊》

5.2 《加盟店考核結果》

5.3 《普通加盟店商品構成計畫》

5.4 《普通加盟店商品陳列計畫》

5.5 《普通加盟店毛利計畫》

5.6 《普通加盟店銷售**計畫》

5.7 《普通加盟店廣告宣傳計畫》

5.8 《普通加盟店進貨補給計畫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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