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店管理制度

2021-03-04 00:56:04 字數 4605 閱讀 1778

1 目的及適用範圍

1.1 為更好、更快的滿足客戶的需求,特制定本程式。

1.2 本檔案適用於所有技術區域合作商技技術合作店。

1.3 本程式檔案由曉田祥運營部制定,其解釋權及修改權屬運營部。

1.4 本程式檔案從2023年 1 月 1 日起執行。

2 職責

2.1 各區域負責人提出加技術合作申請和考核建議。

2.2 營運部負責評審技術合作店申請和考核。

2.3 總經理負責終審技術合作申請和考核。

2.4 各技術合作店負責執行本制度。

3 技術合作店管理制度

3.1 技術合作店組織制度

3.1.1 營運部為技術合作店授予者,應保持良好合作關係。

3.1.2 技術合作店經公司營運部授權自合約生效日起,得以「曉田祥技術合作店」的商標公開營業。

3.1.3 技術合作店為本事業成功起見,應接受公司營運部組織章程規定事項,及全力配合曉田祥授權營運部管理人員的執行事項。

3.1.4 技術合作店應交付給曉田祥技術合作費萬元,管理費元/年,商標使用費元/年。

3.1.5 技術合作店於簽約後,應接受公司營運部(企業統一形象)的計畫建議,進行店內布置或改裝工程,其費用均由技術合作商自理。

如技術合作商配合不周以致影響全體或本身(有形或無形)利益時,技術合作商應負完全責任。

3.1.6 技術合作商有按年向公司繳付管理費、商標使用費的義務,該費用自合約生效日起每年交付一次。由公司運營部通知技術合作商於期限內繳付。

3.1.7 公司營運部應遵守的約束事項如下:

3.1.7.1 公司對於技術合作商所屬的編制區域內,在其商圈保護範圍內,不得再授予他人同樣的權利。

3.1.7.2 公司應定期提供研習機會給技術合作商。如有必要收費,應先經加盟商同意。

3.1.7.3 公司對於技術合作商的經營,應聘請專家做評鑑及建議工作,努力提高技術合作商的業績。

3.1.7.4 公司應提供商品及營業相關物品給技術合作商,其售價應合理。

3.1.7.5 公司應聘請專家策劃所有技術合作店的統一廣告宣傳活動。

3.1.8 技術合作商應遵守的約定事項:

3.1.8.1 應尊重公司指定的「營運部」的一切決議事項。

3.1.8.2 每月至少與公司營運溝通三次,真實反應店內經營情況,並協商確定營運方案。

3.1.8.3 自行從事廣告活動時,必須向公司營運部報備,以不破壞整體企業形象為原則。

3.1.8.4 不得私下轉讓或轉借公司授予的一切權利。技術合作店營業地點變更,合作人變更等事項均應經過公司同意,否則以違約論。

3.2 技術合作商甄選

3.2.1 與既技術合作店不直接競爭。距離在一公里以上為原則,有無競爭關係則由公司總部認定的。

3.2.2 要具備一定的店鋪規模。面積:10平方公尺以上。

3.2.3 不得加入與公司總部實質上有競爭關係的其他連鎖組織

3.2.4 技術合作者本身及能代替的適任經營者,必須專心經營

3.2.5 技術合作店要誠實經營並接受公司總部的經營指導和援助

3.2.6 對於本規章要全面贊同,並全面參加公司總部為技術合作店所舉辦的共同活動。

3.2.7 經常要提出經營合理化的意願,且要自動、積極為經營合理化努力。

3.3 有技術合作資格者,技術合作的條件如下:

3.3.1 使用曉田祥統一商號、商標,在店鋪安裝「曉田祥」的招牌、標識

3.3.2 技術合作店應向公司總部繳納技術合作金萬元,此項技術合作金不予退還

3.3.3 要接受公司總部的業務技能培訓

3.3.4 與公司總部締結技術合作契約,並蓋章

3.4 技術合作店基本權力

3.4.1 使用「曉田祥」的商號商標經營店鋪。

3.4.2 使用「曉田祥」的商標作廣告宣傳活動。

3.4.3 經銷公司總部組織獨自開發的商品。

3.4.4 施以內外包裝的統一,並利用共同管理方式

3.4.5 接受公司總部的經營技術指導,並按公司總部的指導要領營業,接受經挑選的統一商品

3.4.6 參加公司總部統一舉辦的宣傳廣告,促進銷售及其他的共同活動

3.4.7 接受有關店鋪的新設、改裝的專門技術指導

3.4.8 參加公司總部計畫的技術訓練

3.4.9 接受經營計畫的策定及指導

3.4.10 接受提供必要的情報

3.5 為確保前條的利益,下列事項由公司總部統一計畫、指導實施

3.5.1 商品構成計畫

3.5.2 商品陳列計畫

3.5.3 毛利計畫

3.5.4 銷售**計畫

3.5.5 廣告宣傳計畫

3.5.6 進貨補給計畫

3.5.7 其它關於店鋪管理計畫

3.6 商品供給方法:

3.6.1 技術合作店經銷貨品中所用調味品,百分之百貨品要向公司總部進貨,已達到產品口味統一。商品的供給原則上依公司總部所定的定期配送系統配給。

3.7 支付貨款:

發貨前將貨款通過銀行匯至公司財務。

3.8 退貨的處理:由公司總部所供給的商品及物品類,原則上不予退貨。但有下列的情形時,調換產品。

3.8.1 公司總部承認的退貨期限內的特定品,但退貨所需的運費及其他損失,如公司總部無過失,其費用由技術加盟店負擔。

3.8.2 前項退貨商品貨款的支付,應依前條的所定每月份結算。

3.9 技術合作商應當承擔的特定費用

3.9.1 共同廣告經費——實際費用或分擔

3.9.2 共同特賣經費——實際費用或分擔

3.9.3 各項活動經費——實際費用或分擔

3.9.4 調查、培訓經費——實際費用或分擔

3.9.5 店鋪、廣告陳列品的設計及物品的費用——實際費用

3.9.6 其他特別指導支援——實際費用

3.10 技術合作店對於本組織的計畫、營運、活動等的實態及內容不得洩漏於他人,特別對下列事項保守重要機密,如違反時,其所發生的損害,應由當事人負賠償之責

3.10.1 經銷商品及物品類的採購廠商、**、進貨條件

3.10.2 技術合作店的詳細經營內容,特別對進貨、銷售、資金的計畫具體內容

3.10.3 其他公司總部指定的事項

3.11 禁止事項

3.11.1 從公司總部進貨商品,提供給非技術合作店

3.11.2 加入本組織以外的同業加盟店

3.11.3 毀損本組織的名譽

3.11.4 將公司總部所送的檔案、情報無正當理由提供他人

3.12 有下列各項事由時,公司總部解除技術合作契約

3.12.1 技術合作店無正當理由,不服從前條的規定時

3.12.2 技術合作店的經營虧損,繼續虧損六個月以上,經營運部判斷無法改善經營狀態時

3.12.3 技術合作店的經營者申請破產,或受強制執行或執行保全處分或拒絕往來處分時

3.12.4 與技術合作店的經營者有關的店發生經濟糾紛,因而技術合作店的經營會受影響時

3.12.5 對公司總部的債務履行,雖經勸告,仍不履行時

3.13 有下列事由時,公司總部得將該技術合作店除名:

3.13.1 對本規定有重大違反時

3.13.2 明顯妨礙本組織的信用時

3.13.3 妨礙正常的連鎖營運時

3.14 退會

3.14.1 技術合作店無論何時,均可退出本連鎖組織,而解除技術合作契約,但至少應於三月前,以書面通告公司總部。

3.14.2 契約解除後,應處理的事項

3.14.2.1 遵從公司總部指示,將店鋪內外所表示的技術合作店名稱撤除或抹消

3.14.2.2 遵從公司總部指示,將經售商品目標、**表及其他公司總部送付的物品、檔案送還

3.14.2.3 公司總部指定的商標商品應予**,其****應服從公司總部的查定

3.14.2.4 對公司總部或其他的債務要立即償還

3.14.2.5 實施上列各項所需一切費用,由技術合作店負擔

3.14.2.6 由於解除契約,發生具體損害時,應予賠償

3.15 技術合作店應使用公司規定的統一的ci系統

3.15.1 企業名稱:曉田祥企業、品牌標誌(識別圖形)

3.15.2 企業商標

3.15.3 企業品牌標準字(中、英文)

3.15.4 企業標準色

3.15.5 企業造形、象徵圖案

3.15.6 名片、信紙信封(包裝物)

3.15.7 證章(會員店正式憑證)

3.15.8 宣傳口號,企業信條

3.15.9 標準店招牌(直、橫)含證章牌

3.15.10 標準店外觀(顏色、格局)

3.15.11 標準店內飾(裝潢、陳列、裝置)

3.15.12 衣著**

3.15.13 標準名牌

3.15.14 包裝用品、營業用品

3.15.15 標準p.o.p.格式

3.15.16 貼紙(格式、大小、直橫)

3.15.17 廣告旗

3.15.18 特約連鎖服務標誌

4 相關檔案

4.1 《技術合作店審批流程》

4.2 《技術合作店考核制度》

5 記錄

5.1 《技術合作商資訊》

5.2 《技術合作店考核結果》

5.3 《技術合作店商品構成計畫》

5.4 《技術合作店商品陳列計畫》

5.5 《技術合作店毛利計畫》

5.6 《技術合作店銷售**計畫》

5.7 《技術合作店廣告宣傳計畫》

5.8 《技術合作店進貨補給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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