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約賠償責任中實際損失的計算方式

2021-03-03 20:27:30 字數 851 閱讀 2038

根據「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守約方主張違約賠償責任,必須就其損失承擔舉證責任。但是,因為在實踐中舉證難度較大,當前理論界乃至實務界,均存在放寬證明標準的趨勢。

根據《指導意見》第11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具體情況分配證明責任,即對於可以預見的損失,違約方可能需要承擔證明其不存在的證明責任。

三、關於建設工程合同糾紛,審判實踐中存在以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違約金數額的做法

相關判例:1、陽市華雄有色冶金工業工程公司與四友車城****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2008)鄭民一初字第48號】,法院判決主文中如此描述:「由於四友公司未按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四友公司應該向華雄公司支付違約金。

因原、被告提供的合同中對違約金的約定不一致,應視為雙方對此沒有明確約定,故華雄公司要求四友公司支付230萬元違約金過高,本院予以調整,即四友公司應於雙方結算後的次日起即2005年10月16日起,以所欠工程款2758657.64元為基數,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期貸款利率向華雄公司支付逾期付款違約金。」

2、廣州市百高建築工程****與廣州市番禺區黃閣建築工程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上訴案中,一審法院的判決【(2004)番法民初字第6974號】為:「但是雙方沒有約定違約金,參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期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準計算違約金,。」二審法院維持了原判【(2005)穗中法民四終字第189號】。

需要指出,上述兩個案件,均是承包人作為原告主張被告支付剩餘工程款並支付違約金(沒有主張支付逾期利息),審理法院可能將違約金等同於逾期支付工程款的利息,即,在雙方沒有約定違約金的情況下,支援了原告的違約金主張的(而不是逾期工程款利息,或違約賠償責任),這可能是存在一定問題的。

我認為,從上述兩個案件的判決理由及判決結果來看,審理法院確實採取了以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違約金數額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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