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集團公司人事管理制度

2021-03-04 05:26:33 字數 5151 閱讀 2804

一、人事制度

第一章序言

1.1總則

1.1.1本制度適用於公司所有簽訂正式勞動合同的註冊員工。

1.1.2本公司員工的聘用、報到、試用、轉正、晉級、辭退、休假、出差、獎罰、福利、補償等事項除國家有明確規定外,皆按本規定辦理。

1.1.3工程管理部所屬專案管理人員的工資及績效考評參照本制度按《專案管理目標責任書》執行。

1.2人力資源管理基本原則

1.2.1公司倡導「以人為本」的管理理念,本著「因崗用人」的原則,根據各崗位說明書的要求,科學、合理地管理人力資源。

1.2.2公司總經理由董事會聘任或解聘。

1.2.3公司副總經理、財務總監的聘任或解聘由總經理提名董事會決定;三總師、總經理助理、安全主任、管理者代表、各分公司(辦事處)經理、各職能部門經理由總經理聘任或解聘。

1.2.4各部門職員的人力資源管理(包括聘用、績效考評、獎懲、辭退)由人力資源部和各部門經理根據部門職責和現有人員狀況提出建議,報總經理批准後,由人力資源部負責執行。

第二章員工基本行為準則

2.1職業道德

2.1.1公司倡導「忠誠、齊家、創新、卓越」的企業精神。

2.1.2公司倡導全體員工敬業、愛崗、合作、友善。

2.1.3遵循公司利益第一的原則,自覺維護公司利益。

2.1.4 公司對外的交際活動,嚴禁涉及不法行為。

2.1.5嚴禁索取或者收受業務關聯單位或個人的任何好處。

2.1.6嚴禁偷盜、侵占公司財物、挪用**。

2.1.7未經公司授權或批准,不得以公司名義對外開展業務,應自覺維護公司形象和利益。

2.1.8 保守公司秘密

(1)對涉密的檔案、資料(包括業務資訊、員工薪酬等),無關人員不得接觸、打聽、收集等。

(2) 未經公司授權或批准,不得將涉密檔案自行複製、帶出辦公區域。

(3) 涉密檔案不需儲存時,必須按照公司《檔案管理程式》予以登記銷毀。

2.1.9發現有違反公司制度的行為,任何員工都有權向人力資源部投訴,人力資源部應嚴格為投訴人保密。

2.2工作要求

2.2.1忠於職守,遵守紀律,服從領導指揮,接受工作調配。

2.2.2嚴格按公司管理模式運作,確保工作流程和工作程式的順暢高效。

2.2.3在工作中遵循「先服從,後投訴「的原則。

2.2.4各級管理人員應定期制定部門工作計畫,全體員工應按部門工作計畫保質保量完成。

2.2.5部門工作任務的分配應堅持用其所長、充實度合理、授權明確、定期考核的原則。

2.2.6各級管理人員應以身作則,關心下屬。員工應及時向直接上級反饋工作中遇到的困難,定期匯報工作進度及完成情況,並根據工作情況向公司提出合理化建議。

2.2.7員工之間應彼此充分合作,互相幫助,不能搬弄是非或弄虛作假。

2.2.8對工作中出現的問題不推諉,要勇於承擔責任。

2.2.9上班時間不得串崗、聊天、打遊戲、聽**、打私人**或做其它與工作無關的事。

2.2.10遵守考勤制度,按時上、下班,需要加班時應辦理有關手續。

2.3 儀容儀表

2.3.1工作時必須保持良好的精神狀態,注意力集中。

2.3.2著裝應整潔、大方,不得留怪異髮型。

2.3.3注意講究個人衛生和個人儀表。

2.4言談舉止

2.4.1待人接物提倡文明用語、舉止得當。

2.4.2對外交往應注意文明禮貌。

2.4.3接聽**應注意禮儀,如有一時無法解答的問題,應做好書面記錄或及時轉告,嚴禁摔**或罵人。

2.4.4不得在辦公室就餐。

2.4.5尊敬領導,尊重同事。

2.4.6注意自我控制,在任何情況下不得與顧客或同事發生爭吵。

2.4.7在任何情況下不得參與打架鬥毆。

2.4.8 愛護公共設施,不得亂拿公物。

2.4.9 節約用水用電,節約紙張等一切辦公資源。

2.4.10不得隨地吐痰,亂扔果皮、紙屑等雜物,自覺維護工作環境。

2.4.11不得在任何情況下製造及談**司及員工的閒言誹語。

第三章考勤

3.1工作時間

3.1.1 公司各職能部門實行「五天工作制」,工作時間:

星期一---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2:

00—5:30。因工作需要在假日留人值班的部門,應安排值班人員輪值,值班時間可作調休處理。

3.1.2 在專案部的員工視工程進度情況安排工作時間及休息。

3.2 考勤

3.2.1 除經正式任命的部門經理以上人員外,其它員工上下班必須打考勤卡,因特殊情況不打卡者,需經總經理批准。因公外出未能打卡者,須由所在部門負責人簽字(註明原因)。

3.2.2 公司的正常打卡時間為:

上午上班:8:00-8:

40,上午下班:12:00-12:

30;下午上班:1:50-2:

10,下午下班:5:30-5:

6:00。其餘時間不允許打卡,未打卡者,視為曠工。

3.2.3 連續曠工3天以上者,扣除當月績效工資,全年曠工累計超過7天者,扣除曠工當月績效工資和當年12月份績效工資,並不得享受年終獎勵工資。

連續曠工7天及全年累計曠工超過10天者,予以解除勞動合同,公司不得再次錄用此人。

3.2.4任何員工不得委託或代替他人打卡,一經發現即扣除當事人雙方當月績效工資。經多次教育不改者,解除勞動合同。

3.2.5員工因公事外出不能打卡者,需由部門經理簽卡。部門經理簽卡時間累計每月不得超過四天,超過四天者,需由主管副總以上領導簽卡。

3.2.6員工請病、事假,需填寫《請假申請表》,請病假者需附上醫院出具的請假證明,請假三天(含三天)以下者,由部門經理簽字批准,三天以上者,需由主管副總以上領導簽字批准,並到人力資源部辦理相關手續。

因特殊情況不能及時請假者,需於履假三日內補上請假申請表,未辦理請假手續而缺勤者,視為曠工。

3.2.7員工請假期間,部門經理不得為員工的考勤簽字。

3.2.8 員工經批准的假期結束後,須到人力資源部辦理銷假手續。因特殊情況需延長假期的,仍按請假程式辦理,凡未辦理續假手續的,一律作曠工處理。

3.2.9 員工因公出差均須填寫《出差申請表》經主管副總以上領導批准,並到人力資源部備案,未履行出差手續者,視為缺勤。

3.2.10不打卡的人員,請自覺遵照公司考勤制度,按時上下班。需請事、病假者,履行請假手續。如有發現未上班又未請假者,視為曠工。

3.2.11 打卡機由辦公室指派專人管理,非打卡時間不得允許任何人打卡,打卡時間指派專人負責監督,不允許任何員工代人打卡,考勤負責人監督不力或對違反考勤制度的員工不舉報者,將追究考勤負責人的責任。

3.2.12 每月考勤統計由辦公室指派專人負責,負責人必須嚴格按考勤制度統計考勤,不得弄虛作假。

第四章勞動合同的變更、終止、解除

4.1 勞動合同的變更

4.1.1經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變更或解除勞動合同。

4.1.2公司可根據工作需要及員工個人情況,對員工的工作崗位進行調配,對員工的工資待遇進行調整,員工應予以服從。

4.2 勞動合同的終止

勞動合同期滿或勞動合同中約定終止勞動合同的條件出現,勞動合同即行終止。

4.3勞動合同的解除

4.3.1公司解除勞動合同

4.3.1.1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勞動關係):

(1) 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 違反勞動紀律或者公司規章制度,影響工作、生產的。

(3) 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公司造成重大損失的。

(4) 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5)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情形。

4.3.1.2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並提前三十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員工本人:

1)公司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困難,確需裁員的。

(2)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3)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4)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當事人雙方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4.3.2 員工解除勞動合同

4.3.2.1在試用期內員工可以隨時通知公司解除勞動關係。

4.3.2.2員工以其它理由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公司。員工如違反規定擅自解除勞動合同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公司損失。

4.4 離職手續辦理

4.4.1離職通知

(1)員工辭職應提前乙個月向本部門經理提出書面報告,部門經理在報告上簽署意見後,員工到人力資源部辦理辭職審批手續。

(2)員工辭職經審批同意後,到人力資源部領取《員工離職手續記錄表》,並按順序辦理手續。

(3)公司辭退員工,提前三十天通知員工,員工應於辭退日期前三天到人力資源部辦理離職手續。

(4)合同到期,不再續簽的人由人力資源部通知當事人到人力資源部辦理相關手續。

4.4.2 工作移交

(1) 向上級提交目前本職工作情況的書面或口頭匯報。

(2) 向上級或接手同事移交所有未完成的工作。

(3) 將手中所有公司財物、資料列出清單向接手同事移交。

(4) 索取經所在部門經理簽字已移交完畢的有關證明。

4.4.3 離職審批

(1)凡經所在部門經理簽字的已辦妥移交手續證明的員工,均應按行政部備案的《辦公用品領用單》和其它領取證明,交還本人領取的所有非易耗辦公用品、書籍、資料、檔案等,如有遺失須按價進行賠償。

(2)到財務部,審核有無借款需要歸還。

(3)憑各部門審核後的離職手續記錄表,到人力資源部辦理工資結算單。

(4)檔案關係在公司的員工辦理轉檔手續。

(5)到財務部領取結算工資。

4.4.4 員工自行離職,所在部門經理應在第一時間通知人力資源部,員工離職而主管領導未報告人力資源部的,當追究部門經理的責任。

4.4.5未辦理離職手續而自行離職者,除不予結算工資外,對公司造成損失的將追究當事人及擔保人/推薦人的責任。

4.4.6離職面談

離職員工可要求人力資源部安排離職面談。

(1) 部門副經理以下員工由人力資源部面談。

(2) 部門副經理以上人員根據需要可安排與主管副總經理或總經理面談。

第五章創新和合理化建議制度

5.1 總則

5.1.1為鼓勵廣大員工積極向企業獻計獻策,促進企業生產經營發展,規範創新和合理化建議管理化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5.1.2員工向企業獻計獻策,提合理化建議是貫徹「群策群力」具體體現;是挖掘職工的智力潛能,發展經濟的重大措施;也是依靠員工促進企業發展的有效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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