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人事管理制度

2021-06-03 03:00:41 字數 3850 閱讀 8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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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節總則

第一條本制度依據公司章程制定,凡本公司從業人員人事管理悉依本制度規定辦理。

第二條公司人事管理制度由行政部負責實施。在公司主管領導的指導下,行政部具體負責下列工作:

1.負責人力資源規劃的制定;

2.負責人員招聘、培訓、考核工作;

3.負責公司勞動用工制度、薪酬激勵制度的制定與實施;

4.負責辦理員工社會保險事宜;

5.負責人事檔案的管理。

第三條公司從業人員職級劃分如下:

高階管理人員,包括總經理、副總經理。

中級管理人員,包括各部門經理。

普通員工包括:一般職員、技術工人、普工、後勤工人等。

第四條公司各部門各崗位的設立堅持「因事設崗原則」,努力做到以最少的崗位獲得最高的工作效率。

第五條公司人員編制數額按公司經營運作的需要制定,並在每年年度開始前定編,經總經理和董事會核批後實施。

第二節人員任用

第一條從業人員的任用人數,應以所核定的「人員編制計畫表」人數為限。其任用條件以「職務說明書」為依據,以便因事擇人,使人與事合理配置。

第二條各級人員的派任,均應依其專業經驗予以派任。

第三條各級人員任免程式如下:

(一)高階管理人員由董事會任免。

(二)中級管理人員由總經理任免。

(三)本公司各部門如因業務需要,必須增加人員,應按新進人員任用事務處理流程規定提出申請,中級管理崗位經總經理核准後,由行政部辦理招聘事宜;普通員工崗位經副總經理核准後,由行政部辦理招聘事宜。

第四條新進人員面試合格後,由行政部辦理試用手續,試用期3個月,期滿考查、評議合格者,方可轉為正式員工。

第五條新進人員應先辦理背景調查,並按學歷及實際工作能力任用。

第六條除公司正式職員外,本公司可按業務需要聘僱臨時人員,其待遇、工作時間及工作條件按合同規定執行。

第七條有下列情由之一者,不得予以任用:

(一)剝奪公民權力,尚未恢復者;

(二)受破產宣告,尚未撤銷者;

(三)通輯有案,尚未銷案者;

(四)參與黃賭毒者(正式員工在合同期內有此行為,一經發現立即解聘);

(五)有前科劣跡者、經其他機構開除者;

(六)身體有缺陷或健康狀況欠佳,難以勝任工作者;

(七)未滿十六周歲者、不符合公司規定者。

第八條新進人員,試用期間應由行政部切實考核。試用成績欠佳,或品行不良,或發現其進入公司前有不法事實者,可隨時辭退。新進人員在報到後,試用開始前,應辦妥下列手續:

(一)填寫本公司新進員工《應聘表》;

(二)提交8張本人近期1寸免冠**、學歷證、身份證;

(三)提交縣級以上醫院體檢證明;

(四)簽訂試用協議或崗位聘任協議。

第三節工作守則

第一條本公司各級人員的職責,除依職位說明書說明外,如為該說明書未經列載,而經上級主管指派交辦的工作,應盡力完成,不得拒絕接受。

第二條本公司從業人員均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嚴格遵守考勤制度,對承辦工作爭取時效,不拖延不積壓。

(二)服從上級指揮,如有不同意見,應直言相告或以書面陳述。一經上級主管決定,應立即遵照執行。

(三)盡忠職守,保守業務上的機密。

(四)愛護公司財物,不浪費,不化公為私。

(五)遵守公司一切規章制度。

(六)維護公司信譽,不作任何有損公司形象的行為。

(七)注重自身品德修養,戒不良嗜好。

(八)不私自經營與公司業務相關行業或兼任公司以外的職業。

(九)待人接物要態度謙和,以爭取同仁及客戶的合作。

(十)嚴謹操守,不得收受與公司業務有關人士或公司的饋贈、賄賂或向其挪措款項。

第三條本公司員工因過失或故意致公司遭受損失時,應負賠償責任,其中屬故意行為者,應加重處罰。

第四條本公司工作時間,每週為五天,星期

六、星期天及法定假日原則上均休假,特殊情況根據公司規定另行安排。

第五條員工每日工作7.5小時,具體作息時間:早8:30---晚5:00 午休1小時。

第六條部門經理以下人員上、下班須親自簽到打卡,不得委託他人代打,如有代簽或代打情況發生,雙方均以曠工論處。如因工作原因不能按時打卡,應事先徵得部門經理批准,並報行政內勤登記。

第四節請假

第一條員工請假及請假期內薪資,按照公司另行制定的《請假管理制度》執行。

第二條法定假日按國家規定結合公司實際情況執行。

第三條探親年假按公司規定的《探親假暫行規定》執行。

第五節員工教育培訓

第一條員工教育培訓分為職前教育和在職員工的業務培訓,具體參照《員工培訓教育管理制度》。

第六節考核

第一條公司每季度對員工就「德、勤、能、績」進行全面考核。考核結果交行政人事部封存,作為年度考核、公升職及獎勵等的依據。

第二條年度工作考核,每年一月上旬為年度考核期,各部門經理應對其下屬員工依據平時工作考核成績及出勤情況評核。考核結果應於一月十日前交行政部彙總。

第三條考核方法採用百分制法,具體做法見《員工績效考核辦法》。

第四條總經理由董事會考核,其它中級管理人員由總經理考核,普通員工由行政部及所在部門經理考核。

第七節調職

第一條各部門基於工作上的需要,根據所屬員工個性、學識、能力及志願,調配適當工作,務使人盡其才,才盡其用。

第二條員工接到調職通知並與接任員工做好移交工作後,方可到任新崗位。

第三條員工辦理交接應填製《工作交接清單》,待各有關部門人員簽字後交行政部,方可辦理有關調職手續。

第八節解聘辭退

第一條員工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予解聘辭退:

(一)違反本公司規章制度,情節嚴重者;

(二)有違法犯罪行為,被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者。

第二條自解聘辭退之日起,薪資停發,並應立即辦理工作移交。

第三條本公司因業務緊縮,或因不可抗力停工在乙個月以上者,可隨時裁遣人員,但解雇人員時,應事先預告,其預告期間規定如下:

(一)在公司服務三個月以上一年以下者,於十日前預先通告;

(二)在公司服務一年以上三年以下者,於二十日前預先通告;

(三)在公司服務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先通告。

員工對於其所擔當的工作不能勝任時,本公司可隨時解除勞動合同,並照上述規定日期預先通告。

第四條員工在接到前項預先通告後,如另謀工作可以給一周時間聯絡工作,其間薪資照發。

第九節辭職

第一條員工如感工作不適或其他原因想辭職,應於三十天前以書面形式提出辭職申請(辭職報告),由部門經理及行政部經理簽屬意見後,呈報總經理核准;其為中級管理人員,由總經理簽屬意見核准;其為高階管理人員,由董事會批准。核准辭職後,再交回行政部。

第二條行政部依據辭職申請書發給《員工離職審批表》,通知本人於批准離職日當天開始按《員工離職審批表》上應辦理事項逐項辦理。具體流程:本職工作移交→行政部移交辦公用具→相關部門業務工作移交,負責人簽字→行政部經理審核簽字→行政部辦理社保手續轉出→財務部門核計當月薪資(除特准外,均於下次發薪日發給),薪資發至批准離職之日。

第三條如離職未經核准,或移交不清,即擅自離職者,以解職處理。

第四條員工不論依照上列任何條款暫時或永久離開本公司者,均應辦理工作移交,如因移交不清,導致公司損失者,將依法追究其賠償責任。

第五條行政部根據離職審批表於當日即行辦理下列事項:

(一)登記人員變動記錄薄。

(二)登出控制內人員狀況登記表。(花名冊)

第六條人事主管視情況應約談離職人員,並將面談結果填入離職人員檔案,以作為人事流動率檢查參考。

第十節保險

第一條凡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的正式職員均可享受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醫療保險、生育保險及住房公積金。

第二條上述保險由公司統一辦理手續,保險單據及相關手冊由行政部統一保管。

第三條正式職員在聘用期內,均享受上述保險。凡員工與公司解除勞動合同,公司為其辦理的各類保險隨解除合同當月起停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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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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