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保護部職稱評審管理辦法環辦201937號附件

2021-03-04 05:23:33 字數 4710 閱讀 6368

附件環境保護部職稱評審管理辦法

(試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規範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以下簡稱職稱)評審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科學的專業技術人員評價機制,推進人才工作科學化、規範化、制度化,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職稱評審是對專業技術人員的學術或技術水平、工作能力及成就進行全面評價。評審結果作為專業技術人員職稱晉公升和崗位聘任的重要依據。

第三條環境保護部組織開展評定的職稱為環境類的研究系列、工程系列和實驗系列。其中研究系列分為研究員(正高階)、副研究員(副高階)、助理研究員(中級)、研究實習員(初級);工程系列分為正高階工程師(正高階)、高階工程師(副高階)、工程師(中級)、助理工程師(初級)、技術員(初級);實驗系列分為高階實驗師(副高階)、實驗師(中級)、助理實驗師(初級)、實驗員(初級)。其他系列職稱的評定委託有關單位開展。

第四條高階職稱評審由環境保護部行政體制與人事司(以下簡稱部人事司)負責組織,中級及以下職稱評審由環境保護部直屬單位(以下簡稱部屬單位)負責組織。

第二章適用範圍

第五條從事環境保護相關專業技術工作且符合申報條件的人員,均可申請參加部人事司或部屬單位組織的職稱評審。

第六條部屬單位已簽訂勞動合同的非在編人員申請參加職稱評審,應經人事部門同意,由其檔案管理單位向評審單位出具委託評審函件,或由人事部門直接推薦。

第七條環境保護部系統以外單位符合條件人員申請參加職稱評審,須經所在單位人事部門同意,並由其所在單位上級職稱主管部門出具委託評審函件。

第八條離退休人員不參加職稱評審或職稱認定。

第三章評審時間

第九條職稱評審應定期開展,一般每年舉辦一次。

第十條高階職稱評審工作第一季度啟動,第二季度完成。中級及以下職稱評審時間由評審單位自行安排。

第十一條通過高階職稱評審並經認定的職稱起始時間為上一年的12月31日。

第四章申報條件

第十二條基本條件

(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治學嚴謹。

(二)認真履行現任崗位職責,聘期內年度考核均達到稱職(合格)以上等次。

(三)符合《關於完善職稱外語考試有關問題的通知》(環辦函〔2007〕368號)規定的外語條件。

(四)學術技術水平

1、申報正高階職稱須提供不少於5篇(部)**或著作,且均應為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申報副高階職稱須提供不少於5篇(部)**、著作或其他申報材料,且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的**或著作不少於2篇(部)。申報中級職稱須提供不少於2篇(部)**、著作或其他申報材料。

2、申報職稱所提供的**應在國內外權威學術期刊發表;所提供的著作應已正式出版;所提供的研究報告、技術報告、諮詢報告、工作指南等其他申報材料應已正式發布或得到業務主管部門書面認可。

3、參評人員所提供的申報材料均應完成於取得當前職稱之後、申報年份上一年12月31日之前。

第十三條學歷資歷條件

(一)申報正高階職稱應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取得副高階職稱後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滿5年。

(二)申報研究系列副高階職稱應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從博士後工作站合格出站;

2、獲得博士學位、取得該系列中級職稱後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3年以上;

3、獲得碩士學位、取得該系列中級職稱後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5年以上;

4、大學本科畢業或獲得學士學位、取得該系列中級職稱後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5年以上。

(三)申報工程、實驗系列副高階職稱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從博士後工作站合格出站;

2、獲得博士學位、取得該系列中級職稱後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2年以上;

3、獲得碩士學位、取得該系列中級職稱後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4年以上;

4、大學本科畢業或獲得學士學位、取得該系列中級職稱後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5年以上。

(四)申報中級職稱應獲得大學專科以上學歷、取得初級職稱後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4年以上。

(五)申報初級職稱應獲得大學專科學歷、取得技術員或實驗員資格後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2年以上。

第十四條破格申報條件

(一)不符合本辦法第十三條第(一)款但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破格申報正高階職稱。

1、獲得國家級科技特等獎1項,或一等獎1項(排名前5),或一等獎2項(其中1項排名前8),或二等獎1項(排名前3),或二等獎2項(其中1項排名前5),或省部級科技一等獎1項(排名前2),或省部級科技二等2項(其中1項排名前3),或省部級科技二等及以上獎4項;

2、在國內外權威學術刊物以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發表**6篇以上(其中至少有4篇為sci一區收錄),或作為主要作者公開出版有較高學術價值的著作4部(合著的,本人撰寫部分不少於60%)。

(二)不符合本辦法第十三條第(二)、(三)款但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破格申報副高階職稱。

1、獲國家級科技獎1項,或省部級科技一等獎1項(排名前8),或省部級科技二等及以上獎2項(其中1項排名前5);

2、在國內外權威學術刊物以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發表**3篇以上(其中至少有1篇為sci一區收錄),或作為主要作者公開出版有較高學術價值的著作2部(合著的,本人撰寫部分不少於10萬字)。

(三)中級及以下職稱原則上不破格申報。

第十五條資格審查

參評人員應由所在單位初評推薦,經部人事司組織審核後確定。申報中級及以下職稱的人員由所在單位和評審單位確定資格審查方式。各單位要嚴格把關,按照條件擇優推薦,不平衡照顧,確保參評人員質量。

第五章評審委員會

第十六條高階職稱評審委員會由部人事司組建和管理,中級及以下職稱評審委員會由評審單位組建和管理。

第十七條建立職稱評審專家庫。職稱評審會議的評委從專家庫中產生,名單不對外公布。專家庫中應有一定數量的外單位相關領域專家,高階職稱評審專家庫中部系統外相關領域專家的比例不少於10%。

專家庫實行動態管理,一般每兩年更新調整一次。

第十八條評委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治學嚴謹,公道正派,責任心強,身體健康,具有學術權威性和代表性。

(二)正高階職稱評委一般應具有正高階職稱2年以上;副高階職稱評委應具有高階職稱2年以上,且評委會中正高階職稱評委人數不低於60%;中級及以下職稱評委應具有中級或高階職稱2年以上,且評委會中具有高階職稱評委人數不低於60%。

第十九條評審委員會設主任1名,副主任若干名。

第六章評審

第二十條職稱評審會議由評審委員會主任主持召開,如有特殊情況,也可由主任指定副主任主持召開。

第二十一條出席高階職稱評審會議的評委人數不得少於17人,分為兩個評議小組,評審委員會副主任兼任評議小組組長。出席中級及以下職稱評審會議的評委人數不得少於13人。

第二十二條高階職稱評審步驟為:召開預備會議、大會答辯(如有破格申報人員)、分組審閱申報材料、評分、大會評議、大會表決。

(一)預備會議由全體評委參加,學習有關政策規定、評審辦法、工作分工和時間安排。

(二)非破格申報的參評人員不答辯,評委根據參評人員提供的書面材料評分。破格參評人員須參加大會答辯,每人自述10分鐘,評委諮詢答辯原則上不超過10分鐘,答辯後在評議小組中評分。

(三)兩個評議小組在組長的主持下,根據評分標準和賦分參考,分別對全體參評人員進行材料審閱和評分。

(四)經兩個評議小組評分後,每名高階職稱參評人員獲得兩個分數,兩個分數的算術平均數為參評人員實際得分。兩個分數相差超過10分的,由各評議小組組長主持複核,得出參評人員的分數。

(五)按實際得分由高到低排序,符合以下條件的參評人員進入大會評議和表決:

1、正高階職稱評審中得分不低於80分且排名為前75%的;

2、副高階職稱評審中得分不低於70分且排名為前85%的;

3、前兩款條件中末位出現分數相同的。

(六)評委會在聽取各評議小組評審意見的基礎上進行評議。

(七)評審表決方式為全體評委一輪記名投票,投票種類為同意票或不同意票,不得棄權或不投票。得到同意票數不少於全體評委人數三分之二的為通過評審。

第二十三條中級及以下職稱評審的組織由評審單位自行確定。

第七章其他

第二十四條初聘認定

(一)獲得博士學位、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3個月以上者,經考核合格,可以認定為中級職稱。

(二)獲得碩士學位、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3個月以上者,經考核合格,可以認定為初級職稱。

(三)獲得碩士學位、取得研究系列初級職稱後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2年以上者,經考核合格,可以認定為中級職稱。

(四)獲得碩士學位、取得工程或實驗系列初級職稱後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3年以上者,經考核合格,可以認定為中級職稱。

(五)大學本科畢業或獲得學士學位者,一年見習期滿,經考核合格,可以認定為初級職稱。

(六)大學專科畢業者,一年見習期滿,經考核合格,可以認定為實驗員職稱。擔任實驗員職務1年以上,經考核合格,可以認定為助理實驗師職稱。

第二十五條職稱轉評

(一)同級職稱轉評的不要求外語條件,其他申報條件不變。

(二)直接轉系列申報高一級職稱的,除必須滿足正常申報人員的評審條件外,還必須滿足在擬轉專業技術崗位連續工作3年以上的資歷要求。

第二十六條從國家機關或參公單位調往其他事業單位且從事專業技術工作的人員,如本人未評職稱或有初級職稱,可根據本人學歷學位和工作年限,比照本單位同等條件人員直接認定中級職稱:

(一)從獲得博士學位起,在機關或參公單位工作滿3個月。

(二)從獲得碩士學位起,在機關或參公單位工作滿3年可認定研究系列中級職稱,工作滿4年可認定工程或實驗系列中級職稱。

(三)從獲得大學本科學歷起,在機關或參公單位工作滿5年。

認定中級職稱後剩餘工作年限,作為申報高階職稱的累計年限。符合破格條件的,可破格申報副高階或正高階職稱。

第二十七條海外留學歸國人員可以比照同等條件人員的任職年限,正常申報相應的職稱評審,不受現有職稱等級的限制。

第二十八條連續3次參加職稱評審均未通過者,停止1次申報資格。申報材料存在學術不端、弄虛作假情況者,取消當年和次年的申報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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