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教育概論教案一

2021-03-04 05:21:59 字數 4869 閱讀 2281

《特殊教育概論》目錄

第一章特殊教育概述

第一節特殊教育的概念p1-2)

第二節特殊教育的物件p2-6)

第三節特殊教育的意義p6-7)

第二章特殊教育的產生與發展

第一節國外早期特殊教育的產生與發展

第二節中國特殊教育的產生與發展

第三節融合教育的產生與發展

第三章特殊兒童觀

第一節特殊兒童的存在

第二節特殊兒童的發展

第三節特殊兒童的教育

第四章特殊教育的體系

第一節國際上的特殊教育體系

第二節我國的特殊教育體系

第五章有特殊教育需要的學生

第一節視力殘疾學生

第二節聽力殘疾學生

第三節智力障礙學生

第四節其他有特殊教育需要的學生

第六章特殊教育目標、課程與教學

第一節特殊教育的目標

第二節特殊教育的課程

第三節特殊教育教學組織

第七章特殊教育教師

第一節教師的職業性質

第二節特殊教育教師的職業特點

第三節特殊教育教師專業化的的基本條件

第四節特殊教育教師的結構和培養

第八章特殊教育的多方支援與合作

第一節特殊教育多方支援與合作的意義

第二節特殊教育的多方合作的主要內容

第一章特殊教育概述

教學目的:通過本章的學習,掌握特殊教育的基本概念,明確特殊教育的物件範圍,熟悉我國特殊兒童的基本狀況,了解特殊教育物件稱謂變化的原因,明確特殊教育工作的重要意義。

教學重點:特殊教育的概念,特殊教育的物件及其稱謂的演變,特殊教育的意義。

教學難點:廣義的特殊教育、狹義的特殊教育;廣義的特殊教育物件、狹義的特殊教養物件、一切有特殊教育需要的學生;缺陷、殘疾、障礙;特殊教育。

教學方法:以講授法為主,輔以討論法、自學輔導法等。

教學課時:4

導言自有人類,就有包括殘疾人在內的特殊群體;自有人類,就有教育的活動。然而,殘疾人教育並沒有因殘疾人的客觀存在而隨之發生,特殊教育的產生遠遠落後於普通教育,至今也只有短短幾百年的歷史。幸運的是,人類始終是在朝著科學、文明的方向前進著,特殊教育也正是在這種進步中誕生和發展起來的。

進入21世紀的特殊教育已不是最初意義上的特殊教育。

因此,沒有特殊教育的教育,是不完全的教育;不了解特殊教育,就不能全面地了解教育。本課程將學習和**有關特殊教育的發展及其基本理論等方面的問題。本章將集中討論以下問題:

什麼是特殊教育?那些人是特殊教育的物件?特殊教育的目的任務及其意義是什麼?

第一節特殊教育的概念

一、教育與特殊教育

(一)教育的概念

一般認為,教育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教育:泛指一切影響人的身心的活動,凡是有目的的增進人的知識技能,影響人的思想品德,增強人的體質的活動,不論是有組織的或是無組織的,系統的或是零碎的,都是教育。

(王道俊、王漢瀾,1988)狹義的教育主要指學校教育(制度化的教育),是教育者按照一定的社會要求,有目的、有計畫、有組織地對受教育者的身心施加影響,以便把受教育者培養成相應的社會人的活動。

隨著人們對教育認識的加深,人們對教育的定義也進行了重新**。在新課程改革理念的指導下人們對教育分別從社會與個體相結合的兩個方面加以重新界定,認為:教育是在一定的社會背景下發生的促使個體的社會化和社會的個性化的實踐活動。

教育的三要素:教育者、學習者、教育影響。

理解教育的概念對於理解特殊教育的概念,理解特殊教育和普通教育的關係等有重要的幫助。

(二)特殊教育的內涵

什麼是特殊教育?可以從教育的物件和教育形式、方法等角度來下定義。

1、從教育物件的角度

狹義的特殊教育:指對生理和心理發展有缺陷者進行的教育,又稱為「缺陷教育」、「殘疾人教育」、「殘障教育」。(其教育物件被稱為disabled children)

廣義的特殊教育:指對各類身心發展異常者的教育,其中既包括對生理和心理發展有缺陷者進行的教育,也包括對心理發展超出者進行的教育。(其教育物件被稱為exceptional children)

不論是狹義的還是廣義的特殊教育,還可以根據教育物件的類別作進一步的具體劃分,如我國的視力殘疾教育、聽力殘疾教育、智力殘疾教育、超常教育、工讀教育等等。

2、從教育形式、方法等多角度下定義

樸永馨:特殊教育special education,是教育的乙個組成部分,是知識與一般的或經過特別設計的課程、教材、教法和教學組織形式及教學裝置,對有特殊需要的兒童進行的旨在達到一般的或特殊培養目標的教育。(《特殊教育辭典》)

評:該定義包含了三個方面。一是在培養目標上既有一般目標,也有特殊目標;二是在教育措施或手段上既有一般的,也有特殊的;三是教育的物件是有特殊需要的兒童。

湯盛欽:特殊教育是由實施學前和義務教育的普通和特殊教育機構提供的,以滿足特殊兒童的獨特教育需要而設計的教育、教學和相關的服務。

評:一是指出了實施機構;二是點明了教育的物件;三是給出了相應的教育教學措施。

方俊明:是根據特殊兒童的身心特點和教育需要,採用一般的或特殊的教學方法和手段,最大限度地發揮受教育者的潛能,使他們增長知識,獲得技能,擁有良好品德,提高適應能力的一種教育。

盛永進:特殊教育是針對個體特殊異常身心差異,旨在滿足個體的特殊教育需要,促進個體身心發展的教育活動。

劉全禮:特殊教育是指對特殊兒童開展的、有目的、旨在滿足他們的一切教育需要的活動,這些活動既可能是增進特殊兒童的知識技能、影響特殊兒童思想品德、增強特殊兒童的體質的活動,也可能是改變或矯正他們的缺陷或行為的活動。

二、特殊教育與特殊教育學的關係

特殊教育、特殊教育理論和特殊教育學是不同但又緊密相關的概念。特殊教育,special education, 是培養特殊學生的活動,是一種社會現象,是教育的乙個組成部分;特殊教育理論是特殊教育活動實踐的概括和總結;特殊教育學,special pedagogy則是研究這種活動的一門學問,是特殊教育理論系統化、正規化化、科學化的標誌,特殊教育學依賴於特殊教育理論的發展與成熟。特殊教育學是研究這種活動、現象及其規律、原則和方法的科學,是教育學體系的組成部分和乙個分支學科。

特殊教育學一般是以學前和學齡特殊兒童少年的教育為研究重點。由於二者都離不開教育活動這一基本點,因此,對特殊學生的教育活動成為二者的結合點。

第二節特殊教育的物件

特殊教育的物件是以前由於不同方面的原因而必須接受特殊教育的兒童,或簡稱有特殊教育需要的兒童(children with special educational needs)或特殊兒童(exceptional children)。

特殊兒童是特殊教育的物件。那麼,那些兒童才是特殊兒童呢?

特殊和正常是相對的概念。特殊的理解。學術界一般從概念性和操作性標準兩個方面著手,根據統計、醫學和社會常模等三個不同的維度來區分特殊兒童與正常兒童。

統計原理認為,人的行為特徵、智力狀況大致上都是呈正態分佈的。如:韋氏智力分布表所示,佔人口總數正、負兩個標準差,即95%的人,其智商在70-130之間,所以,將負兩個標準差以下,即智商低於70的人成為智力落後者;將兩個標準差以上,即智商高於130的人稱為智力超常者。

醫學原理認為,沒有疾病的人,便是正常的人。如體溫37度;人體23對染色體等。

社會常模原理認為,在一定的社會經濟文化環境中,有一種長期形成的、大家認可的、比較穩定的社會行為標準。如,三歲兒童一般都能接受上廁所的訓練,大多四歲的兒童能夠玩耍簡單的玩具。因此,通過對兒童在一定的社會文化環境中的行為觀察,可以對兒童發展的正常或特殊做出一定的判斷。

比較而言,根據統計原理和醫學原理的標準來判斷兒童發展的正常或特殊,更有一定的客觀性,而社會常模的標準有較大的彈性和主觀性。在實際的特殊兒童的評估和鑑定過程中,人們更多地傾向於綜合運用上述三條不同的原理或不同的模式來區分正常兒童和特殊兒童。

一、特殊教育物件稱謂的歷史演變及其意義

1.狹義的特殊教育物件

長期以來,國內外的傳統看法認為,特殊教育的物件是那些身心有缺陷的學生。

(1)2023年出版的《第一次中國教育年鑑》的說法;

(2)2023年美國國會通過的94—142號聯邦法令《所有殘疾兒童教育法》規定接受特殊教育的物件有11種:

聾 deaf、重聽 hard of hearing

智力落後 mentally retarded

畸形缺陷 orthopedic impairment

其他健康缺陷 other health impairment

嚴重情緒紊亂 seriously emotional disorder

特殊學習障礙 specific learning disability

言語缺陷 speech impairment

視覺缺陷 visual impairment

聾盲 deaf—blind

多重障礙 multihandicapped

2023年美國新修訂的《殘障者教育法修正案》又補充了自閉症(auti**)、外傷性腦損傷(traumatic brain injury)兩種特殊教育物件,並以聽覺缺陷(hearing impairment)取代了重聽,將言語缺陷改為言語或語言缺陷(speech or 1anguage impairment)。

這將人類已知的各種殘疾、缺陷和障礙的型別幾乎都包括進去了,這也是特殊教育領域所指的狹義意義上的特殊教育物件。

概括地說,狹義的特殊教育物件是指身體或心理發展上有缺陷或障礙的學生(兒童、少年),或被簡稱為「殘疾兒重」、「缺陷兒重」或「障礙兒童」,具體指那些生理功能、解剖功能、心理和行為異常或喪失,部分或全部失去以正常方式從事學習或活動能力的兒童,不包括超出兒童和輕微違法、犯罪兒童。

(3)我國關於狹義特殊教育物件的界定和類別劃分

我國特殊教育界所指的特殊教育物件是狹義概念的特殊教育物件,通常稱為「殘疾人」、「殘疾學生」。2023年12月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第2條對殘疾人、殘疾人的類別做出如下定義:「殘疾人是指在心理、生理、人體結構上,某種組織、功能喪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者部分喪失以正常方式從事某種活動能力的人」。

「殘疾人包括視力殘疾、聽力殘疾、言語殘疾、肢體殘疾、智力殘疾、精神殘疾、多重殘疾和其他殘疾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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