萬方地產財務報告內部控制制度2019月4月n

2021-03-04 04:26:12 字數 3812 閱讀 4726

萬方地產股份****

財務報告內部控制制度

(2023年4月)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範萬方地產股份****(以下簡稱「公司」)財務報告的編制、提供工作,確保公司財務報告資訊真實、準確、完整、及時,沒有遺漏,沒有虛假陳述,滿足報告使用者的需要,根據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範性檔案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財務報告,是指企業對外提供的反映企業某一特定日期財務狀況和某一會計期間經營成果、現金流量的檔案。

第三條公司應當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按時編制和提供財務報告。

第四條公司編制和對外提供的財務報告,不得含有虛假的資訊或者隱瞞重要事實。

第五條公司董事會、監事會及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應保證提供的財務報告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並就財務報告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承擔個別和連帶的法律責任。

第六條編制、對外提供和分析利用財務報告,至少應當關注下列風險:

(一)編制財務報告違反會計法律法規和國家統一的會計準則制度,可能導致企業承擔法律責任和聲譽受損。

(二)提供虛假財務報告,誤導財務報告使用者,造成決策失誤,干擾市場秩序。

(三)不能有效利用財務報告,難以及時發現公司經營管理中存在的問題,可能導致企業財務和經營風險失控。

第七條嚴格執行會計法律法規和國家統一的會計準則制度,加強對財務報告編制、對外提供和分析利用全過程的管理,明確相關工作流程和要求,落實責

任制,確保財務報告合法合規、真實完整和有效利用。

財務總監負責組織領導財務報告的編制、對外提供和分析利用等相關工作。

企業負責人對財務報告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

第二章財務報告的編制

第八條編制財務報告,應當重點關注會計政策和會計估計,對財務報告產生重大影響的交易和事項的處理應當按照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式進行審批。

在編制年度財務報告前,應當進行必要的資產清查、減值測試和債權債務核實。

第九條公司應當以實際發生的交易或者事項為依據進行會計確認、計量和報告,如實反映符合確認和計量要求的各項會計要素及其他相關資訊,保證會計資訊真實可靠、內容完整。

第十條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準則制度規定,根據登記完整、核對無誤的會計賬簿記錄和其他有關資料編制財務報告,做到內容完整、數字真實、計算準確,不得漏報或者隨意進行取捨。

第十一條財務報告列示的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金額應當真實可靠。

各項資產計價方法不得隨意變更,如有減值,應當合理計提減值準備,嚴禁虛增或虛減資產。

各項負債應當反映企業的現時義務,不得提前、推遲或不確認負債,嚴禁虛增或虛減負債。

所有者權益應當反映企業資產扣除負債後由所有者享有的剩餘權益,由實收資本、資本公積、留存收益等構成。企業應當做好所有者權益保值增值工作,嚴禁虛假出資、抽逃出資、資本不實。

第十二條財務報告應當如實列示當期收入、費用和利潤。

各項收入的確認應當遵循規定的標準,不得虛列或者隱瞞收入,推遲或提前確認收入。

各項費用、成本的確認應當符合規定,不得隨意改變費用、成本的確認標準或計量方法,虛列、多列、不列或者少列費用、成本。

利潤由收入減去費用後的淨額、直接計入當期利潤的利得和損失等構成。不得隨意調整利潤的計算、分配方法,編造虛假利潤。

第十三條財務報告列示的各種現金流量由經營活動、投資活動和籌資活動的現金流量構成,應當按照規定劃清各類交易和事項的現金流量的界限。

第十四條附註是財務報告的重要組成部分,對反映企業財務狀況、經營成果、現金流量的報表中需要說明的事項,作出真實、完整、清晰的說明。

企業應當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準則制度編制附註。

第十五條公司應編制合併財務報表並明確其合併範圍和合併方法,如實反映公司合併範圍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

第十六條編制財務報告,應當充分利用資訊科技,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質量,減少或避免編制差錯和人為調整因素。

第十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及其他會計資料,不得提供虛假的財務會計報告。

第三章財務報告的對外提供

第十八條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有關財務報告提供期限的規定,及時對外提供財務會計報告。

第十九條對外提供的財務會計報告反映的會計資訊應當真實、完整。

第二十條公司財務報告編制完成後,應當裝訂成冊,加蓋公章,由公司董事長、財務總監及財務經理簽名並蓋章。

第二十一條公司年度財務報告應由具有****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有關審計報告由上述會計師事務所蓋章及由兩名或兩名以上註冊會計師簽名蓋章。註冊會計師及其所在的事務所出具的審計報告,應當隨同財務報告一併提供。

公司對外提供的財務報告應當及時整理歸檔,並按有關規定妥善儲存。

第二十二條公司董事、高階管理人員應當對定期報告簽署書面確認意見,監事會應當提出書面審核意見,說明董事會的編制和審核程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報告的內容是否能夠真實、準確、完整地反映上市

公司的實際情況。

第二十三條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對定期報告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無法保證或者存在異議的,應當陳述理由和發表意見,並予以披露。

第二十四條公司董事長、總經理、財務總監和財務經理應對公司財務報告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及時性、公平性承擔主要責任。

第二十五條相關人員應按照上市公司內部資訊和外部資訊的管理政策,確保資訊能夠準確傳遞。

第二十六條相關人員在編制和傳遞財務報告的過程中負有保密義務。

第四章財務報告的分析利用

第二十七條公司應當重視財務報告分析工作,定期召開財務分析會議。充分利用財務報告反應的綜合資訊,全面分析公司的經營管理狀況和存在的問題,不斷提高經營管理水平。

公司財務分析會議應吸收財務管理中心、審計監察部、前期中心、成本控制中心等部門負責人參加。財務總監應當在財務分析和利用工作中發揮主導作用。

第二十八條公司應當分析公司的資產分布、負債水平和所有者權益結構,通過資產負債率、流動比例、資產周轉率等指標分析公司的償債能力和營運能力;分析公司淨資產的增減變化,了解和掌握公司規模和淨資產的不斷變化過程。

第二十九條公司應當分析各項收入、費用的構成及其增減變動情況,通過淨資產收益率、每股收益等指標,分析公司的盈利能力和發展能力,了解和掌握當期利潤增減變化的原因和未來發展趨勢。

第三十條公司應當分析經營活動、投資活動、籌資活動現金流量的運轉情況,重點關注現金流量能否保證生產經營過程的正常執行,防止現金短缺或閒置。

第三十一條公司定期的財務分析應當形成分析報告,構成內部報告的組成部分。

財務分析報告結果應當及時傳遞給公司內部有關管理層級,充分發揮財務報告在公司生產經營管理中的重要作用。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二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責令限期改正,或並處罰款:

(一)隨意改變會計要素的確認和計量標準的;

(二)隨意改變財務會計報告的編制基礎、編制依據、編制原則和方法的;

(三)提前或者延遲結賬日結賬的;

(四)在編制年度財務會計報告前,未按照本條例規定全面清查資產、核實債務的;

(五)拒絕國家有關監管部門對財務會計報告依法進行監督檢查或者不如實提供有關情況的。

會計人員有前款所列行為之一,情節嚴重的,申請財政機關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第三十三條編制、對外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財務會計報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四條授意、指使、強令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及其他人員編制、對外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財務會計報告,或者隱匿、故意銷毀依法應當儲存的財務會計報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照相關規定予以罰款。

第三十五條如因公司各部門或下屬各子公司提供材料不及時、不準確,導致定期報告延期披露或者多次修正,影響公司聲譽的,公司將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六條本制度未盡事宜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範性檔案執行。

第三十七條本制度由公司董事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八條本制度自董事會審議通過後生效並實施。

財務報告內部控制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範公司的財務報告,加強財務報告的編制 對外提供 分析利用全過程的內部控制管理,明確相關工作流程和要求,落實責任制,確保財務報告合法合規 真實完整和有效利用,防範財務報告風險,根據 企業會計準則 等有關法律 法規和 企業內部控制基本規範 的要求,制定本制度。第二條本制度所稱財務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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