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內部控制具體規範第13號 財務報告編制

2022-03-30 22:12:56 字數 3913 閱讀 3329

(徵求意見稿)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指導企業規範財務報告編制,防範企業不當編制行為可能對財務報告產生的重大影響,保證會計資訊的真實可靠,根據《企業內部控制規範——基本規範》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範。

第二條本規範所稱財務報告,是指企業對外提供的反映企業某一特定日期財務狀況和某一會計期間經營成果、現金流量等會計資訊的檔案。

財務報告包括會計報表及其附註和其他應當在財務報告中披露的相關資訊和資料。會計報表至少應當包括資產負債表、利潤表、現金流量表等報表。

附註是對在資產負債表、利潤表、現金流量表和所有者權益變動表等報表中列示專案的文字描述或明細資料,以及對未能在這些報表中列示專案的說明等。

附註應當披露財務報表的編制基礎,相關資訊應當與資產負債表、利潤表、現金流量表和所有者權益變動表等報表中列示的專案相互參照。

第三條企業在對財務報告編制實施控制的過程中,至少應當強化對以下關鍵方面或者關鍵環節的風險控制,並採取相應的控制措施:

(一)財務報告編制的崗位分工和職責安排應當明確;

(二)準備編制財務報告過程中,有關對賬、調賬、差錯更正、結賬等流程控制要求應當明確;

(三)起草財務報告、校驗、編制財務情況說明書、審核批准等流程應當規範。

第二章崗位分工與職責安排

第四條企業應當建立財務報告編制的崗位責任制,明確相關部門和崗位在財務報告編制過程中的職責和許可權,確保財務報告的編制與審核相互分離、制約和監督。

第五條企業董事長(或者法定代表人、代表企業行使職權的主要負責人,以下簡稱董事長)及全體董事對本企業財務報告的真實性、完整性集體負責。

第六條企業財會部門是財務報告編制的歸口管理部門,其職責一般包括:制定年度財務報告編制方案;收集並彙總有關會計資訊;編制年度、半年度、季度、月度財務報告等。

第七條企業內部參與財務報告編制的各單位、各部門應當及時向財會部門提供編制財務報告所需的資訊,並對所提供資訊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

第八條對授意、指使、強令企業編制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財務報告之情形,企業有關人員有權拒絕並及時向上一級領導匯報。

企業應當建立保密通報制度,確保有關人員在隱藏身份的情況下可以向企業董事會(或者由企業章程規定的經理、廠長辦公會等類似的決策、治理機構,以下簡稱董事會)及其審計委員會(或類似機構)揭發造假行為。董事會及其審計委員會(或類似機構)應當制定一套處理這類事項的程式和制度。

第三章財務報告編制準備及其控制

第九條企業財會部門應當制定年度財務報告編制方案,明確年度財務報告編制方法、年度財務報告會計調整政策、披露政策及報告的時間要求等。年度財務報告編制方案應當經企業總會計師(或者財務總監、分管財務會計工作的負責人,以下簡稱總會計師)核准後簽發至各參與編制部門。

企業編制半年度、季度、月度財務報告,可以參照前款規定制定編制方案。

第十條企業編制財務報告,應當以真實的交易和事項以及完整、準確的賬簿記錄等資料為依據,並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的編制基礎、編制依據、編制原則和方法進行。

企業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以及業務需要設定和管理會計核算科目和賬簿。

對會計報表可能產生重大影響的交易或事項,應當及時提交董事會及其審計委員會(或類似機構)審議。

第十一條企業應當對交易或事項所屬的會計期間實施有效控制。對故意漏記或多記、提前確認或推遲確認報告期內發生的交易或事項的情形,應查明原因並進行處理。

第十二條企業應當制定書面會計政策,並對本期與確認、計量、分類或列報有關的會計政策和會計估計進行分析、評價,特別關注是否存在濫用或隨意變更會計政策、不恰當調整會計估計所依據的假設及改變原先作出的判斷等情形。

對會計報表可能產生重大影響的會計政策和會計估計,應當及時提交董事會及其審計委員會(或類似機構)審議。

第十三條企業在編制年度財務報告前,應當按照《企業財務會計報告條例》的有關規定,全面清查資產、核實債務,並將清查、核實結果及其處理方法向企業董事會及相應機構報告,以確保財務報告的真實可靠和資產的安全完整。

企業可以根據具體情況,在年度中間對各項財產物資和結算款項進行重點抽查、輪流檢查或者定期清查。

第十四條企業應當在日常會計處理過程中及時進行對賬,將會計賬簿記錄與實物資產、會計憑證、往來單位或者個人等進行相互核對,保證賬證相符、賬賬相符、賬實相符,確保會計記錄的數字真實、內容完整、計算準確、依據充分、期間適當。

企業應當每月對所有會計科目進行總賬和明細賬之間的核對、調節。使用會計電算化的企業應當定期檢查明細科目之間的串戶或使用錯誤,發現科目使用錯誤或串戶,應當立即通知憑證處理人員或資料錄入人員修改後審核,並根據實際差錯原因及發生時間辦理相應的調賬手續。

第十五條企業應當建立規範的賬務調節制度。

企業有關人員在審核已錄入但未複核過賬的憑證過程中,一經發現串戶、記賬科目使用錯誤、借貸方向錯誤等差錯時,應及時根據原始憑證實際情況進行調整,或向有關製證人員等詢問後辦理調賬。

企業有關人員在使用、審核已過賬的會計記錄時,一經發現串戶、記賬方向錯誤等問題,主管財務人員必須經過有相應授權的財會部門負責人和總會計師的書面批准後方可辦理補充調賬事宜。

第十六條企業根據業務需要對有關會計科目進行調整、合併或拆分時,必須獲得財會部門負責人或總會計師的書面批准並按照會計調賬要求,編制科目調整對照表。

需要另外開設新的會計科目的,必須經過總會計師的書面批准。

第十七條企業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年度、半年度、季度、月度結賬日進行結賬,結算出本期發生額合計和餘額,並將其餘額結轉下期或者轉入新賬。

企業必須在會計期末進行結賬,不得為趕編會計報表而提前結賬,更不得先編制會計報表後結賬。

第四章財務報告編制及報送控制

第十八條企業應當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的會計報**式和內容,根據登記完整、核對無誤的會計賬簿記錄和其他有關資料編制會計報表,不得漏報或者任意進行取捨。

屬於中外合資合作企業,應當根據報告物件不同,分別根據中國會計準則和國際會計準則編制不同的財務報告,以滿足中外董事和股東的需要。企業應當保證兩個財務報告能夠調節平衡互相換算,並定期分析兩者之間的差異數,列示上報董事會。

第十九條企業可以通過人工分析或利用計算機資訊系統自動檢查會計報表之間、會計報表各專案之間的勾稽關係是否正確,重點對以下專案進行校驗:

(一)會計報表內有關專案的對應關係;

(二)會計報表中本期與上期有關數字的銜接關係;

(三)會計報表與附表之間的平衡及勾稽關係。

第二十條企業應當對會計報表中需要說明的事項在會計報表附註和財務情況說明書中作出真實、完整、清楚的說明。

第二十一條企業發生合併、分立情形的,應當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編制相應的財務報告。

第二十二條企業終止營業的,應當在終止營業時按照編制年度財務報告的要求全面清查資產、核實債務、進行結賬,並編制財務報告;在清算期間,應當按照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規定編制清算期間的財務報告。

第二十三條按照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規定,需要編制合併會計報表的企業集團,母公司除編制其個別會計報表外,還應當編制企業集團的合併會計報表。

合併會計報表的編制及其控制應當符合《企業內部控制具體規範第xx號——對子公司的控制》的有關規定。

第二十四條企業應當於規定日期前向董事會、集團財會部門提交月度、季度、半年度或年度財務報告。通過電子郵件報送的財務報告應當事先在企業內部列印後送企業財會部門負責人、總會計師和經理(或者總裁、廠長,以下簡稱經理)審批簽字後方可發出。

第二十五條企業應當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監管規定,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企業財務報告進行審計。

企業應當配合註冊會計師的審計工作,及時提供與財務報告相關的資料。對審計發現的處理程式,企業應當提出明確要求。

會計師事務所聘用及其控制應當符合《企業內部控制具體規範第xx號——中介機構聘用》的有關規定。

第二十六條已經審計人員同意的財務報告草稿,經由企業總會計師和經理審核並簽署真實性承諾後,應當及時提交董事會及其審計委員會(或類似機構)審議確認。

董事會正式批准財務報告後,註冊會計師方可簽發審計報告。

依法履行對外披露義務的企業,應當符合《企業內部控制具體規範第xx號——資訊披露》的有關規定,避免出現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第二十七條企業編制的經過審計的財務報告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裝訂成冊,加蓋公章,並由企業經理、總會計師、會計機構負責人簽名。

企業內部控制具體規範第xx號存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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