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事業單位請銷假制度

2021-03-03 21:02:54 字數 2190 閱讀 3818

附件1:

為進一步完善機關、事業單位的請銷假制度,加強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組織紀律,充分調動幹部職工的積極性,根據機關事業單位工資福利管理檔案規定,結合我局的實際,現將有關休假管理制度規定公布如下,請局機關全體人員及局屬各管理單位認真按制度執行。

一、病假

(一)病假憑醫生證明兩天以內的須經科室負責人批准,

超過兩天須經分管領導批准。

(二)病假證明與職工請假呈批表應及時(三天內)報組織人事科備案。

(三)因急診來不及請假時,應盡快以**等方式說明情況,並在事後補辦有關請假手續。如無病歷證明,則按事假處理。

二、事假

(一)1、工作人員請假一天,由科室或所屬單位負責人批准;超過兩天,由分管領導批准。超過三天,須經局長批准。2、科室負責人請假,由分管領導批准。

3、副職領導請假,由正職領導批准。4、局屬事業單位中層領導請事假一天以上的,須經分管領導批准。如因身在外地或交通原因未能填寫請假呈批表的,可先通過**請示科室或所屬單位負責人,事後須及時補辦書面手續,如未按上述手續辦理的將視為曠工處理。

(二)工作人員請事假,全年累計超過20天的,21~30天的,基本工資按本人日基本工資的80%計發(日基本工資=月基本工資÷21.75天,下同);累計在31~50天的基本工資按本人日基本工資的50%計發;累計超過50天的,超過天數本人基本工資停發。

(三)按曠工處理的人員,曠工期間停發本人基本工資和津補貼,當月獎金不發。

三、婚假、晚婚假、喪假、探親假及計畫生育假

(一)婚假和晚婚假

幹部、職工持結婚證,經批准,可享受婚假5天。實行晚婚者(男方25周歲,女方23周歲),可增加婚假10天;休婚假期間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不作為計算假期的天數。

(二)喪假

工作人員的配偶及直系親屬死亡時,可給予處理喪事假5

天,工作人員的岳父母或公婆死亡後,經單位領導批准,也可給予5天的喪假。對於需要到外地辦理喪事的,可酌情給予路程假,休喪假期間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不作計算假期的天數。

(三)計畫生育假期

計畫生育假期具體按《廣州市計畫生育假一覽表》執行。

(四)探親假

1、享受探親假待遇的範圍和物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

滿一年的幹部、職工,與配偶、父母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的,探親物件居住在異地,並且雙方居住地相距在80公里以上的,可享受探望配偶、父母親的待遇。

2、探親假期。職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給予一方探親假一次,假期為30天。未婚職工探望父母,原則上每年給假一次,假期為20天,如果因為工作需要,本單位當年不能給予假期,或者職工自願兩年探親一次的,可以每兩年給假一次,假期為45天。

已婚職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給假一次,假期為20天。

四、 帶薪年休假

(一)享受休假待遇的範圍。凡參加工作時間滿一年以上

的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均可享受帶薪年休假(以下簡稱年休假)。

(二)年休假假期時間規定:工作人員工作滿一年不滿十年者,已轉正定級的,每年可享受休假5天;參加工作滿十年不滿二十年者,每年可休假10天;參加工作滿二十年以上者,每年可休假15天。

(三)確定工作人員年休假的工作年限按現行計算連續工齡的有關規定執行。

(四)工作人員休假,原則上按年度安排,不跨年度累計。如因生產、工作特點確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職工年休假的,可以跨乙個年度安排。原則上不允許連續兩年不休假。

年休假分段安排的,原則上不超過三段。

(五)凡在一年內請病假、療養累計超過四十五天,或請事假累計超過二十天者,當年不再享受休假待遇。

(六)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

(七)已婚職工或未婚職工當年已按規定享受探望父母假期的,或按規定享受了夫妻分居探親期的,不再安排年休假。如當年已休年休假,而休假天數少於探親假天數的,可給予補足。女性工作人員按規定休產假或計畫生育手術假的,男性工作人員按規定休計畫生育手術假的,仍可享受年休假待遇。

(八)工作人員參加有組織的休假及療養活動,計算為年休假時間。如活動的時間多於本人當年可享受的年休假時間,多出時間計算為本人下年度休假時間,以此類推。

(九)年休假申請人必須在擬休假前乙個月提出休假申請,以便所在科室(單位)能提前做好人手和工作的安排。休假人員獲得休假批准後,須盡量在休假前處理完手頭的工作,如因工作的特殊性確實處理不完的,要做好未完成工作的交接,並在休假回來後盡快投入相關的工作。

(十)安排工作人員休假,要從有利於工作出發,在保證完成各項工作任務,每年分期分批安排好工作人員的年休假。

五、銷假制度

以上假期均應實行銷假制度,休假後(三天內)須報組織人事科銷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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