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事業單位請銷假制度

2021-03-04 06:42:46 字數 1464 閱讀 4210

黃石市人事考試院請銷假制度

為進一步完善我院的請銷假制度,加強工作人員的組織紀律,充分調動幹部職工的積極性,結合我院的實際,現將有關休假管理制度規定公布如下,請全體人員認真按制度執行。

一、病假

(一)病假憑醫生證明兩天以內的須經部門負責人批准,

超過兩天須經分管院長批准;

(二)病假證明與職工請假呈批表應及時(三天內)備案;

(三)因急診來不及請假時,應盡快以**等方式說明情況,並在事後補辦有關請假手續。如無病歷證明,則按事假處理。

二、事假

(一)1、工作人員請假一天,由部門或所屬部門負責人批准;超過兩天及以上,由分管院長批准。2、部門負責人請假,由分管院長批准。3、副職領導請假,由正職領導批准。

4、如因身在外地或交通原因未能填寫請假呈批表的,可先通過**請示科室或所屬單位負責人,事後須及時補辦書面手續,如未按上述手續辦理的將視為曠工處理;

(二)工作人員請事假,全年累計超過20天的,21~30天的,基本工資按本人日基本工資的80%計發(日基本工資=月基本工資÷21.75天,下同);累計在31~50天的基本工資按本人日基本工資的50%計發;累計超過50天的,超過天數本人基本工資停發;

(三)按曠工處理的人員,曠工期間停發本人基本工資和津補貼,當月獎金不發。

三、婚假、護理假、喪假、探親假

(一)婚假和護理假

幹部、職工持結婚證,經批准,可享受婚假5天。實行晚婚者,男方可給予婚假15天;休婚假期間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不作為計算假期的天數;

(二)喪假

職工直系親屬(職工本人的父母、配偶或子女)死亡,可給予5個工作日的喪假,到外地辦理喪事,可根據實際情況,另給路途假。工作人員的岳父母或公、婆死亡,需要其料理喪事時,可參照上述規定辦理;

(四)探親假

探望配偶的,每年給予一方30天探親假;探望父母的,未婚職工每年給假20天,已婚職工每4年給假20天。

四、 帶薪年休假

(一) 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

(二)確定工作人員年休假的工作年限按現行計算連續工齡的有關規定執行;

(三)工作人員休假,原則上按年度安排,不跨年度累計。如因生產、工作特點確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職工年休假的,可以跨乙個年度安排。原則上不允許連續兩年不休假。

年休假分段安排的,原則上不超過三段;

(四)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

(五)年休假申請人必須在擬休假前乙個月提出休假申請,以便所在科室(單位)能提前做好人手和工作的安排。休假人員獲得休假批准後,須盡量在休假前處理完手頭的工作,如因工作的特殊性確實處理不完的,要做好未完成工作的交接,並在休假回來後盡快投入相關的工作;

(六)安排工作人員休假,要從有利於工作出發,在保證完成各項工作任務,每年分期分批安排好工作人員的年休假。

五、銷假制度

以上假期均應實行銷假制度,休假後(三天內)須報組織人事科銷假。本制度由綜合部負責解釋。

機關事業單位請銷假制度

附件1 為進一步完善機關 事業單位的請銷假制度,加強機關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組織紀律,充分調動幹部職工的積極性,根據機關事業單位工資福利管理檔案規定,結合我局的實際,現將有關休假管理制度規定公布如下,請局機關全體人員及局屬各管理單位認真按制度執行。一 病假 一 病假憑醫生證明兩天以內的須經科室負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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