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前安全分析管理辦法

2021-03-04 04:21:44 字數 3164 閱讀 1999

(試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範工作前安全分析管理,有效識別施工作業風險,提前制定預防控制措施,確保作業人員健康、安全,根據集團公司《工作前安全分析管理規範》(q/sy1238-2009)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管道局所屬各單位,包括各工程施工專案部及為局服務的分包商。

第三條工作前安全分析是指事先或定期對某項工作任務進行風險評價,並根據評價結果制定和實施相應的控制措施,達到最大限度消除或控制風險的方法。

第四條工作前安全分析應用於下列作業活動:新的作業,非常規性(臨時)的作業,改變現有的作業,評估現有的作業。

第五條以下方面需要用其他專門的方法和程式進行危害分析:與工藝安全管理有關的危害識別和風險控制;其他專業領域,如消防安全、人機工程、職業病等。

第六條工作前安全分析過程本身也是乙個培訓過程。

第二章管理職責

第七條局屬各單位、事業部組織推行、實施本辦法,相關職能部門負責培訓、監督和考核。

第八條生產技術部門負責組織實施工作前安全分析,並制定分析計畫,分析完畢後填寫安全分析表,對其風險進行跟蹤評價。

第九條各級安全環保部門參與工作前安全分析。

第十條員工接受工作前安全分析培訓,執行工作前安全分析程式,參與審核並提出改進建議。

第三章工作任務初步審查

第十一條現場作業人員均可提出需要進行工作前安全分析的工作任務。

第十二條作業現場負責人組織相關人員(技術員、hse監督員等)對現場作業人員提出的工作任務進行初步審查,確定工作任務內容,判斷是否需要做工作前安全分析,制定工作前安全分析計畫。

第十三條如初步審查判斷出的工作任務風險無法接受,則應停止該工作任務,制定有效的風險消減措施,直至風險可以接受方可開始作業。一般情況下,新工作任務(包括以前沒做過工作前安全分析的工作任務)在開始前均應進行工作前安全分析,如果該工作任務是低風險活動,並由有經驗、有勝任能力的人員完成,可不做工作前安全分析,但應對工作環境進行分析。

第十四條對風險小、該作業以前做過分析或已有操作規程的重複性工作任務,可以不再進行工作前安全分析。但應審查以前工作前安全分析或操作規程在當時氣候環境條件下是否有效保障安全,如果存在疑問,應重新進行工作前安全分析。

第十五條緊急狀態下的工作任務,如工程搶修、搶險等,執行應急預案中的風險控制措施。

第四章工作前安全分析步驟

第十六條各單位基層負責人指定工作前安全分析小組組長,組長選擇管理、技術、安全、操作等人員組成小組。小組成員應了解工作任務及所在區域環境、裝置和相關的操作規程。

第十七條工作前安全分析小組審查工作計畫安排,分解工作任務,蒐集相關資訊,實地考察工作現場,核查以下內容:

1、以前此項工作任務中出現的健康、安全、環境問題和事故;

2、工作中是否涉及新工藝、裝置、設施、材料、工器具等;

3、工作環境、空間、照明、通風、出口和入口等;

4、工作任務的關鍵環節;

5、作業人員是否有足夠的知識、技能;

6、是否需要作業許可及作業許可的型別;

7、是否有嚴重影響本工作安全的交叉作業;

8、其他。

第十八條工作前安全分析小組識別該工作任務關鍵環節的危害因素,並填寫工作前安全分析表。工作前安全分析表參見附錄b。識別危害因素時應充分考慮人員、裝置、材料、環境、方法五個方面和正常、異常、緊急三種狀態。

第十九條對存在潛在危害的關鍵活動或重要步驟進行風險評價。根據判別標準確定初始風險等級和風險是否可接受。風險評價宜選擇半定量風險矩陣法或作業條件危險分析(lec法)。

半定量風險矩陣法見附錄c;lec法見附錄d。

第二十條工作前安全分析小組應針對識別出的每個風險制定控制措施,將風險降低到可接受的範圍。在選擇風險控制措施時,應考慮控制措施的優先順序。風險控制措施優先順序示意圖參見附錄e。

制定出所有風險的控制措施後,還應確定以下問題:

1、是否全面有效的制定了所有的控制措施;

2、對實施該項工作的人員還需要提出什麼要求;

3、風險是否能得到有效控制;

4、所有措施是否考慮經濟、可行。

第二十一條在控制措施實施後,如果每個風險在可接受範圍之內,並得到工作前安全分析小組成員的一致同意,方可進行作業。

第五章作業許可、風險溝通與現場監控

第二十二條需要辦理作業許可證的作業活動,作業前應獲得相應的作業許可。

第二十三條作業前應進行安全交底。

1、讓參與此項施工任務的每個人理解完成該工作任務所涉及的活動細節及相應的風險、控制措施和每個人的職責;

2、參與此項作業人員進一步識別可能遺漏的危害因素;

3、如果作業人員意見不一致,異議解決後,達成一致,方可作業;

第二十四條如果在實際工作中因施工人員、裝置、設施、環境、工法等發生變更時,應對作業風險進行重新分析。

第二十五條當作業過程中出現新的隱患或發生未遂事件和事故,小組應審查工作前安全分析,重新進行工作前安全分析。

第二十四條在作業過程中應嚴格落實控制措施,根據作業許可的要求,指派具有相應資格的hse監督員,監督整個工作過程,特別要注意工作人員的行為和出現的新情況以及未識別出的危害因素。

第二十五條任何作業人員都有權利和責任停止他們認為不安全的或者風險沒有得到有效控制的工作,並向上級匯報。

第六章總結與反饋

第二十六條作業任務完成後,作業現場負責人組織有關人員進行總結,若發現工作前安全分析過程中的缺陷和不足,及時向工作前安全分析小組反饋,完善該「工作前安全分析」。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九條本辦法由管道局質量安全環保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執行。

附錄a管道局工作前安全分析表

記錄編號日期:

附錄b管道局半定量風險矩陣法

附錄c管道局作業條件危險分析(lec法)

(1)作業條件危險分析法用於系統風險有關的三種因素之積來評價操作人員**風險大小,這三種因素是: e(人員暴露於危險環境中的頻繁程度), c(一旦發生事故可能造成的後果的嚴重性)和 l(事故發生的可能性)。其賦分標準見下表:

事故發生的可能性(l)

人員暴露於危險環境中的頻繁程度(e)

發生事故可能造成的後果的嚴重性(c)

(2)由評價小組專家共同確定每一危險源的lec各項分值,然後再以三個分值的乘積來評價作業條件危險性的大小,即:d=l×e×c。

(3)將d值與危險性等級劃分標準中的分值相比較,進行風險等級劃分,若d值大於70分,則應定為重大風險。

根據風險值 d 進行風險等級劃分

注:lec法,危險等級的劃分都是憑經驗判斷,難免帶有侷限性,應用時要根據實際情況進行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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