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產工作管理辦法

2021-03-04 02:38:17 字數 3944 閱讀 9332

1. 總則

1.1為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工作方針,保證員工的人身安全,保證裝置安全可靠地發電、供熱,保證國家和投資者的資產免遭損失,依據《公司電力生產安全工作規定》(a版),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1.2公司實行以總經理、各職能部門(生產分場、車間、多元產業單位)主任(經理)、班組長等各級行政正職為第一責任人的安全生產責任制,並建立健全各級安全生產崗位責任制。

1.3公司內各單位應在各自工作範圍內,按照公司部署,依靠員工共同做好安全生產工作。

1.4職能管理部門應依據國家、行業的有關法律、法規、標準及中國華電集團公司頒發的標準、制度、規定,制定適合本公司實際的規章制度,使安全工作制度化、規範化、標準化。

1.5公司執行「誰主管誰負責」和「管生產必須管安全」的原則,牢固樹立「安全是第一工作,安全是第一效益、安全是第一責任」的意識,實行「安全一票否決」制,做到生產工作與安全工作同計畫、同布置、同檢查、同總結、同考核。

1.6公司對安全生產事故以及安全生產異常情況處理執行「四不放過」(即事故原因沒查清不放過、責任人員沒處理不放過、整改措施沒落實不放過、有關人員沒受到教育不放過)的原則。

1.7本辦法適用於公司各單位

2. 目標

2.1 公司實行四級安全生產目標管理。

2.1.1公司控制人身輕傷和一類障礙;不發生人身重傷和一般裝置事故、人為誤操作事故。

2.1.2生產分場(車間、部門、多元產業單位)控制異常和二類障礙,不發生輕傷和一類障礙。

2.1.3班組控制違章,不發生未遂和異常。

2.1.4個人無違章,實現「三不傷害」(即不傷害自己,不傷害別人,不被別人傷害)。

2.2生產分場(車間、多元產業單位)、班組應確定各自的安全生產目標,但不能低於本目標的要求。

3. 安全責任

3.1各級(各單位)行政正職是安全第一責任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和安全生產目標的實現負全面責任。黨支部書記協助同級行政正職管理安全生產工作,與同級行政正職負同等責任。

3.2公司執行年度安全生產目標責任制制度。由總經理、黨委書記與生產分場(車間、職能管理部門、多元產業部)主任、黨支部書記簽訂年度安全生產目標責任書;生產分場(車間、多元產業部)主任、黨支部書記與班組長(多元產業單位)簽訂年度安全生產目標責任書;班組長(職能管理部門主任、多元產業單位經理)與個人簽訂年度安全生產目標責任書。

3.3 各級(各單位)行政正職安全生產工作的基本職責:

3.3.1負責組織本單位全面貫徹國家、地方、行業和上級,以及公司有關安全生產的各項法律、法規、工作標準、規章制度的落實。

3.3.2負責建立健全並貫徹落實本單位各級安全生產責任制。

3.3.3組織制定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以及執行和檢修規程,並按程式報批。

3.3.4親自批閱上級有關安全生產的檔案並組織落實,及時協調和解決部門(各單位、班組)間在貫徹落實中出現的問題。

3.3.5及時了解安全生產情況,認真聽取安全監察人員和專、兼職安全員的工作匯報。

按公司《安全例會制度》主持安全例會,及時組織研究解決生產工作中發現的事故隱患和重大問題;組織制定並實施本單位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及時、如實報告生產事故。

3.3.6 保證安全監察人員和專、兼職安全員配備符合要求,支援安全監察人員和專、兼職安全員履行職責。

3.3.7 保證反事故措施和安全技術勞動保護措施專案等安全生產所需經費的投入,保證安全獎勵所需費用的提取和發放。

3.3.8 其它有關安全管理規定中所明確的職責。

3.3.9黨支部(黨總支)書記協助同級行政正職履行其職責,負同級同等領導責任。

3.4各級(各單位)行政副職是分管工作範圍內的安全第一責任人,對分管範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負領導責任,向行政正職負責。

3.5總工程師對公司的安全生產技術管理工作負領導責任。

3.6公司建立明確的《各級人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做到責任分擔,並實行下級對上級的安全生產逐級負責制。

4. 安全監督

4.1公司設安全監察部,主任一名,安全監察工程師若干名;執行分場、燃料分場、化學分場、汽機車間、電氣車間、鍋爐車間、熱工車間、除灰除塵車間、多元產業部、供熱集團設專職安全員,其它二級單位設兼職安全員;班組設兼職安全員。公司安委會及上述人員組成公司**安全網。

安全監察部行使安全監督職能,業務上受華電集團安全監督機構的領導,人員的資格受集團安全監督機構的審查,人員的配置及裝備應滿足安全監督工作的需要。

4.2總經理為安全監察部直接主管,日常管理工作委託分管生產的副總經理負責,總工程師協助分管生產的副總經理管理;工會應根據《工會法》有關要求參與安全生產監督。

4.3安全監察人員應選擇責任心強、堅持原則、熟悉本專業技術的人員擔任。

4.4安全監督機構的職責:

4.4.1組織制定安全工作和安全監督所必需的規章制度,根據上級要求配套相關安全生產規章制度的實施細則;組織編制公司安全技術勞動保護措施計畫;組織事故應急預案的編制和演練。

4.4.2組織本單位以及外包工程施工管理人員的安全培訓與考核;監督安全教育培訓計畫的落實。

4.4.3監督本公司各級人員安全生產責任制的落實;監督各項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程、規章制度、反事故措施、安全技術勞動保護措施以及上級有關安全工作指示和要求的貫徹執行;監督勞保用品、安全工器具、安全防護用品的購置、發放和使用,及時反饋在執行中存在的問題並提出完善修改意見。

4.4.4監督涉及裝置、設施安全的技術狀況,涉及人身安全的防護狀況;進入生產現場進行檢查、調閱有關資料,向有關人員了解情況;對檢查中發現的事故隱患或影響生產的安全問題,及時下達安全監督通知書,並要求立即排除或限期整改並向主管領導報告,及時跟蹤檢查。

4.4.5監督本單位所簽訂的協議、合同中涉及安全生產方面內容的落實情況。

4.4.6組織參加和協助公司領導組織事故調查,監督「四不放過」原則的貫徹落實;完成事故的認定、統計、分析、上報工作並提出處理意見。

4.4.7負責安全生產獎懲工作,負責有關安全檔案的管理和對外安全資訊的發布工作。

4.4.8參與工程建設和技改專案的設計審查、施工隊伍安全資質審查和竣工驗收及有關科研成果的鑑定。

4.5安全監督人員的職權:

4.5.1有權進入生產區域、施工現場、控制室等區域檢查了解安全情況;有權制止違章作業、違章指揮、違反生產現場勞動紀律的行為。

4.5.2有權保護事故現場,有權調查了解事故有關情況和提取事故原始資料,對事故的調查分析結論和處理有不同意見時,有權提出或向上級安全監督機構反映。

5. 規程制度

5.1公司各級領導、員工應嚴格貫徹執行國家和上級頒發的有關安全生產法規、標準、規定、規程、制度、反事故措施等。

公司在貫徹中應當結合實際情況制定細則或補充規定,但不得與上級規定相牴觸,不得低於上級規定的標準。

5.2公司應由生產技術部牽頭制定如下規程制度:

5.2.1編制各類裝置的現場執行規程、制度,經總工程師批准後執行。

5.2.2制定檢修和缺陷管理制度;編制主、輔裝置的檢修工藝規程和質量標準,經總工程師批准後執行。

5.2.3編制公司排程規程,經總工程師批准後執行。

5.2.4編制公司十一項監督管理制度,經總工程師批准後執行。

5.3公司有關職能部門應及時複查、修訂現場規程、制度:

5.3.1當上級頒發新規程和反事故措施、裝置系統變動、事故防範需要時,應及時對現場規程進行補充或對有關條文進行修訂,並書面通知有關人員。

5.3.2每年對現場規程進行一次複查、修訂,並書面通知有關人員;不需修訂的,應出具經複查人、批准人簽名的「可以繼續執行」的書面檔案,並通知有關人員。

5.3.3現場規程每3-5年進行一次全面修訂、審定並印發。現場規程的補充或修訂,應嚴格履行審批程式。

5.3.4公司職能部門每年公布一次現行有效的現場規程制度清單,並按清單配齊各崗位有關的規程制度。

5.4應按規定嚴格執行「三票」(工作票、操作票、作業措施票)、「三制」(交**制度、巡迴檢查制度、裝置定期實驗輪換制度)和裝置缺陷管理等制度;施工作業應嚴格執行安全施工作業措施制度和安全交底制度。

5.5應依據各項技術監督規程、標準,充分發揮技術監督部門和人員的技術監督作用,保證裝置安全可靠執行。

6. 反事故措施計畫與安全技術勞動保護措施計畫

6.1每年應編制年度反事故措施計畫和安全技術勞動保護措施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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