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如何進行稅務籌畫

2021-03-04 04:11:19 字數 5125 閱讀 8856

現代企業納稅籌畫的方法儘管五花八門,但就其減輕稅收負擔、免除納稅義務所採取的手段來看,主要有四種方法:一是利用稅率進行籌畫;二是利用稅基進行籌畫;三是利用稅額進行籌畫;四是利用轉嫁稅負進行籌畫。本文介紹其中的方法之一:

稅基式納稅籌畫。

稅基式納稅籌畫主要是指納稅人通過縮小計稅基礎的方式來減輕納稅人義務和規避稅收負擔的行為。稅基是計算應納稅額的直接依據,而且一般情況下與納稅額成正比例關係,要降低稅負,乙個重要的思路就是減少稅基。由於流轉稅的稅基是銷售額或營業額,降低稅基難於操作,所以納稅收籌畫降低稅基的主要側重點在所得稅方面。

縮小計稅基礎一般都要借助財務會計手段,其主要表現為增加營業成本費用,降低納稅所得,從而達到減少應納所得稅的目的。在實際操作中,納稅人主要採取改變存貨計價法、合理費用分攤法、資產租賃法、折舊計算法以及籌資方式的選擇等納稅籌畫技術。

1、收入籌畫法

企業銷售活動即營銷環節。營銷環節在企業利潤表中占有極其重要的位置,也是乙個極為重要的關鍵指標,是直接關係到企業產成品最終價值的體現,進而影響企業所得稅的計算與交納,而且它還是計算確定企業增值稅和營業稅等稅種的關鍵因素。在這個環節中,企業的納稅意識不能少,否側,極易加重企業的稅收負擔。

籌畫意識不能少,否則極容易加重企業的稅收負擔。

(1)銷售方式的選擇與納稅籌畫

①採取折扣銷售方式

折扣銷售是指銷貨方在銷售貨物或應稅勞務時,因購貨方購貨數量較大等原因,如買5件銷售價折扣10%,買10件折扣20%等,給予購貨方的**優惠。稅法規定,如果銷售額和折扣額在同一張發票上分別註明的,可按折扣後的餘額作為銷售額計算增值稅;如果將折扣額另開發票,不論其在財務上如何處理,均不得從銷售額中扣除折扣額。

這裡需要作幾點解釋:①、折扣銷售不同於銷售折扣。銷售折扣是指銷售方在銷售貨款或應稅勞務時,為了鼓勵購貨方及早償還貨款,而協議許諾給予購貨方的一種折扣優惠(如:

10天內付款折扣10%;20天內付款,折扣1%;30天內給全價付款)。銷售折扣發生在銷貨之後,是一種融資性質的理財費用。因此,銷售折扣不得在銷售額中減除。

企業在確定銷售額時,應嚴格把折扣銷售和銷售折扣區分開來。②、銷售折扣又不同於銷售折讓,銷售折讓是指貨物銷售以後,由於其品種、質量等原因,購貨方未予退貨,但銷貨方需給予購貨方一種**折讓。銷售折扣和銷售折讓雖然都在銷貨後發生,但由於銷售折讓是由於貨物的質量、品種引起銷售額的減少,因此,對銷售折讓可以以折讓後的貨款為銷售額;③、折扣銷售僅限於貨物**的折扣,如果銷貨者將自產、委託加工和購買貨物用於實物折扣的,則該實物款額不能從貨物銷售額中扣除,且該實物應按增值稅條例「視同銷售貨物」中的「贈送送他人」計算徵收增值稅;④、對折扣銷售所規定的銷售額與折扣額必須在同一張發票上註明,是從增值稅徵稅、扣稅相一致的,如果允許對銷售額開一張發票,對折扣額再開一張紅字發票,就可能造成銷售方按減除折扣額後的銷售額計算銷售稅,而購貨方卻未減除折扣額的銷售額及其進項稅額引進行抵扣。

例1、玉泉啤酒廠於2023年2月和9月分別推出冬末和夏末減價**活動,活動期間所有啤酒七折銷售。該廠在這兩個月中分別取得了420萬元和368萬元含稅銷售額的好成績。該廠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

試分析折扣銷售產生的節稅效應和對彌補該廠讓利損失的作用。

分析:啤酒廠讓利=×0.3=337.71(萬元)

不讓利應納增值稅=×17%=163.46(萬元)

折扣銷售後應納增值稅=×17%=114.5(萬元)

折扣銷售後共節減增值稅=163.46-114.5=48.96(萬元)

折扣銷售後共節減企業所得=(—)×33%=95.25(萬元)

該啤酒廠實際讓利=337.71-95.25-48.96=193.5(萬元)

由此可見,該啤酒廠2月和9月的折扣銷售,可以減輕增值稅48.96萬元,節減企業所得稅95.25萬元,節減的稅收可以減少該廠折扣銷售的利潤損失。

綜合以上分析,折扣銷售商品,使得同樣銷售量的銷售額下降,同時流轉稅也會相應減少,隨著銷售收入的減少,所得稅也會相應的減少。因此,折扣銷售一方面會產生減少利潤的負面效應,另一方面會產生**和節稅方面的正效應。

②、採取以舊換新方式銷售

以舊換新是指納稅人在銷售自己的貨物同時,有償收回舊貨物的行為。依照稅法規定,採取以舊換新方式銷售貨物的,應按新貨物的同期銷售價確定銷售額,不得減扣舊貨物的收購**。

特別提示:金銀首飾的以舊換新業務,可以按銷售方實際收取的不含增值稅的全部價款確定銷售額徵收增值稅。

③、採取還本銷售方式銷售

還本銷售是指納稅人在銷售貨物後,到一定期限由銷售方一次或分次退還給購貨方全部或部價款。這種方式實際上是一種籌集資金行為,是以貨物換取資金的使用價值,到期還本不付息的方法。稅法規定,採取還本不付息的方式銷售貨物,其銷售額就是貨物的銷售價,不得從銷售額中減除還本支出。

④、採取以物易物方式銷售

以物易物是一種較為特殊的購銷活動,是指購銷雙方不是以貨幣相互結算,實現貨物購銷的一種方式。稅法規定,以物易物,雙方都應作購銷處理,以各自發出的貨物核算銷售額並計算銷項稅額,以各自收到的貨物按規定核算購貨額並計算進項稅額。

⑤、出租出借包裝物押金

納稅人為銷售貨物而出租出借包裝物押金,並獨記帳核算的,不記入銷售額徵稅。對逾期未收回包裝物不再退還的押金,應按包裝物的適用稅率徵收增值稅。「逾期」一年為限,對收取1年以上的押金,無論是發退還均併入銷售額徵稅。

個別包裝物周轉使用期限較長的報經稅務機關批准,可適當放寬逾期年限,但最長不得超過3年。逾超過3年的仍視為含稅收入。在徵稅時換算成不含稅收入併入銷售額計徵增值稅。

⑥、代銷方式的選擇

所謂代銷,是指受託方按照委託方的要求銷售委託方的貨款,並收手續費的經營活動,僅就銷售貨物而言,它要徵收徵值稅。但是受託方提供了勞務,就要取得一定的報酬,因而要收取一定的手續費,那麼受託方提供代銷貨物的勞務所取得的手續費就要徵收營業稅。常見的代銷方法有兩種:

一是收取手續費,即受託方根據所貸銷的商品數量向委託方收取手續費,這對受託方來講是一種勞務。

另一種是視同買斷,即由委託方和受託方簽訂協議,委託方按協議價收取所代銷的貨款,實際售價可由雙方在協議中明確確定,也可以由受託方自定,委託方只是將商品交給受託方代銷,並不是按協議價賣給受託方。

例2:天祥西服總公司是一家西服專業生產廠家,和軍商貿公司是一家綜合性商廈,兩公司均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現兩家簽訂一項代銷協議,天祥公司生產的西服由和軍商廈代銷,不論採取何種銷售方式,天祥公司的西服在市場上都以2000元/套的**銷售。

和軍公司現採取收取手續費代銷方式和視同買斷代銷兩種方式,試分析兩種方式的優劣。

1、採取收取手續費的方式

和軍公司以2000元/套的**對外銷售天祥的西服,根據代銷數量,向天祥公司收取30%的代銷費,即和軍公司每代銷天祥公司一套西服,收取600元的手續費,支付給天祥公司1400元,假定到了年末,和軍公司共**出西服5000套。

對於這筆業務,雙方的收入和應繳稅金(不考慮所得稅)情況分別是為:

天祥公司:收入增加:1400×5000=700(萬元)

增值稅銷項稅額為:5000×2000×17%=170(萬元)

和軍公司:收入增加:600×5000=300(萬元),增值稅銷項稅額和進項稅額相等,相抵後,就該項業務的應繳增值稅額為零,但和軍公司採取手續費的代銷方式,屬於營業稅徵稅範圍中的**業務,應交營業稅300×5%=15(萬元)

兩公司合計收入增加了1000萬元(700+300萬元),應交營業稅=170+15=185(萬元)。

2、採取視同買斷的方式代銷:

和軍公司每**一套西服,天祥公司按1400元/套的協議價款收取,而和軍公司仍以2000元/套的**在市場上**,實際售價與協議差價:2000-1400=600元,歸和軍公司所有。假定到了年末,和軍公司共出西服仍為5000套。

對於這項業務,雙方的收入和應繳稅金情況分別為(不考慮所得稅):

天祥公司:收入增加:1400×5000=700(萬元)

增值稅銷項稅額增加:700×17%=119(萬元)

和軍公司:收入增加:5000×600=300(萬元)

增值稅銷項稅額為:1400×500×17%=119(萬元)

應交增值稅額=170-119=51(萬元)

兩公司合計,收入增加1000萬元,應繳稅金:119+51=170(萬元) 根據以上分析將第二種銷售方式與第一種相比較:天祥公司:收入不變,應交稅金減少170-119=51(萬元)

和軍公司:收入不變,應交稅金增加51-15=36(萬元)

顯然,從雙方共同利益出發,應選擇第二種方式,即視同買斷方式。這種方式與第一種方式相比,在最終售價一定的條件下,雙方合計交納的增值稅是相同的,但在收取手續費的方式下,和軍公司要交營業稅。

雖然第二種代銷方式對雙方的整體利益有些好處,但在實際運用中,也會受到一定限制:

一是:雙方必須是都是一般納稅人的情況下實行,如一方為小規模納稅人,則因進項稅不能抵扣,就不宜使用;

二是:節約的稅額在雙方間如何分配可能會影響到該種方式的選擇。在視同買斷方式下,雖然雙方在節約納稅15萬元,但天祥公司節稅51萬元,和軍公司卻要多交36萬元,所以天祥公司如何分配節約的51萬元,會影響到和軍公司對這種方式的選擇積極性,剩餘的15萬元也要讓利給和軍公司一部分,這樣就可以鼓勵受託方選擇適合的代銷方式。

企業在經營過程中,採取的銷售方式是多種多樣的,在這些不同的銷售方式下,銷售者取得的銷售額的大小不同,承擔的稅負也不同。因此,可以採用合理合法的手段來降低當期的銷售額,減少應納稅額。

例3:亞新商場股份****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2023年5月1日推出「夏之風」系列**活動,該商場銷售成本為60%,進貨均能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擬採取以下三種方式銷售:

①、8折銷售;②、滿100元送30元購物券;③、滿100元直接返還30元現金。問以上三種**方式,應該選擇哪一種?

方案一:8折銷售:

增值稅=×17%—×17%=2.91元

利潤額=—=17.09元

應交企業所得稅:17.09×33%=5.64元

稅後淨利潤:17.09-5.64=11.45元。

方案二:滿100元送30元購物券:

增值稅:×17%—×17%=11.45元

贈送30元購貨券視同銷售,應交增值稅=×17%—×17%=1.74元

合計應交增值稅=5.81+1.74=7.55元

根據稅法規定:企業應代扣代交個人所得稅,若代扣,由企業自行支付,本例中只能由企業為顧客繳納;個人的偶然所得的所得稅稅率為20%;贈送的商品成本及代繳的個人所得稅款不允許在稅前扣除。

個人所得稅為:20%=5元

利潤額為:——5=13.8元

應交企業所得稅為:×33%—×33%=11.28元

稅後利潤為=13.8—11.28=2.52元

方案三:滿100元返還30元現金

增值稅=×17%—×17%=5.8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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