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第二次討論課總結

2021-03-04 04:08:17 字數 985 閱讀 9849

討論課總結

政法學院法學專業2009級《行政法》學分制按計畫進行了第一次課堂討論。

總體上說,本次討論總體來說達到了預期的效果。同學各自從不同角度出發,理論聯絡實際,對案例在現實中應用做了不同角度的分析,舉例恰當,說理透徹。達到了我們預定的教學效果。

存在的不足:有少數同學對理論記憶深刻,但例項淺顯,流於形式,這說明了我們同學理論應用於實踐的能力還有待提高。

鑑於此,我們以後的實踐課會盡可能多組織學生進入社會進行實地調研和考察,了解社會改革和發展情況,把理論與學生實踐緊密聯絡起來,增強行政法的實效性。

課堂討論:案例討論的方式與討論電影不同,我事先把要討論的案例及其材料發給學生,讓學生準備。上課時先放段相關材料,然後把上課的學生分成兩個部分,「發動群眾鬥群眾」:

一部分學生提出問題,而另一部分學生做出回答;或者相反。老師主持和引導討論。學生們提出問題的能力並不差,回答問題的能力也不差。

因為問題都是開放回答的,都是「開卷的」,實際上訓練的是學生的反應能力,即用自己的語言即時地組織、回答問題的能力。這個不僅僅是對知識的掌握,恐怕更重要的是對知識的組織和表達。雖然只是大一,但是學生們對核心問題的把握是極其敏銳的。

課堂討論:

隨著討論的深入,在這個有關行政訴訟的案例中學生主要提出以下幾種觀點:

1、本案是否可以作為行政案件受理,存在不同意見;

2、本案是否可以提起行政訴訟;

老師總結:

1、如果認為損害賠償是民事法律關係,謝某不應以水電局作被告提起行政訴訟,而應以辛某為被告提起民事訴訟,該案經原告更換被告以後,可以由民庭受理。當然如果認為,謝某與辛某之間的糾紛是民事糾紛,但行政機關作出了裁決後,民事關係發生了變化,變成了雙方當事人與水電局之間的爭議,該案可以由行政庭受理。

2、本案中,辛某私自關閘和開挖豁口引水澆地,本身是一種違法行為,水電局對此作出了行政處罰,若辛某不服該行政處罰決定,自可提起行政訴訟。辛某的行為又導致謝某財產受損,侵害了謝某的合法權益,屬於侵權行為,應當承擔損失賠償責任。如果原告將辛某作為被告,可以提起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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