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系統維修保養合同

2021-03-04 02:58:38 字數 4673 閱讀 1213

委託方承攬方

委託方以下簡稱「甲方」)

住所:法定代表人:

聯絡**傳真:

聯絡位址:

郵政編碼:

承攬方以下簡稱「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委託人:

聯絡**傳真:

聯絡位址:

郵政編碼:

開戶銀行:

帳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甲乙雙方經友好協商,甲方委託乙方對所屬專案消防系統維修保養事宜訂立本合同,以茲雙方共同遵守。

第一條資質要求

乙方必須保證本企業是經專案所在地消防主管部門驗收批准,已取得消防施工資格的企業。資質證書或批准檔案影印件見附件1。若乙方提供虛假證明,應承擔由此所產生的全部法律責任。

第二條服務範圍及期限

二.1 專案名稱及位址

二.2 服務範圍的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消防水噴淋、預作用、水噴霧、水炮、系統、消火栓系統、消防聯動系統、消防應急廣播系統、排煙系統、捲簾門、消防**和電梯歸首及其他消防系統各項維護、檢修和保養。總建築面積 ㎡。

二.3 服務期限:自2023年月日開始至年月日完成,為期年。

二.4 服務方式:

二.4.1 乙方安排24小時駐場人員不少於人。

二.4.2 乙方根據合同附件2的消防系統裝置設施保養和檢測計畫進行工作。

二.4.3 乙方按上述計畫定期對消防系統裝置設施進行保養。

二.4.4 乙方承諾,遇一般故障,應於分鐘內達到現場;遇緊急故障,應於分鐘內達到現場。

並於達到現場後分鐘內,對故障處理完畢,保證消防系統恢復正常使用功能;遇重大疑難故障,不能及時修復的,應當向甲方說明,並做好應急處理,雙方另行商定故障處理時間和方式。

第三條質量保證

3.1 合同有效期內,乙方應保證甲方整個消防系統裝置的正常執行,對於不符合消防規範的專案,提出整改建議,得到甲方書面同意後方可整改,由此產生的相關費用由甲方承擔。

3.2乙方保證甲方的火災自動報警及聯動系統能順利通過公安消防監督機構所進行的各種檢查、通過每年的消防檢測。如未通過時,屬於維保範圍內的專案,限期讓乙方檢修合格,針對不合格部分的再次檢測的費用由乙方承擔。

3.3合同簽定後,對首次維保檢查出的不合格專案維修後納入維保範圍,維修的費用另計。

第四條驗收和考核評估

4.1 在服務期限內,乙方依照雙方認可的保養和檢測計畫於每次定期保養或緊急維修後向甲方提交工作報告,由甲方書面授權的人員負責驗收簽字。

4.2 驗收標準: 依據國家相關規範要求

第五條合同價款及支付方式

5.1 雙方共同確認,本合同項下消防系統維修、保養費用總額為人民幣元,大寫元。合同簽訂後支付10%預付款項,之後每季度支付25%,最後15%在合同結束並考核合格後支付。

5.2 上述合同價款已包含乙方履行本合同項下全部工作而需甲方支付的全部費用,包括但不限於服務範圍內的消防系統日常維修、保養、檢查服務費,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甲方支付其他費用。零配件、材料更換費用詳見附表。

5.3 若乙方不提供發票,甲方有權拒絕支付該筆款項且不承擔任何違約責任。同時,乙方不得因此而停止工作。

第六條甲方權利義務

6.1 本合同簽訂後,甲方應向乙方提供系統竣工圖紙以及消防系統裝置設施位置及相關技術資料,同時派專人與乙方進行工作聯絡。

6.2 在合同期內,甲方不再委託除乙方以外的第三方進行維修或自行維修。

6.3 甲方負責派專人協調工作場地,協調各使用者關係,為乙方工作提供方便。

6.4 甲方發現裝置發生故障時,停止使用相應故障裝置並及時通知乙方,同時提供有關故障細節,使乙方能順利到達現場排除故障。

6.5 甲方有權隨時監督檢查乙方的工作質量、進度、方法、安全及記錄等並對乙方工作定期進行考核評估。

6.6 若乙方違反本合同約定,甲方有權要求乙方承擔違約責任;若乙方的違約行為導致合同繼續履行發生困難的,書面警告,限期整改,不能滿足甲方時,甲方有權單方解除本合同。

6.7 甲方應合同約定向乙方支付服務費。

6.8 甲方應提供主場人員辦公、住宿場所和庫房。

第七條乙方權利義務

7.1 乙方應按本合同約定指派相應技術人員定期提供消防系統維修保養服務並確保服務質量。

7.2 乙方向甲方提交的工作報告應包括詳細對裝置進行日常的檢查、維修、保養,包括必須的檢查、調整、校驗、檢測工作記錄,更換配件的,應記錄更換配件的型號、數量等。

7.3 乙方應嚴格按照國家頒布的消防規範和標準,對服務範圍內的消防系統進行維護保養。

7.4 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不得將本合同項下工作轉委託給第三方實施。

7.5 乙方應嚴格按照相關操作規範進行工作,確保作業安全。

7.6 乙方人員在甲方區域內必須嚴格遵守甲方的各項管理規章制度。

7.8 乙方應協助甲方辦理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對甲方火災自動報警及聯動系統的年度檢查。非乙方原因造成的問題,乙方協助甲方辦理,不承擔責任。

7.9 乙方派出的工作人員應能勝任裝置檢測和裝置保養工作,並遵守甲方的有關規章制度,乙方如調整駐場人員崗位,需向甲方工程部提交調整人員名單備案,並需徵得甲方工程部簽字認可。

7.10 當系統發生故障,乙方必須在小時內派專人趕赴現場進行維修。—般故障當天內排除,對於線路原因導致的故障乙方應採取有力措施保證在天內排除。

如遇特殊情況造成乙方確實不能按時排除故障的,得到甲方書面認可工期可適當順延。對重大故障應採取有力措施盡快排除,(具體時間根據故障情況,由乙方寫具體原因和檢修更換裝置的時間安排及更換方案,報經甲方批准後實施)在排除以前,乙方應協助甲方採取有效的相應措施以保證寫字樓、商場、車庫的消防安全。

7.11維保範圍內的設施因乙方原因出現問題造成的財產損失及人身傷害,由乙方承擔賠償責任。

7.12乙方每次巡檢、維修完成後應做好記錄,並由甲、乙雙方相關人員簽字認可。雙方各儲存乙份。

7.13對本工程的任何維保部分,乙方未經甲方事先同意不得轉包,否則甲方有權解除合同、要求乙方返還已付款並乙方承擔一切由此引起的不利後果。

7.14若維保範圍意外的相關專業施工,影響甲方消防系統正常使用的,乙方需配合進行修復,但乙方不承擔責任。

第八條違約責任

8.1 雙方均應認真履行本合同,由於任何一方的過錯使本合同不能履行、不能完全履行、遲延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約定條件的,由過錯方承擔責任,如屬雙方過錯,則根據各自過錯大小,分別承擔相應的責任。

8.2 乙方指派的人員違反本合同的行為均視為乙方的違約行為。

8.3 甲方在本合同約定時間內無故拖延付款的,每逾期一日,甲方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銀行同期貸款利率支付違約金。

8.4 乙方不具備完成本合同項下工作的資質或提交虛假資質證明,則甲方有權立即解除合同,對於乙方已完成工作,無論是否合格甲方均無須向乙方支付任何費用,乙方並應向甲方支付合同總價款20%的違約金。

8.5 由乙方原因造成乙方未按合同約定的時間和服務內容進行維修、保養的,甲方有權扣減相應的服務費。

8.6 由甲方原因造成乙方未按合同約定的時間和服務內容進行維修、保養的,乙方有權要求甲方給予一定的補償。

8.7 乙方維修、保養工作質量未達到合同約定的標準,或違反安全操作的規範或本合同約定的情形,甲方有權要求乙方立即整改或限期整改,整改所發生的費用由乙方自行承擔。

8.8 乙方整改完畢後仍不符合甲方要求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且要求乙方承擔合同總價款20%的違約金。

8.9乙方未經甲方同意擅自將本合同項下工作轉委託給第三方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並要求乙方支付合同總價款20%的違約金。

8.10乙方違反本合同保密義務,應向甲方承擔合同總價款10%的違約金。

8.11如違約方支付的上述違約金不足以彌補守約方損失的,守約方有權要求違約方進一步補償。本合同所稱損失應包括因違約行為所導致的守約方的實際損失、可得利益損失,以及守約方為處理違約事件所發生的包括調查、仲裁、訴訟、律師等法律費用在內的費用和開支。

第九條通知與送達

9.1 以本合同為目的或與之相關的任何通知均應以親自遞交、郵遞、特快專遞或傳真發至文首列明的聯絡位址和/或****,否則不發生效力。如果擬接受通知的合同一方的聯絡位址和/或****發生變更,則其應在發生變更情況之日起一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另一方。

9.2 通知被視為送達的日期應按如下方法決定:

a 專人遞交的通知在專人遞交之時視為有效送達;

b 以(預付郵資)的**信件發出的通知,應在寄出日(以郵戳為準)後第七日視為有效送達;

c 以快遞傳送的通知應於交予合法的快遞服務傳送後第三日視為有效送達;

d 以**傳真發出的通知,在傳送日後第乙個工作日視為有效送達。

9.3日常溝通以郵件為主,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條聯絡人

10.1甲方指定乙方指定在本合同有效期間內代表其指定方並且其指定方僅通過該聯絡人負責與另一方的通知、提出詢問、答覆、提出意見、確認等本合同履行之相關事項,任何一方應對其指定的聯絡人職責範圍內的行為負責。

10.2在合同履行過程中,任何一方變更上述聯絡人,應及時書面通知對方,否則視為對上述聯絡人的指定依然有效。

第十一條其他

11.1雙方承認保密資訊構成有價值的商業秘密。雙方同意嚴格按照本合同的規定使用對方的保密資訊,未經對方的事先書面許可,不得向第三方,或允許向第三方直接或間接地透漏保密資訊。

11.2因不可抗力導致本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時,遭遇上述不可抗力的一方,應立即將相應情況書面通知對方,並於發生不可抗力的7日內提供不可抗力發生的詳情及本合同不能正常履行的有效證明檔案。根據不可抗力事由對履行本合同影響的程度,由雙方協商變更本合同約定。

11.3雙方因履行本合同有關的一切爭議、糾紛或索賠均應當首先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如果協商不成的,任何一方有權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11.4本合同所有附件為本合同不可分割之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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