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系統裝置維修保養制度

2021-06-03 14:23:57 字數 844 閱讀 9506

fire protection system maintenance policy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主機和煙/溫感探頭一般由專業承判商維修保養,設施管理部需做好各項記錄,對各種消防報警裝置需做好定期的檢查、測試、聯動、試驗和維修保養工作。

每日應檢查火災報警控制器的功能,並應按規定的格式填寫系統執行和控制器日檢登記表,發現故障及時排除。

每季度應檢查、試驗和聯動消防系統裝置的下列功能,並應填寫季度登記表。

2.1採用專用檢測儀器分期分批試驗探測器的動作及確認燈示。

2.2試驗火災警報裝置的聲光顯示。

2.3 試驗水流指示器、壓力開關等報警功能、訊號顯示。

2.4對備用電源進行1-2次充放電試驗,1-3次主電源和備用電源自動切換試驗。

2.5 用自動或手動檢查下列消防裝置的功能:

2.5.1防排煙裝置(可半年檢查1次)、電動防火閥、電動防火門、防火捲簾等裝置;

2.5.2室內消火栓、自動噴水滅火系統;

2.5.3水噴霧火系統;

2.5.4火災事故廣播、火災事故照明燈及疏散指示標誌燈。

2.6 聯動消防電梯迫降於首層試驗。

2.7 消防通訊裝置應在消防控制室進行對講通話試驗。

2.8 檢查所有轉換開關。

2.9 聯動切斷非消防電源功能試驗。

2.10 聯動開啟消防幫浦、噴淋幫浦試運轉,檢查聲音、震動、電流、電壓和壓力等情況。

3. 每年一次試驗火災事故廣播裝置的功能;每年一次全面檢查所有滅火機,按不同型別做好滅火機更換或滅火液體等工作。

1. 探測器投入執行後,應每隔2年全部清洗一遍,並做影響關值及其它必要的功能試驗,合格者方可繼續使用,不合格者嚴禁重新安裝使用。

消防系統維修保養合同

委託方承攬方 委託方以下簡稱 甲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 聯絡 傳真 聯絡位址 郵政編碼 承攬方以下簡稱 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委託人 聯絡 傳真 聯絡位址 郵政編碼 開戶銀行 帳號 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和國家有關法律 法規,甲乙雙方經友好協商,甲方委託乙方對所屬專案消防系統維修保養事宜訂立本合同,...

消防系統維修保養合同書

建築消防設施維護保養合同書 專案名稱 陽江市汽車總站消防系統維護保養 建設單位 陽江市汽車總站 維保單位 鶴山市鶴安消防工程 陽江分公司 建築消防設施維護保養合同書 建設單位 陽江市汽車總站簡稱甲方 維修保養單位 鶴山市鶴安消防工程 陽江分公司 簡稱乙方 甲方將陽江十八子飯店消防系統工程委託給乙方維...

消防裝置及維修保養制度

消防裝置 1.大廈內所有走火出路指示牌必須保持良好狀態,停電後仍正常工作。2.大廈內所有消防裝置應每月測試一次,如發現故障應馬上維修並記錄。3.任何消防裝置安裝於機房內,應每星期檢查一次。4.消防系統警鐘應每月測試一次,如有故障應馬上維修並記錄。5.消防水幫浦應保持良好狀態,閥門沒有被人誤關及消防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