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病防護用品發放管理制度

2021-03-04 02:36:51 字數 1701 閱讀 5711

為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及《職業病防治法》,減少職業危害,確保職工不受危害因素影響,加強對職工的個人防護,保障勞動防護用品及時發放,特制定本制度。

一、 員工個人防護用品發放範圍和原則

1、 發放範圍

(1) 從事有燒、燙傷或機械傷害危險操作者。

(2) 從事粉塵等有害作業的操作者。

(3) 從事高溫或輻射作業的操作者。

(4) 從事高空作業的操作者。

(5) 從事有可能受到電擊、電傷等危險的電氣操作者。

(6) 從事有雜訊傷害作業者。

(7) 其他需要個人勞動防護用品的作業者。

2、 發放原則

(1) 按照不同工種、不同勞動條件,發給員工個人勞動防護用品。

(2) 嚴格執行國家和上級有關部門規定的發放標準,不得任意擴大發放範圍和提高標準。

(3) 禁止將勞動防護用品折合現金發放給個人,發放的勞動防護用品,不准轉讓、轉賣。

二、 發放使用標準

1、 發放、使用管理標準,按國家和上級有關部門及單位規定的發放標準執行。

2、 新工種、新專案需新增的勞動防護用品應結合同類單位發放使用標準和本單位實際情況,制定發放使用標準。

三、 勞動防護用品的使用規定

1、 勞動防護用品,不同工種不同標準,不同條件不同規定,不搞平均主義,充分發揮防護用品的作用,防止浪費。

2、 勞動防護用品是保護員工在生產工作中的安全與健康的一項輔助措施,必須按規定正確佩戴使用,確保安全。

3、 各班組按管轄的主要崗位標準發放勞動防護用品,使用期限按規定標準執行。

4、 臨時工作人員的防護用品按同類工種標準執行。

5、 實習生、代培人員必須按規定使用勞動防護用品,用品由實習單位提供,費用按協議規定處理。

6、 進入生產現場從事生產作業,必須他、認真穿戴好勞動防護用品。

7、 勞動防護用品使用按從事本崗位的實際生產時間計算,期滿後以舊換新。

8、 備用的勞動防護用品需專人保管。

9、 員工調出時,個人勞動防護用品一律由單位收回;員工單位內部調動時,個人勞動防護用品轉交新單位;工種變動時,原工種和新工種標準中間的差別按實際情況增減。

四、 勞動防護用品管理職責

1、 安全生產領導小組

(1) 對勞動防護用品質量、款式、標準及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2) 根據國家、省、市及行業規定標準結合本單位實際情況修訂勞動防護用品使用、發放標準和管理辦法。

(3) 如發現質量款式等不符合要求,有權指令停止發放和退回。

(4) 安全管理部門負責對領用勞動防護用品的審批。

2、 物質採購員

(1) 必須採購符合國家標準要求的勞動防護用品。

(2) 特種勞動防護用品的計畫採購,需報安全管理部門審批同意方可採購。

3、 倉庫管理員

(1) 要認真按勞動防護用品標準、規格、款式、質量要求對入庫勞動防護用品進行檢查,不符合標準不准入庫和發放。

(2) 發現勞動防護用品質量問題時,要報安全管理部門及時進行處理。

(3) 對庫存勞動防護用品要認真保管,做好防潮、防雨等事項,保持良好通風,防止勞動防護用品損壞。

4、 財務主管員

(1) 按主管部門提出的季度勞動防護用品的預算計畫,及時提供勞動防護用品經費。

(2) 建立勞動防護用品專款專用臺帳。

5、 其他部門

(1) 人事部門提供工種及人數,對改換工種人員辦理手續,並通知安全管理部門。

(2) 技術部門負責新工藝、新工種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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