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病防護用品管理制度

2021-03-04 01:51:40 字數 1488 閱讀 6548

1 目的

明確公司在勞動防護用品採用標準、採購、保管、發放流程中的職責,保證勞動防護用品符合國家標準並定期發放。

2 適用範圍

適用於勞動防護用品在採用標準、採購、保管、發放流程中的管理。

3 職責

3.1公司***x根據國家勞動保護條例、結合公司生產實際情況,擬定公司勞動防護管理的相關檔案;

3.2各部門負責執行國家及公司勞動防護管理的相關法規檔案,按規定核批公司從業人員勞動防護用品;

3.3生產部負責編制歸口勞防用品的採購計畫,負責按採購計畫採購符合國家標準的勞防用品。財務部保管員負責保管勞防用品;

3.4生產各班組長負責本班組勞防用品領取、發放。

4 工作程式

4.1***x擬訂勞防用品發放標準,根據不同工種對職業病防護用品的需要制定《職工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發放標準》,財務部根據發放標準給員工配備合理的職業病防護用品,並建立各類勞動保護用品的發放台賬;

4.2生產部擬定歸口勞防用品的採購計畫,並組織採購員進行採購;並按生產實際及時做出調整;

4.3採購員負責按制訂的採購計畫及時採購勞防用品,負責所採購的勞防用品符合國家有關標準,負責供貨商具有勞防用品生產資格;職業病防護用品的選定應遵循「安全、實用、經濟、美觀」的原則。

5、生產部負責職業病防護用品的採購,財務部負責防護用品的保管與發放工作。

5.1要建立職業病防護用品採購、驗收制度,確保勞動防護用品質量的安全性、可靠性。

5.2職業病防護用品保管、發放和使用部門都要建立職業病防護用品保管、發放臺帳,防護用品的去向、數量、時間均應詳細登記。

5.3員工脫離生產﹙工作﹚崗位三個月及以上者停發或順延勞動職業病防護用品的使用時間。屬按月發放的小型防護用品,員工脫離工作崗位乙個月及以上者停發當月防護用品。

5.4因工作需要改變工種的人員,從調動工作次月起按新工種發放職業病護用品。新舊工種職業病防護用品相同部分,期限合併計算,新工種沒有的已發放的職業病防護用應予收回。

5.5故意損壞職業病防護用品者,由員工個人按原價購買。

5.6計畫外職業病防護用品由使用部門申請,報主管領導審批後,採購發放。

5.7終止,解除勞動合同或調離本公司時,職業病防護用品使用時間尚不到規定期限的要**或折價處理。

5.8、職業病防護用品的採購、保管、發放、使用、維修等記錄要建檔儲存。

5.9不得以貨幣或其它物品替代應當配備的職業病防護用品。

5.10不得擴大發放範圍和提高標準。嚴格控制計畫外發放職業病防護用品。

5.11不得隨意延長或縮短職業病防護用品的使用限期,或逾期不發放新的職業病防護用品。

5.12工種相同且勞動條件相同,應發給相同的職業防護用品。從事多工種作業,按其經常從事或主要從事的工種發給相應的職業病防護用品。

5.13管理人員、工程技術人員視其經常或主要參加勞動的情況,根據工作需要配備相應的職業病防護用品。

5.14新增加工種或個別需變動職業病防護用品及標準時,由辦公室報請分管領導審批,另行發放。

5.15職工在生產過程中必須按規定使用職業病防護用品,未按規定使用的,應視為違章作業。

職業病防護用品管理制度

1 職業病防護用品是保護勞動者在生產過程中免遭事故傷害或職業危害,保證勞動者安全和健康所必須配備的,帶有防護功能的用品。2 接觸有害因素的所有人員都應按時發放職業病防護用品。3 職業病防護用品的選定應遵循 安全 實用 經濟 美觀 的原則。4 由人力資源部負責,根據不同工種對職業病防護用品的需要制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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