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病防護用品管理制度

2021-10-06 09:09:17 字數 1099 閱讀 7185

1、目的

為進一步規範職業病防護用品的配置發放,保護職工在生產過程中免遭職業危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相關規定,制定本制度。

2、適用範圍

本制度適用於接觸職業危害因素的職工的職業病防護用品的配置發放。

3、術語/定義

職業病防護用品是保護勞動者在生產過程中免遭事故傷害或職業危害,保證勞動者安全和健康所必須配備的,帶有防護功能的用品。

4、內容

4.1接觸有害因素的所有人員都應按時發放職業病防護用品。

4.2職業病防護用品的選定應遵循「安全、實用、經濟、美觀」的原則。

4.3由環安負責,根據不同工種給員工配備合理的職業病防護用品。

4.4不得以貨幣或其它物品替代應當配備的職業病防護用品。

4.5不得擴大發放範圍和提高標準。嚴格控制計畫外發放職業病防護用品。

4.6不得隨意延長或縮短職業病防護用品的使用限期,或逾期不發放新的職業病防護用品。

4.7工種相同且勞動條件相同,應發給相同的職業防護用品。從事多工種作業,按其經常從事或主要從事的工種發給相應的職業病防護用品。

4.8管理人員視其經常或主要參加勞動的情況,根據工作需要配備相應的職業病防護用品。

4.9新增加工種或個別需變動職業病防護用品及標準時,由環安報請總經理審批,另行發放。

4.10職工在生產過程中必須按規定使用職業病防護用品,未按規定使用的,應視為違章作業。

5、各部門負責職業病防護用品的採購、保管與發放工作。

5.1職業病防護用品領用、發放和使用部門都要登記於《安全防護用品領用登記表》上,防護用品的數量、時間均應詳細登記。

5.3員工脫離生產﹙工作﹚崗位的應停發或順延勞動職業病防護用品發放時間。屬按月發放的小型防護用品,員工脫離工作崗位後即停發當月防護用品。

5.4因工作需要改變工種的人員,從調動工作次月起按新工種發放職業病保護用品。新舊工種職業病防護用品相同部分,應合併計算,新工種沒有該職業病危害因素,但已發放的職業病防護用品應予收回。

5.5故意損壞職業病防護用品者,由員工個人按原價購買。

5.6計畫外職業病防護用品由使用部門申請,由部門申請後,採購發放。

5.7終止,解除勞動合同或調離本公司時,職業病防護用品使用時間尚不到規定期限的要**或折價處理。

職業病防護用品管理制度

1 目的 明確公司在勞動防護用品採用標準 採購 保管 發放流程中的職責,保證勞動防護用品符合國家標準並定期發放。2 適用範圍 適用於勞動防護用品在採用標準 採購 保管 發放流程中的管理。3 職責 3.1公司 x根據國家勞動保護條例 結合公司生產實際情況,擬定公司勞動防護管理的相關檔案 3.2各部門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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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職業病防護用品是保護勞動者在生產過程中免遭事故傷害或職業危害,保證勞動者安全和健康所必須配備的,帶有防護功能的用品。2 接觸有害因素的所有人員都應按時發放職業病防護用品。3 職業病防護用品的選定應遵循 安全 實用 經濟 美觀 的原則。4 由人力資源部負責,根據不同工種對職業病防護用品的需要制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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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使用防護用品要求。用人單位存在職業病危害因素的,應當為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勞動者提供符合國家標準和衛生要求的防護用品。二 防護用品分類 根據防護用品對職業病危害因素的防護功能和作用,用於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個人防護用品主要有以下五類 一 呼吸器官防護用品類 二 眼 面防護用品類 三 聽覺器官防護用品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