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病防護用品管理制度 版1 00

2021-05-23 21:57:55 字數 2040 閱讀 7259

一、目的

為認真貫徹《職業病防治法》、****監管總局《工作場所職業衛生監督管理規定》的相關規定,規範勞動者個體防護用品的發放和使用,切實維護勞動者相關權益,特制定本制度。

二、適用範圍

福耀玻璃(湖北)****各單位。

三、術語、定義

3.1 本辦法所稱的職業病防護用品(以下稱「防護用品」),是指為保障勞動者在職業勞動中免受職業病危害因素對其健康的影響,對機體暴露在有職業病危害因素作業環境的部位,採用相應的防護用品進行保護。

四、職責

4.1 工藝部負責根據崗位特點制定勞保佩戴標準、勞保用品使用週期、勞保用品採購等級;

4.2採購部負責勞保用品**商的選擇及審定;負責採購合格的勞保用品;

4.3物流部負責勞保用品入庫驗收;勞保用品的儲存及發放;

4.4各工廠、車間負責勞保用品佩戴的監督。

4.5職業衛生管理部門負責監督本制度的執行。

五、相關規定

5.1 在生產過程中,因化學因素、物理因素、生物因素而產生的有害因素和勞動過程中及作業現場的安全衛生設施不良產生危害因素,均應對作業人員進行勞動防護用品配備。工藝部根據崗位作業性質、條件、勞動強度以及相關技術標準,制定符合國家要求的勞保佩戴標準及勞保用品使用週期。

5.2 勞保防護用品,必須選擇有資質的**商採購,其產品應具備生產許可證、產品合格證、安全標誌和使用說明書等。使用說明書應當同時載明防護效能、適用物件、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項。

5.3 勞動防護用品是企業免費發給勞動者個人使用保管的公共財物,是保護勞動者在生產過程中免遭或減輕職業病危害的一種輔助措施,必須以實物形式發放,不得以貨幣或者其他物品替代。具體執行按照《勞動防護用品發放規定》。

5.4 對於從事多種崗位作業的勞動者,應當按其主要作業工種發放勞動防護用品,如果從事其他工種作業時,可由部門提出申請,借用其所需要的防護用品。

5.5 勞動者在公司內調動工作時,其享有的勞動保護用品可隨身轉帶。工種變化的勞動防護用品(除特殊工種外),公司職業健康管理部門有權作出相應調整。

5.6 員工因某種原因離開原崗位不從事生產工作,在六個月以上,其防護用品應按實際離開時間相應延長使用期限或停發。

5.7 凡在作業過程中佩戴和使用的保護人體安全的器具,如安全帽、勞保鞋、防護面罩、防毒口罩、空氣呼吸器、防護眼鏡、耳塞、防塵口罩、防護手套、防護服、絕緣手套、絕緣膠靴、絕緣墊等均屬防護器具必須建立定期品質檢查和保養制度。使用前要注意檢查,使用中要注意維護,使用後要注意保養。

對受到過較大外力衝擊的安全帽,發現有磨損、疵點的安全帶及出現刺穿、破損的安全鞋等,應不受使用年限的限制,及時更換。不合格或失效的防護用品嚴禁使用。

5.8 特種勞動防護用品購置,應根據工作場所及崗位要求編制計畫,所採購物品必須符合《職業病防治法》中的相關規定及相關產品標準的技術要求,必須具備國家安監總局的安全標誌、標識,必須具備安全生產檢測檢驗機構所出具的產品檢驗報告。

5. 9 對於在易燃、易爆、燒灼及有靜電發生的場所作業的人員,應當配備具有相應防護效能的阻燃服、酸鹼類化學品防護服或防靜電服等特種勞動防護用品。

5.10 相關職能部門應對員工如何正確地使用勞動防護用品進行教育和培訓,並開展突發事件應急演練活動,提高安全防範意識。

5.11 勞動者因特種作業確需配置特種勞動防護用品的,須經公司職業健康管理部門認定後配置或借用。

5.12 勞動防護用品由採購部採購符合國家或行業標準要求的產品,按規定入庫,發放給使用人員,登入erp系統,由公司職業監督管理部門監督、檢查發放情況。

5.13 勞動者進入生產現場,必須按照規定穿戴防護用品,否則按照違章處罰。

5.14 各車間對特種型防護用品如:防毒面具、空氣呼吸器等要建立臺帳,常用的防護用品應存放在公眾易於取用場所,做到防潮、防高溫、防銳器損壞。

5.15 對使用方法比較複雜的防護用品,如:防毒面具、呼吸器等必須認真研讀使用說明,正確掌握其使用方法。

5.16 對因工作原因造成損壞的特種型防護用品,由職業健康管理部門審批,更換。對非因工造成勞動防護用品損失的按原價賠償。

六、更改

本管理辦法由職業衛生管理部門起草、修改,經總經辦審批後發布。

七、支援檔案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職業病診斷與鑑定管理辦法》及《職業健康監護管理辦法》等。

職業病防護用品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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