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病防護用品管理制度

2021-03-04 02:35:20 字數 1130 閱讀 5593

1、職業病防護用品是保護勞動者在生產過程中免遭事故傷害或職業危害,保證勞動者安全和健康所必須配備的,帶有防護功能的用品。

2、接觸有害因素的所有人員都應按時發放職業病防護用品。

3、職業病防護用品的選定應遵循「安全、實用、經濟、美觀」的原則。

4、由人力資源部負責,根據不同工種對職業病防護用品的需要制定《職工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發放標準》,根據發放標準給員工配備合理的職業病防護用品。

4.1不得以貨幣或其它物品替代應當配備的職業病防護用品。

4.2不得擴大發放範圍和提高標準。嚴格控制計畫外發放職業病防護用品。

4.3不得隨意延長或縮短職業病防護用品的使用限期,或逾期不發放新的職業病防護用品。

4.4工種相同且勞動條件相同,應發給相同的職業防護用品。從事多工種作業,按其經常從事或主要從事的工種發給相應的職業病防護用品。

4.5管理人員、工程技術人員視其經常或主要參加勞動的情況,根據工作需要配備相應的職業病防護用品。

4.6新增加工種或個別需變動職業病防護用品及標準時,由人力資源部報請分管領導審批,另行發放。

4.7職工在生產過程中必須按規定使用職業病防護用品,未按規定使用的,應視為違章作業。

5、人力資源部負責職業病防護用品的採購、保管與發放工作。

5.1人力資源部要建立職業病防護用品採購、驗收制度,確保勞動防護用品質量的安全性、可靠性。

5.2職業病防護用品保管、發放和使用部門都要建立職業病防護用品保管、發放臺帳,防護用品的去向、數量、時間均應詳細登記。

5.3員工脫離生產﹙工作﹚崗位三個月及以上者停發或順延勞動職業病防護用品的使用時間。屬按月發放的小型防護用品,員工脫離工作崗位乙個月及以上者停發當月防護用品。

5.4因工作需要改變工種的人員,從調動工作次月起按新工種發放職業病保護用品。新舊工種職業病防護用品相同部分,期限合併計算,新工種沒有的已發放的職業病防護用應予收回。

5.5故意損壞職業病防護用品者,由員工個人按原價購買。

5.6計畫外職業病防護用品由使用部門申請,報主管領導審批後,採購發放。

5.7終止,解除勞動合同或調離本公司時,職業病防護用品使用時間尚不到規定期限的要**或折價處理。

6、職業病防護用品的採購、保管、發放、使用、維修等記錄要建檔儲存。

廣西農墾糖業集團天成紙業****

2023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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