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富中心員工薪酬管理辦法

2021-03-04 02:22:21 字數 3125 閱讀 8331

***財富中心員工薪酬管理辦法(討論稿)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依據《薪酬制度》的相關規定,為促進業務發展,增強市場競爭力,充分調動***財富中心(以下簡稱財富中心)員工工作的積極性、主動性、創造性,結合中心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總行根據財富中心實現的效益和業務量配置財務資源,財富中心應在總行給予的許可權內自主經營,對獲取的財務資源自主分配(分配方案報備總行計畫財務部),以實現財富中心效益的最大化。

本辦法堅持公平、合理、科學的原則,設定績效考核分配係數、評分標準。

第三條用於考核分配的績效以客戶經理團隊創造的業績為基礎,結合不同崗位、不同級別人員創造的價值進行綜合確定。

第四條員工績效考核應遵循的基本原則:

(一)多勞多得,員工收入與本中心的經濟效益相結合,與工作業績緊密掛鉤的原則;

(二)薪酬充分體現效率優先、強化業績的特點,具有激勵性原則;

(三)客觀公平、公正的原則;

(四)定量考核與定性考核相結合,定性指標模擬量化的原則。

第六條本辦法適用於財富中心負責人、風險主管、客戶經理、一般員工的考核。

第二章員工薪酬的構成

第七條員工的薪酬由基本工資、崗位工資、績效薪酬、其他福利構成。其中基礎工資按全行統一標準執行,加上學歷、職稱工資;崗位工資(薪點)按不同崗位、等級依照總行相關規定確定。

第八條員工的績效薪酬根據績效考核結果確定,績效考核分為日常考核和年終綜合考核。

第九條津補貼。中心負責人、風險主管以及相應級別客戶經理序列的員工,除在法定節假日加班可計算加班津貼外,其餘時間加班不計加班津貼。其他津補貼按總行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條員工的福利按總行的福利制度規定執行。

第三章績效考核內容及指標

第十一條中心獲取的各項財務資源包含績效工資、單項激勵費用。

第十二條績效工資考核

一、日常考核。按員工工作崗位設立不同的考核指標和分配方法。每年前三個季度績效工資發放按當季考核所得總額進度的80%進行發放,總行代管20%作為風險金,年終清算兌現。

(一)、客戶經理團隊。客戶經理序列崗位根據其綜合知識掌握程度、市場開發能力、業績狀況和客戶維繫度等進行考評。按其營銷管理的理財產品手續費收入、新增存款、其他中間業務收入、投行業務收入率差等進行比例掛鉤分配,具體掛鉤係數可參照總行的掛鉤係數執行。

投行業務收入率差=業務收入-內部資金轉移**-稅費

上述手續費收入和中間業務收入僅限財富中心直接營銷實現的收入。

(二)、櫃員序列。櫃員按照業務筆數、現金收付量、差錯率、服務質量來設立指標進行考核。具體考核方式按照「當年度總行制定的績效工資考核辦法」中對西昌城區二級支行櫃員序列績效考核標準執行。

(三)、金融市場交易崗。根據其運用行內資金參與金融市場交易的資金收益率及同業資金往來收益率結合總行掛鉤係數分配執行。

金融市場資金收益率=交易資金收入-內部資金轉移**-稅費

同業資金往來收益率=存放同業利息收入+拆放同業利息收入-同業存放利息支出

(四)、綜合管理崗。根據其崗位職責設定考核指標進行考核。按其對客戶經理團隊營銷管理工作的支援貢獻度,由中心考評,掛鉤總行係數執行分配。

(五)、中心經理、風險主管。根據其崗位設定考核指標進行考核。按客戶經理團隊及金融市場交易崗績效平均值掛鉤總行係數執行分配。

(六)日常考核按季進行,次季度發放。

二、年度綜合考核。年度綜合考核是年終對員工本年度工作完成情況進行的考核,年度綜合考核實行百分制。

(一)員工年度綜合考核按類別分別為:

1.客戶經理的年度綜合考核。年度綜合考評按以下方法確定:

客戶經理的綜合考評實行100分制,分別從客戶經理的綜合素質、服務水平、營銷推廣能力和業績利潤等方面考核評分。

(1)綜合素質(5分):根據客戶經理管理能力、業務能力、工作效果、團隊意識、敬業精神等,由中心負責人考核綜合素質只扣分不加分。

(2)服務水平(6分):從每名客戶經理主辦的客戶中至少抽查40%的客戶,抽查結果分為滿意(6分)、比較滿意(4分)、一般(2分)、不滿意(0分)四類,如有客戶投訴並經查實的,本項得分為0分,客戶滿意程度最得分為標準分,不加分。

(3)團隊協作精神(5分):分為好(5分)、一般(3分)、差(0分)三類,由員工之間互評。

(4)報送材料及檔案質量(4分):由總行業務部門負責考核,報送材料及檔案建立質量只扣分不加分。

(5)業績考核(80分): a、代銷理財產品利潤20分; b、經辦中間業務收入30分;c、金融市場及投行業務利潤30分。

2.其他人員的年度綜合考核。其他人員年度綜合考核得分由日常考核得分(佔50%)和年終考評(佔50%)構成。由財富中心依照總行相關標準,對員工進行定性、定量評價。

(二)年度綜合考核結果的運用

1.員工年度考核結果作為年終各項獎勵分配的依據。

2.根據員工年度綜合考核結果確定員工年度績效考核等級,作為員工晉公升、降級的依據。

(三)管理人員(經理、風險主管)的管理績效工資與財富中心的機構綜合考核掛鉤。機構綜合考核掛鉤指標如下:

1、機構效益指標(佔40%)=40分×利潤完成率;

2、業務發展指標(佔30%)=30分×代銷理財產品總額度完成率、新業務品種開展完成額;

3、風險監測、安全和案防指標(佔20%)。實行扣分制,發生較大風險扣10分、發生重大風險或較大風險產生損失扣20分。

4、員工學習指標(佔10%)。每半月組織員工業務學習1次,未完成1次扣2分。

以上機構考核由總行與財富中心簽訂目標責任書,總行人力資源部負責具體的考核實施。

第十三條單項激勵費用。總行對中心年初下達金融市場資金交易收益指標、中間業務收入指標、代銷理財產品總額指標。財富中心團隊超額完成指標任務部分利潤收入按總行掛鉤係數配置單項激勵費用。

第十四條財富中心成立的第一年,為業務發展初期,按總行對新設機構過渡期考核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總行分配的其他專項獎勵依照《薪酬制度》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績效考核的組織。

財富中心成立員工績效考評小組,負責對中心客戶經理及一般員工的考評。

中心考評小組的主要職責是:制定考核指標,實施員工的日常考核和年終考核,統計考核結果,收集績效反饋意見並向總行提出合理化建議。

第十七條員工如對中心績效考評小組考核結果有異議,可向總行薪酬管理領導小組申請復議。

第四章附則

第十八條本辦法由總行薪酬管理領導小組負責修改、解釋和說明。

第十九條未盡事項以總行當年度制定實施的《績效工資考核辦法》相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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