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檔案管理細則

2021-03-04 02:15:08 字數 3337 閱讀 8586

華能國際電力股份****安源電廠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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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00-00發布2000-00-00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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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能國際電力股份****安源電廠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人事檔案管理是人力資源管理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全面考察了解和選拔使用幹部的重要依據。為使人事檔案的管理做到真實、完整、保密且日常進行動態管理,依據中共**組織部《關於印發〈幹部人事檔案材料收集歸檔規定〉的通知》 組通字(1996)4號、《關於嚴格管理幹部人事檔案的通知》組通字(1996)22號、《關於印發〈幹部人事檔案工作目標管理暫行辦法〉和〈幹部人事檔案工作目標管理考評標準〉的通知》組通字(1996)55號、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以及《幹部檔案工作條例》,特制定本管理細則。

第二章職責

第二條人力資源部是人事檔案管理歸口管理部門。

第三條人事檔案管理人員的職責:

(一) 保管人事檔案,為國家積累檔案史料。

(二)收集、鑑別和整理幹部人事檔案的材料。

(三)辦理人事檔案的查閱、借閱和轉遞。

(四) 登記幹部人事職務、工資的變動情況。

(五)為有關部門提供幹部人事的情況。

(六)做好人事檔案的安全、保密、保護工作。

(七)辦理其他有關事項。

第三章人事檔案的內容和分類

第四條幹部人事檔案由歷史地、全面地反映幹部情況的材料構成。內容及其分類:

第一類履歷材料;

第二類自傳材料;

第三類鑑定、考核、考察材料;

第四類學歷和評聘專業技術職務材料(包括學歷、學位、學績、培訓結業成績表和評聘專業技術職務、考績、審批材料);

第五類政治歷史情況的審查材料(包括甄別、複查材料和依據材料,黨籍、參加工作時間等問題的審查材料);

第六類參加中國共產黨、共青團及民主黨派的材料;

第七類獎勵材料(包括科學技術和業務獎勵、英雄模範先進事蹟);

第八類處分材料(包括甄別、複查材料,免於處分的處理意見);

第九類錄用、任免、聘用、轉業、工資、待遇、出國、退(離)休、退職材料及各種代表會登記表等材料;

第十類其他可供組織上參考的材料。

第四章檔案材料的收集、鑑別與歸檔

第五條為了使幹部人事檔案能夠適應幹部人事工作的需要,要經常通過有關部門收集幹部人事任免、調動、考察考核、培訓、獎懲等工作中新形成的反映幹部德、能、勤、績的材料,充實檔案內容。

第六條人事部門可根據工作需要及檔案中缺少材料的情況,有計畫地布置填寫幹部履歷表,做鑑定,寫自傳等,並及時將這些材料補充進幹部人事檔案。

第七條收集的材料,必須經過認真的鑑別。屬於歸檔的材料應真實,完整齊全,文字清楚,物件明確,手續完備。需經組織審查蓋章或本人簽字的,蓋章簽字後方能歸入幹部人事檔案。

第八條不屬於規定歸檔範圍的材料,不得擅自歸檔,經過鑑別,可分別情況予以處理。凡銷毀材料,必須詳細登記,並報請主管負責人審查批准。

第九條凡屬於應歸入幹部檔案的材料,均應按照規定進行整理立卷。

第十條幹部檔案材料,須統一使用鋼筆或簽字筆,不得使用原子筆、鉛筆及複寫紙書寫。

第五章檔案的保管與保護

第十一條根據安全保密、便於查詢的原則要求,對幹部人事檔案應嚴密、科學地保管。

(一)幹部人事檔案管理部門,要建立堅固的、防火、防潮的專用檔案庫房,配置鐵質的檔案櫃。庫房面積每千卷需20至25平方公尺。庫房內應設定空調、去溼、滅火等裝置;

(二)庫房的防火、防潮、防蛀、防盜、防光、防高溫等設施和安全措施應經常檢查;要保持庫房的清潔和庫內適宜的溫、濕度(要求:溫度14℃-24℃,相對濕度45%-65%);

(三)保管幹部人事檔案,應建立登記和統計制度。每年全面檢查核對一次檔案,發現問題及時解決;

第十二條嚴禁任何個人私自儲存他人的檔案。對利用檔案材料營私舞弊的,應視情節輕重,予以嚴肅處理。

第六章檔案的提供利用

第十三條因工作需要查閱和借用幹部人事檔案,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查閱單位應填寫《查閱幹部人事檔案審批表》,按照查閱幹部人事檔案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不得憑藉調查證明材料介紹信查閱幹部人事檔案;

(二)查閱人事檔案的人員,必須是政治上可靠的中**員,外單位人員須隨帶本人證件。

(三)檔案一般不外借。如必須借出使用時,要說明理由,經過主管部門負責人批准,並嚴格履行登記手續,限期歸還,不得擅自轉借他人;

(四)任何個人不得查閱或借用本人及其直系親屬的檔案;

(五)查閱人事檔案,必須嚴格遵守保密制度和閱檔規定,嚴禁塗改、圈劃、抽取、撤換檔案材料。查閱者不得洩露或擅自向外公布檔案內容,違犯者應視情切輕重,予以批評教育直至紀律處分。

(六)借用、查閱檔案的單位和個人,不得擅**攝複製檔案內容。因工作需要從檔案中取證的,必須請示幹部人事檔案主管部門審查批准後才能複製(拍攝)。

第七章檔案的轉遞

第十四條幹部人事工作調動或職務變動後應及時將檔案轉給新的主管單位。

第十五條轉遞檔案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幹部人事檔案應通過機要交通轉遞或派專人送取,不准郵寄或交本人自帶;

(二)轉出的檔案必須完整齊全,並按規定經過認真的整理裝訂,不得扣留材料或分批轉出;

(三)轉遞檔案必須按統一規定的「幹部人事檔案轉遞通知單」的專案詳細登記,嚴密包封;

(四)收到檔案的單位,經核對無誤後,應在回執上簽名蓋章立即退回。逾期乙個月未退回者,轉出單位應催問,以防丟失;

第十六條嚴格執行轉遞制度,避免產生「無頭檔案」。對已出現的「無頭檔案」,應認真查轉。對確屬查不到幹部下落的,凡有儲存價值的檔案材料可移交幹部原籍檔案館儲存。

第八章人事檔案保管保密制度

(一)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和《幹部檔案工作條例》的規定,不得洩密,不准丟失檔案。

(二)人事檔案管理人員調動時,必須嚴格履行交接制度,未交接清楚,不得離去。

(三)建立牢固、安全的庫房,配置鐵質的檔案櫃。防火、防盜、防潮、防蛀、防光、防高溫六項措施落實到位。

(四)庫房內應經常打掃,保持整潔。庫房內不得堆放雜物。

(五)每天下班前關閉門窗,切斷電源,確保安全。

(六)非檔案管理人員不得進入庫房。

第九章人事檔案核對、統計、臺帳制度

(一) 建立七本臺帳,做好動態管理:

1. 《人事檔案保管總名冊》

2. 《收集檔案材料登記薄》

3. 《查、借閱人事檔案登記薄》

4. 《人事檔案轉出登記薄》

5. 《人事檔案轉入登記薄》

6. 《銷毀材料登記薄》

7. 《死亡人員檔案登記薄》

(二) 檔案人員應每年對所保管的檔案進行檢查、核對,防止錯放或丟失。發現問題,及時採取措施,以保證檔案的完整和安全。

第十章附則

第八條本細則由人力資源部負責解釋。

第九條本細則下發之日起執行,與上級檔案相牴觸的按上級檔案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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