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管理細則

2021-03-04 02:43:53 字數 2414 閱讀 6549

人事勞動管理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範公司勞動用工,嚴肅勞動紀律,進一步完善人事勞動管理制度,根據國家有關勞動法規、政策及公司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公司對員工實行合同化管理。所有員工都必須與公司簽訂聘用合同。員工與公司的關係為合同關係,雙方都必須遵守勞動合同。

第三條公司人事勞動用工實行市場機制,所有員工和管理層都實行競爭上崗,能上能下,能進能出,工資按市場勞動力價位,能公升能降。

第四條公司人事部負責員工的聘用、解聘、辭職、辭退及員工的培訓等各項手續。

第二章員工的聘用

第五條隨著公司業務的發展和工作需要新聘員工。各部門應根據本部門年度工作計畫提出用人數量、用人崗位、專業條件等要求提出招聘計畫。人事部門接到招聘計畫後,應提出書面意見,隨招聘計畫一同報送總經理審批。

由人事部發布招聘啟事,人事對符合招聘條件的人選進行面試和專業或技能考核,形成篩選意見後報分管副總和總經理決定,總經理認為必要時可再行親自面試、考核,全面甄別後擇優錄用。

第六條聘用人員應具備的條件:

1.應具有較高的政治素質和優良的道德品質,遵紀守法,責任心強;

2.擬聘人員一般應具有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並具備擬聘崗位相應的專業知識和能力,有執業資格的專業技術人員優先考慮;

3.擬聘人員應是身體健康,一般應在35歲以下,特別優秀者可適當放寬;

4.駕駛人員應具有5年以上駕齡,無重大交通事故和違章違紀等不良記錄。

第七條各級員工的聘任、續聘及解聘程式:

1.總經理,由董事長提名,董事會聘任;

2.副總經理、財務負責人由總經理提名,董事會聘任;

3.總經理助理、部門經理(主任)由總經理聘任;

4.其他員工,由部門負責人提名,經總經理辦公會討論決定,總經理批准後聘任。

上述程式也適用於各級員工的解聘及續聘。

所有新聘、解聘及續聘員工均應報董事會備案。

第八條新聘員工必須認真填寫 「員工登記表」,並提供本人身份證、學歷證明、職稱證、執業資格證及相關業績、獲獎證書等原件,查驗後留存影印件,建立個人電子文件,對符合聘用條件者,公司經用人部門簽署意見,試用期為1-3個月。根據不同崗位,試用期的時間有所不同。試用期間主動接受業務部門對其現實表現和工作能力的考察,試用合格後方可簽訂正式勞動合同。

行政部門會同人力資源同事負責新聘用的員工在勞動合同規定的試用期內工作表現的考核。在新聘用的員工試用期屆滿前(至少提前5個工作日),經徵詢招聘部門的意見出具新聘用員工的考核報告,並經總經理批准辦理新聘用員工的轉正或解聘手續。每月20號之前入職的新聘員工,工資按轉正當月發放。

每月20號以後,包括20號入職的新聘員工,工資按轉正次月發放。

第3章辭職、辭退、解聘、開除、退休、死亡、裁員

第九條公司有權辭退不合格的員工,員工有辭職的自由。但均須按本制度規定履行手續。

第十條員工與公司簽訂聘用合同後,雙方都必須嚴格履行合同。員工不得隨便辭職,公司也不准無故辭退員工。

第十一條合同期內員工辭職的,須在預定的辭職日期至少30天之前向所屬部門負責人提出書面辭職申請,由所在部門簽署意見,經公司領導批准後,由辦公室辦理辭職手續。

第十二條員工未經批准而自行離職的,公司不予辦理任何手續;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負賠償責任。

第十三條員工不適合當前崗位的,公司可進行內部調換崗位。在調換新崗位半年後仍不能勝任工作的,公司有權予以辭退。

第十四條員工必須服從公司安排,遵守各項規章制度,凡有違反並經教育不改者,公司有權予以辭退。

第十五條辭退員工,必須提前1個月通知被辭退者。公司對辭退員工持慎重態度,無正當理由不得辭退合同期未滿的員工。確需辭退的,必須填報「辭退員工審批表」,提出辭退理由,由相關部門核實,經領導批准後,通知被辭退的員工到辦公室辦理辭退手續。

未經核實和領導批准的,不得辭退。

第十六條員工聘用期滿,合同即告終止。員工或公司不續簽聘用合同的,給予辦理終止合同手續。

第十七條員工嚴重違反勞動紀律、規章制度,後果嚴重或者違法犯罪的,公司有權予以開除。

第十八條員工辭職、被辭退、被開除或終止聘用,在離開公司以前,必須交還公司的一切財物、檔案及業務資料等,辦理交接手續。否則,不予辦理任何手續,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負賠償責任。

第十九條公司對被辭退、解聘及未獲公司續聘的員工,可根據勞動法有關規定給予適當補償。被公司開除的和自行離職的員工不給予補償。

第二十條員工的退休年齡為:男性滿60周歲,女性滿55周歲。員工已到退休年齡,但是,公司認為需要而且員工本人願意繼續工作的,公司仍然可以繼續聘用。

第二十一條員工死亡的,所屬部門負責人將及時與死亡員工家屬聯絡,督促其及時向公司提交員工死亡證明,並通知財務部核算該員工的餘留工資,及時給予其員工家屬。

第二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公司可以依法裁減人員:

1、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2、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3、公司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4、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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