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層工會管理辦法

2021-03-04 02:10:48 字數 1625 閱讀 2401

宣傳活動方面。用於工會組織政治、時事、政策、科技講座、報告會的酬金;工會組織技術交流、職工讀書活動以及舉辦展覽、黑板報等所消耗的用品;重大節日工會組織活動的宣傳費;工會舉辦圖書館、閱覽室、讀報組所需圖書、報刊以及工會廣播站的消耗用品費等。

其他活動方面。除上述支出以外,用於工會開展的其他活動的費用。如:職工集體福利事業補助等。

3、工會業務費。用於履行工會職能、加強自身建設和開展業務工作等方面的費用。如:

工會幹部和積極分子學習政治、業務所需費用;如:工會幹部和積極分子學習政治、業務所需費用;培訓工會幹部和積極分子所需教材、參考資料和講課酬金;評選、表彰優秀工會幹部和工會積極分子的獎勵;工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費用;建家活動費用;工會維護職工合法權益開展的法律諮詢服務、勞動爭議協調等各項工作活動的費用;慰問困難職工的費用;基層工會辦公、差旅、維修等方面的費用。

4.事業支出。用於工會管理的為職工服務的文化、體育、教育、生活服務等附屬事業的相關費用以及對所屬事業單位必要的補助支出。

5.其他支出。用於以上支出以外的,由工會組織的活動費用。

6.上解經費支出。按規定比例上解上級工會的經費。

基層工會在保證正常工作活動且經費有結餘的前提下,可用部分結餘經費或實物開辦為職工服務的"三產"或作投資經營。但必須進行可行性經濟分析論證。經經費審查委員會審查同意,工會委員會討論決定後編列預算,並嚴格按照規定的程式,履行必要的法律手續,確保投資專案的保值增值。

基層工會應根據實際需要和經費可能以及本規定的開支原則、範圍。編列預算,掌握使用。基層工會如果經費確有不足,影響工會工作正常開展時,可按《工會法》和《中國工會章程》的規定,商請行政給予補助。

三、國家規定由行政承擔的費用開支根據《工會法》、全總、財政部及國家的有關規定,下列費用應由行政列支:

1、基層工會辦公用房、文藝、體育、教育和服務等活動場地設施、裝置及其維修取暖等費用。

2、基層工會專職人員的工資、獎金、醫療、補貼、勞動保護費用及其他福利待遇。

3、基層工會專職人員的離退休費及退職生活費。

4、基層工會兼職幹部短期學習工資及差旅費。

5、工會組織的勞動競賽、技術交流、技術革新活動所需的獎勵費用。

6、企業光榮榜製作的裝置材料費。

7、企業車間、科室、班組訂閱的報刊費。

8、企業行政主辦由工會進行管理的廣播站;人員、裝置等費用。

9、由行政方面或委託工會布置的慶祝"五一"節、「國慶」節及其他重大節日所需的宣傳活動費。

10、行政方面委託工會舉辦的勞模、積極分子及先進生產(工作)者等方面的會議費和獎勵費。

11、基層工會為搞好勞動保護工作所需的費用以及勞動保護宣傳教育費。

12、企業、事業單位召開職工代表大會所需的各項費用。

13、由工會管理的企業職工困難補助費。

14、基層單位行政辦學的職工教育費。

15、工會組織勞模、先進生產(工作)者休養活動的往返差旅費、宿費、伙食補助。

16、工會組織職工療(休)養活動的費用。

四附則1、各省、市、自治區總工會和自管經費的全國產業工會,可根據本規定結合本地區、本系統的實際情況,作相應的補充規定。

2、基層工會可根據本辦法和上級工會的有關規定,結合實際制定具體的實施辦法。

3、本辦法自2023年1月起執行,全國總工會工發財字(1981)136號文印發的《關於基層工會經費使用原則、開支範圍試行規定(草案)》等自行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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