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習期,試用期,見習期

2021-03-03 20:49:30 字數 961 閱讀 9442

實習期是針對在校學生而言,是指學生在校期間,到單位的具體崗位上參與實踐工作的過程,其目的是使學生達到理論聯絡實際和更好地學習理解科學文化知識。最近幾年來,為了提前搶奪人才,越來越多的大公司也紛紛主動開展實習生計畫。但是,由於學生不具備勞動者主體資格,因此,在實習期間,不能和用人單位形成勞動關係,也不受勞動法調整。

試用期是指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在建立勞動關係後,為相互了解、選擇而約定的不超過6個月的考察期。試用期無論對於應屆畢業生還是對於社會人員與用人單位新建立的勞動關係都適用。試用期是伴隨勞動合同而生的乙個概念,先有勞動合同,後有試用期。

當然勞動合同中既可約定試用期,也可不約定。在試用期內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都可以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

見習期是指全日制普通高校畢業生到用人單位工作後,實行的一年期見習期制度,見習期滿後,就需由上級人事主管部門為畢業生辦理轉正及相應的工資及職稱評定手續。因此,見習期是針對應屆畢業生進行業務適應及考核的一種制度,目的是可以更好地考察了解畢業生,以便對其進行合理的安排使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處理條例》規定,見習期不屬於勞動爭議範疇之內,因此勞動爭議仲裁廳不予受理這方面的爭議。

見習期不是勞動合同制度下的概念,而是人事制度下的做法。在實行勞動合同制度後,見習期制並沒有被廢除,而是與試用期共同存在。因此,有些用人單位要求畢業生有一年的見習期,有些單位則直接與畢業生約定試用期,試用期過後即作為正式員工。

還有一些單位,既規定了見習期,又規定了試用期,並且把試用期作為見習期的一部分。由於試用期不能超過6個月,因此一般試用期都要短於見習期,在不超過試用期期限的見習期內勞動合同隨時可以解除,但在已經超出了試用期的見習期剩餘期限內,由於試用期結束,任何一方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都要承擔違約責任。不過,新出台的《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單方面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時不需要支付違約金(有兩種特殊情況除外)。

由此可見,實習期、見習期和試用期有著很大的區別。但在實踐中,一些用人單位將三者混為一談,要麼是故意延長試用期,以方便以「在試用期內」為由隨意解除勞動關係;要麼是根本沒搞清楚這幾個概念。

實習期見習期和試用期

近期發現很多應聘畢業生在應聘時,對於公司實習 試用等概念不是很清楚,常常發生混淆,這裡根據國家相關法律作乙個解釋。一 什麼是試用期?訂立勞動合同是否必須約定試用期?根據1995年勞動部發布的 關於貫徹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若干問題的意見 的規定,試用期是指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為相互了解 選擇而約定...

試用期協議期實習期見習期辨析

一 關於試用期與協議期 試用期 是指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相互了解 選擇而約定的不超過6個月的考察期。所以試用期是針對勞動合同而言的應當包含在勞動合同期內,其不能脫離勞動合同而單獨約定。勞動法規規定的 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勞動合同 就是說無論是在勞動合同中約定試用期,也無論勞動合同是無固定期限的 固定期限...

試用期見習期實習期的區別

一 實習期 試用期與見習期的含義 1 實習期 所謂 實習期 並非法律上的概念,一般是專指尚未畢業的學生到用人單位進行的社會實踐活動。根據我國有關法律規定,學生在用人單位實習期間,與用人單位還不是勞動關係,因此,二者之間問題的解決依據尚不能援引 勞動法 我國法律規定,用人單位不得和在讀學生簽訂勞動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