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來明確一下見習期和試用期的區別

2021-03-04 05:48:16 字數 717 閱讀 9948

關於見習期與試用期的區別問題,首先,兩者的適用物件不同,見習期專門適用於大中專畢業生,是對剛剛畢業的大中專畢業生在轉為國家幹部編制之前制定的考核期間,這是計畫經濟條件下人事管理制度的結果。而試用期是針對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在簽訂勞動合同時約定的一種考核期限,是隨著勞動法的實施而產生的;其次,兩者對勞資雙方的約束力不同,見習期只對畢業生有約束力,對單位則無約束力,如果單位認為畢業生在見習期內不合格,可以延長見習期,或者作出辭退處理。而試用期對勞資雙方都有約束力,在試用期內,如果勞動者不滿意可以隨時辭職而不需承擔任何違約責任,如果用人單位認為勞動者不合格,也可以隨時將其辭退;再次,兩者的法律效力不同,見習期是強制性的,畢業生必須經過見習期才能轉正,即轉為人事部編制的國家幹部。

而試用期不具有強制性,是由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通過勞動合同約定的,雙方可以約定有無。

在實行勞動合同制度後,見習期制並沒有被廢除,而是與試用期共同存在。這樣就出現了有些用人單位要求畢業生有一年的見習期,有些單位則直接與畢業生約定一年的試用期,試用期過後即作為正式員工。還有一些單位,既規定了見習期,又規定了試用期,並且把試用期作為見習期的一部分。

勞動部在2023年全面實行勞動合同制時也以覆函的形式規定「關於見習期與試用期。大中專、技校畢業生新分配到用人單位工作的,仍應按原規定執行為期一年的見習制度,見習期內可以約定不超過半年的試用期。」由於法律法規對見習期內的權利義務沒有具體的規定,因此,見習期與現行的勞動合同制確實有不相適應之處。

不少有識之士已經提出,見習期制應盡早明確廢除。

實習期見習期和試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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