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實習期見習期的概念和區別

2021-03-03 20:49:30 字數 482 閱讀 9149

作為用人單位,應該與實習生簽訂實習協議,或與實習生、實習生所在的學校簽訂三方協議,明確實習生的實習時間、工作時間、實習費、實習內容等細節。同時用人單位可以為實習生購買商業保險,避免實習過程中發生因工受傷後產生經濟賠償糾紛。

三、見習期

見習期是國家對大學畢業生分配派遣到用人單位後的一種考核制度。

《高等學校畢業生調配派遣辦法》第25條規定:「畢業生到達工作崗位後,實行一年見習的制度。見習期滿後,經所在單位考核合格的轉正定級。

考核不合格的,可延長見習期半年到一年,延長見習期仍不合格的,按定級工資標準低一級待遇」。《幹部調配工作規定》(人調發[1991]4號)第8條規定:「見習期未滿的,一般不得調動」。

見習期一般為1年,見習期間實行見習工資,並不得調動工作;期滿經考核合格方轉正定級,不合格的可延長見習期,以至低定工資一級,並且見習,主要針對高等學校的畢業生。見習期是對應屆畢業生進行業務適應及考核的一種制度,不是勞動合同制度下的概念,而是人事制度下的做法,不適用於企業。

試用期實習期和見習期的區別

一 試用期 勞動部辦公廳對 關於勞動用工管理有關問題的請示 的覆函 中關於試用期的定義 試用期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後為相互瞭解 選擇而約定的不超過六個月的考察期。試用期是約定而不是法定的,也就是說,試用期不是勞動關係建立的必備內容。用人單位有權利在勞動法的規定內,根據實際情況制定科學實用的...

試用期見習期實習期的區別

一 實習期 試用期與見習期的含義 1 實習期 所謂 實習期 並非法律上的概念,一般是專指尚未畢業的學生到用人單位進行的社會實踐活動。根據我國有關法律規定,學生在用人單位實習期間,與用人單位還不是勞動關係,因此,二者之間問題的解決依據尚不能援引 勞動法 我國法律規定,用人單位不得和在讀學生簽訂勞動合同...

實習期見習期和試用期

近期發現很多應聘畢業生在應聘時,對於公司實習 試用等概念不是很清楚,常常發生混淆,這裡根據國家相關法律作一個解釋。一 什麼是試用期?訂立勞動合同是否必須約定試用期?根據1995年勞動部發布的 關於貫徹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若干問題的意見 的規定,試用期是指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為相互瞭解 選擇而約定...

試用期與見習期實習期的區別

勞動合同試用期有關法律問題研究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2 如何簽定就業協議 注意 畢業生與單位簽訂協議後,必須在十個工作日內到校招畢辦鑑證。在與用人單位簽定就業協議的時候注意 第一,不要輕易交出就業協議。就業協議具備唯一性,一旦簽訂就業協議而又不履行時,大學生就要到教育部門辦理手續,重新獲取就業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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