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見習期實習期的區別

2021-03-03 20:49:30 字數 1444 閱讀 6240

一、實習期、試用期與見習期的含義:

1、實習期

所謂「實習期」,並非法律上的概念,一般是專指尚未畢業的學生到用人單位進行的社會實踐活動。根據我國有關法律規定,學生在用人單位實習期間,與用人單位還不是勞動關係,因此,二者之間問題的解決依據尚不能援引《勞動法》。我國法律規定,用人單位不得和在讀學生簽訂勞動合同或者聘用協議。

2、試用期

所謂「試用期」,又可稱適應期或考察期,最權威的定義說法當然是來自於法律的規定。根據2023年原勞動部發布的《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的規定,試用期指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相互了解、選擇而約定的不超過6個月的考察期(現在新勞動法依然也是這麼規定的)。和試用期相鄰,還有兩個概念和試用期「擦身而過」:

乙個是實習期,另乙個是見習期。

3、見習期

關於「見習期」,首先,它與在法律上明確規定的「試用期」不同,它並不是乙個法律層面的概念。見習期一般是指行政、是事業單位在人事制度的框架下對應屆畢業生進行業務適應及考核的一種制度。實際上從性質上看,見習期也是一種試用期,只不過它並不是勞動法意義上的在企業與員工之間的「試用期」。

實行勞動合同制度後,見習期制並沒有被廢除,而是與試用期共同存在。這樣就出現了有些用人單位(如實行勞動合同制的事業單位)要求畢業生有一年的見習期,有些單位則直接與畢業生約定一年的試用期,試用期過後即作為正式員工。還有一些單位,既規定了見習期,又規定了試用期,並且把試用期作為見習期的一部分。

勞動部在2023年全面實行勞動合同制時也以覆函的形式規定「關於見習期與試用期。大中專、技校畢業生新分配到用人單位工作的,仍應按原規定執行為期一年的見習制度,見習期內可以約定不超過半年的試用期。」

見習期與幹部身份有關。畢業派遣後的大學生見習期滿1年,轉正定級後,可以獲得真正的幹部身份。

只有有派遣證的畢業生才有資格見習,因為派遣證是幹部身份的標誌(資格證明)。

二、見習期與試用期的區別:

具體說來,見習期和試用期主要有以下四個方面的不同:

1、期限不同,見習期的期限一般為一年(本科),而試用期的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

2、使用物件不同,見習期專門適用於大中專畢業生,是對剛剛畢業的大中專畢業生在轉為國家幹部編制之前制定的考核期間。試用期則是針對用人單位和畢業生在簽訂勞動合同時約定的一種考核期限,是隨著勞動法的實施而產生的;

3、對雙方約束力不同,見習期只對畢業生有約束力,若用人單位認為畢業生在見習期內不合格,可以延長見習期或將其辭退,而畢業生則沒有對應的權利。試用期則對雙方都具有約束力,試用期內,若用人單位能證明畢業生不符合其錄用條件的,可隨時將其辭退,反過來若畢業生對用人單位不滿意也可隨時辭職,雙方上述做法都不用承擔違約責任;

4、法律效力不同,見習期是強制性的,畢業生必須經過見習期才能轉正為人事部編制的國家幹部。而試用期不具有強制性,畢業生和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其長短或者有無。不過,在現行的法律法規中,並沒有對見習期內的權利義務有具體的規定,因此,對於企業以及實行勞動合同制的事業單位的員工來說,見習期與現行的勞動合同制已經有點不相適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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