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習期與試用期有什麼區別

2021-03-04 07:16:17 字數 899 閱讀 3873

問:我是一名在校的大學生,今年就要畢業了,找工作成了我現在最重要的任務。我看到新通過的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試用期最長不超過六個月。

但我在找工作過程中,一些單位說我要在公司工作,先要通過一年的實習期考察。我問他們說,勞動合同法不是規定最長不能超過六個月嗎?!他們說實習期跟我說的試用期不是一回事,至於具體有什麼不同,他們也不能說明白。

答:實習期是指在校學生通過參加實際工作,提高其自身素質的過程或時間;試用期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為相互了解、選擇而約定的不超過6個月的考察期。試用期與實習期主要有以下區別。

當事人的身份不同。處於試用期中的自然人一方只能是勞動者;而處於實習期間的自然人一方是在校學生。

當事人的目的不同。在試用期間,主要體現用人單位目的,即為了得到滿足需要的人力資源;在實習期間,對於實習學生所在的單位來講,學生的實習活動,和勞動者的生產經營活動有相同或相似之處,但在目的上有本質的不同,學生實習活動主要體現的是學校與學生的共同目的,為了提高實習學生的自身素質。

主體間的關係依據不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包括在試用期的權利義務關係由勞動法及其相關規定進行規範,如勞動合同期限在6個月以內的,試用期不得超過15日;勞動合同期限在6個月以上1年以內的,試用期不得超過30日;勞動合同期限在1年以上2年以內的,試用期不得超過60日;勞動合同期限在2年以上的,試用期不得超過6個月。

試用期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的試用期超過規定期限的,勞動者可以要求變更相應的勞動合同期限,或者要求用人單位對超過的期限,按照非試用期工資標準支付工資。而在實習期間,學生與所在的實習單位不成立勞動關係,因此不受勞動法調整。

權利義務關係不同。試用期的當事人雙方存在著勞動關係,用人單位對勞動者承擔無過錯責任,與勞動者共同履行繳納社會保險費用的義務,向勞動者支付的工資報酬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而學生實習所在的單位對於實習學生,不承擔無過錯責任,不須執行最低工資標準。

試用期與見習期實習期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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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期見習期實習期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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