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印章管理使用規定

2021-03-04 01:41:38 字數 1647 閱讀 9627

一、為加強我公司印章、印鑑管理和使用,保障我公司合法權益,依據國家和集團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二、本規定所稱印章指公司及其下屬各部門、各單位依照規定履行職責,用於公務和各種經營管理活動的公章,開展生產經營管理活動的各類業務專用章及印鑑,以及用於公務的公司領導名章等。

三、本規定適用於公司及其下屬各部門、各單位的印章刻製、建檔、變更、繳銷等管理活動。

四、公司印章刻製的種類、規格由公司辦公室依照國家有關規定,並結合公司井實際情況辦理。

五、印章刻製單位須持公司黨委組織部門成立機構或更名的檔案提出申請,經公司分管領導批准,持批件經辦公室主任簽字同意後由辦公室統一刻製。

六、因機構合併或變更名稱的,須先交回舊印章,經辦公室印發啟用和廢止印章的檔案後方可領用新印章。

七、因機構撤銷或合併的,應及時將全部印章交回辦公室封存。任何人不得私自帶走、留存、轉移和銷毀印章,堅決杜絕印章的丟失、毀損和非法使用現象。

八、各單位、部門黨政負責人分別是本單位黨支部、行政印章管理的第一責任人。印章、印鑑由政治上可靠的專人負責保管,印章應存放在安全、有保密設施的地方。

九、各單位、部門印章僅限公司內部使用,生產經營過程中所有對外業務嚴禁使用。相關部門需對外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證明、調查函等,應由公司辦公室審核同意。

十、公司公章和領導名章存放和使用地點在公司辦公室,由專人負責保管;各單位、各部門公章存放和使用必須在其辦公場所。

十一、因特殊原因,確需到存放部門以外地點使用公司公章的,應按程式報請主要領導和分管領導批准,經辦公室主任同意,派遣專人攜帶前往。攜帶者要妥善儲存印章,嚴格按規定的事項用印,不得擅自用於其他事項,同時要按時歸還;各單位、各科室公章外用時,必須報請分管領導批准,經同意後,由管章人員攜帶使用。

十二、實行用印審批、登記制度,嚴格執行用印程式。由用印單位(部門)在「使用印章審批表」上加蓋單位(部門)公章,並填寫用印事由後報批。公司辦公室印章管理人員根據審批意見辦理用印手續並編號登記存檔。

各單位、各部門也要按此審批程式使用印章。

十三、使用公司公章必須經公司分管領導書面簽字同意;涉及工商登記、產權變更、資源整合、資產、法律事務、授權委託、土地、財務報表報告、貸款、擔保、合同、承諾、組織人事等重大事項的,分管領導簽字同意後,必須報請公司主要領導簽字同意。使用公司主要領導名章的,必須報請公司辦公室主任批准,經領導本人書面簽字同意。

十四、公司各類檔案用印以公司領導簽發、簽字為準。各單位、各部門對內使用公章的,須經單位(部門)負責人簽字同意。

十五、嚴禁在空白紙張或填寫不全的介紹信、便函、證件、合同、協議上加蓋公司或單位(部門)的任何印章和領導名章,凡違規用印的,後果和責任由公章管理人員和單位(部門)負責人自負。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的,對單位(部門)負責人先免職再依法追究責任。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十六、印章管理人員在蓋公章和領導名章前,要認真核對程式,對不合法或不合手續的不予辦理。否則,出現問題,直接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十七、印章因損壞等原因需要重新刻製的,應交舊章領新章,公司辦公室依據有關規定,將停用或損壞的公章統一銷毀或存入檔案室。

十八、印章遺失、被搶、被盜的,應立即向單位領導和備案或批准刻製的公安機關報告,並採取公告形式宣告作廢後,按照前款規定重新辦理備案或準刻手續。

十九、本規定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附件:1.使用印章審批表

2.用印登記簿

附件1使用印章審批表

第號年月日

附件2用印登記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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