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科患者病情評估制度

2021-03-04 01:37:19 字數 1781 閱讀 9110

④患者出院時,管床醫師應當對患者進行出院前病情全面評估和療效評估,對患者、家屬進行詳細的出院指導。

1)出院前病情評估內容包括:精神狀況檢查、**依從性評估、危險性(衝動與暴力行為)、自殺、窒息、噎食、跌倒,墜床等風險評估、藥物副反應評估、出院適宜性評估。

2)精神疾病療效判斷標準:根據患者精神症狀緩解程度、自知力、社會功能恢復情況進行綜合判斷,可將**效果劃分為四級:①臨床痊癒:

臨床症狀消失,對疾病能作出正確的批判和認識,社會功能恢復良好,能很好參加正常生活和學習。②顯著進步:臨床症狀大部分消失,對症病有一定認識和批判能力,但缺乏深刻分析;能參加一定的工作和學習,但社會功能未能完全恢復到以前的狀態。

③好**臨床症狀部分好轉,但缺乏對疾病的認識和批判能力;能料理自己生活,能輔助性參與部分工作。④無變化:

臨床症狀未動搖,對疾病毫無認識能力,並影響社會功能恢復,無法進行原來的工作和學習。

(三)、評估時限:普通患者病情綜合評估應在8小時內完成,急診患者

在1小時內完成,特殊情況除外。

(1)平診患者入院後或轉科後評估應在6小時內完成;

(2)急診患者入院後或轉科後評估應在l小時內完成;

(四)、評估記錄:各項評估結果需隨時記錄在住院病歷中,用於指導對患者的診療活動。各項評估資料記錄格式遵照《安徽省病歷書寫規範》的要求及時、客觀、準確地記錄到病歷中。

(五)、病情評估的其他要求:

(1)醫師應當認真、及時、耐心、細緻、全面地對接診的每位住院患者應進行病情評估,並根據患者的病情評估情況,制定適宜的診療方案。

(2)門診醫師對患者進行評估時,要嚴格掌握住院指徵,嚴禁將需住院**的患者進行門診觀察**,將不具備住院診療指徵的、門診觀察**即可達到良好收效的患者收住院**。 如門診醫師依據住院指徵決定需要住院的患者拒絕住院**,門診醫師必須做好必要的知情告知,詳細告知患者或法定**人(監護人)、授權委託人患者可能面臨的風險,記錄於門診病歷中,並取得患者簽字確認。

(3)患者在人院後發生特殊情況,應及時向上級醫生匯報,及時請上級醫生或科室主任共同再次評估。必要時可申請會診。

(4)患者住院過程中,醫師應及時把患者病情變化、病情評估、診療計畫向患者或法定**人(監護人)、授權委託人進行洋細的告知,並簽署好知情同意書。

(5)對住院超過120天的精神科住院患者進行病情評估與管理:應及時完善**查房,定期進行精神狀態檢查和體格檢查,定期完善相關實驗室檢查,監測患者病情變化情況,及時根據患者病情變化及檢查化驗結果調整**及護理方案,完善診療計畫,做好醫患溝通,及時完善各項病歷記錄。

(6)對於急危重症患者實行患者病情評估,根據患者病情變化採取定期評估、隨機評估兩種形式,及時調整**方案。

(7)患者出院時,管床醫師應當對患者進行出院前病情全面評估和療效評估,對患者、家屬進行詳細的出院指導和預約複診,完善出院記錄。

出院指導的內容包括:

1)根據病情對出院患者提供服藥指導、心理指導、**訓練指導等服務,包括在生活或工作中的注意事項等;2)為患者相應的社群醫師提供**建議方案。出院記錄應在患者出院後24小時內完成,需另頁書寫。內容主要包括入院日期、出院日期、入院時病情摘要、入院診斷、住院期間病情變化及診療經過、出院診斷、出院情況、出院醫囑等內容,並與住院病歷記錄內容保持一致。

預約複診:管床醫生應當根據患者的病情特點、**依從性和出院醫囑的情況向患者、家屬預約複診,並對預約複診情況進行登記。一般情況,預約複診的時限為3天至1個月。

如果患者未能按預約時間來院複診,管床醫生應當對患者或家屬進行隨訪,可以視情選擇**隨訪、門診隨訪、家訪等隨訪形式,並記錄好隨訪情況。

(8)病情評估的操作規範:醫師在對患者進行病情評估時,應當根據患者的病情,按照本專業的臨床技術操作規範、臨床診療指南與規範進行。

患者病情評估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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