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諮詢單位資格認定暫行辦法

2021-03-04 01:35:55 字數 4413 閱讀 8225

【實施時間】1994-04-04【發布單位】國家計委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工程諮詢業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為保障工程諮詢單位按資格依法經營業務,提高工程諮詢質量,促進工程諮詢業的健康發展,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工程諮詢單位是指從事工程諮詢業務、具有法人資格和資格認定單位頒發的工程諮詢資格等級證書的企業、事業單位。

第三條國家計委委託中國工程諮詢協會辦理工程諮詢單位資格認定的具體工作。

第二章工程諮詢單位的資格等級

第四條工程諮詢單位的資格等級分為甲級、乙級、丙級。

第五條甲級工程諮詢單位的資格標準

一、業務水平

具有五年以上工程諮詢資歷,承擔過行業或地區經濟建設諮詢和大型基本建設專案或技術改造限上專案諮詢,諮詢成果具有較高水平;具有承擔大型基本建設專案或技術改造限上專案的可行性研究、工程設計、招標評標、工程監理和建設專案後評價等諮詢業務的能力;有較高的社會信譽。

二、技術力量

技術力量雄厚。按承擔的諮詢業務範圍所需專業人員配備齊全,能同時承擔兩個以上大型基本建設專案或技術改造限上專案的工程諮詢任務,具有高階職稱的技術與經濟專業人員佔在編專業人員總數的20%以上。

三、技術水平

擁有先進技術,能採用現代工程技術和科學管理方法完成工程諮詢任務;具有計算機軟體開發與應用能力,能系統應用計算機軟體開展工程諮詢業務;具有與國內外工程諮詢單位合作進行工程諮詢的能力。

四、管理水平

有完善的組織機構、詳細的組織章程和嚴密的管理制度。

五、技術裝備水平

有良好固定的工作場所,配備先進齊全的技術裝備。

六、註冊資金超過100萬元(含100萬元)。

七、年營業額在100萬元以上(含100萬元)。

第六條乙級工程諮詢單位的資格標準

一、業務水平

具有三年以上工程諮詢資歷,承擔過專業或城鎮經濟建設諮詢和中型基本建設專案或技術改造限上專案諮詢,諮詢質量較好;具有承擔中型基本建設專案或技術改造限上專案的可行性研究、工程設計、招標評標、工程監理和建設專案後評價等諮詢業務的能力;有良好的社會信譽。

二、技術力量

技術力量較強。按承擔的諮詢業務範圍所需專業人員配備齊全,能同時承擔兩個以上中型基本建設專案或技術改造限上專案的工程諮詢任務,具有高階職稱的技術與經濟專業人員占有編專業人員總數的10%以上。

三、技術水平

能採用國內先進技術和科學方法開展工程諮詢業務;具有計算機軟體應用能力,能較好地應用計算機軟體開展工程諮詢業務;具有與其它行業或地區的工程諮詢單位合作開展工程諮詢業務的能力。

四、管理水平

有健全的組織機構、較詳細的組織章程和嚴格的管理制度。

五、技術裝備水平

有較好的固定工作場所,配備較齊全的技術裝備。

六、註冊資本超過50萬元(含50萬元)。

七、年營業額在50萬元以上(含50萬元)。

第七條丙級工程諮詢單位的資格標準

一、業務水平

具有承擔小型基本建設專案或技術改造限下專案的可行性研究、工程設計、招標評標、工程監理和建設專案後評價等諮詢任務的能力。有一定的社會信譽。

二、技術力量

有一定的技術力量,按承擔的諮詢業務範圍所需專業人員配備齊全,能同時承擔兩個以上小型基本建設專案或技術改造限下專案的工程諮詢任務。具有中級以上職稱的技術與經濟專業人員佔在編專業人員總數的40%以上。

三、技術水平

能採用國內先進經驗進行小型基本建設專案或技術改造專案的工程諮詢服務,能應用電子計算機配合完成工程諮詢任務。

四、管理水平

有相應的組織機構、章程和必要的管理制度。

五、技術裝備水平

有固定的工作場所和一定的技術裝備。

六、註冊資金超過20萬元(含20萬元)。

七、年營業額在20萬元以上(含20萬元)。

第八條凡具備為建設全過程提供諮詢服務能力的單位,可申請全過程諮詢的資格等級,按認定的等級開展諮詢業務。

只具備建議過程中某個階段工程諮詢能力的單位,可申請相應階段的資格等級;此類單位中,凡與具有其它階段資格的工程諮詢單位,建立了相對固定的聯合或合作關係,本身又具有一定的專業技術力量,可以合作承擔其它階段的諮詢服務。

第九條凡要申請甲級或乙級工程諮詢資格,但不具備五年或三年以上工程諮詢資歷的單位,可先申請甲級或乙級預備資格等級證書,經過定期考核後,再按照工程諮詢單位的資格等級標準申辦相應的正式資格等級證書。

第三章各級工程諮詢單位的業務範圍

第十條各級工程諮詢單位的業務範圍如下:

一、甲級工程諮詢單位可承擔行業或地區的經濟建設諮詢,以及大、中、小型基本建設專案或技術改造專案的工程諮詢業務;

二、乙級工程諮詢單位可在本專業或所在地區內承擔專業或城鎮規劃諮詢,以及中、小型基本建設專案或技術改造專案的工程諮詢業務;

三、丙級工程諮詢單位可在批准的範圍內承擔小型基本建設專案或技術改造專案的工程諮詢業務。

第四章工程諮詢單位資格的認定

第十一條工程諮詢單位資格認定實行分級管理。

一、凡申請辦理《工程諮詢單位資格等級證書》的單位,首先按隸屬關係,分別向國家和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行業主管部門提交《工程諮詢單位資格等級申請書》及有關檔案,由主管部門提出初審意見。

二、凡初審建議為甲、乙級工程諮詢單位、屬國家行業主管部門管理的,將初審意見和申辦檔案報送國家計委;屬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行業主管部門初審的,報經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計委(計經委)審核後,報送國家計委。國家計委委託中國工程諮詢協會審定申辦單位的業務範圍和資格等級,報國家計委備案,並簽發《工程諮詢單位資格等級證書》。

三、凡初審建議為丙級工程諮詢單位的,將初審意見和申辦檔案報送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計委(計經委),由計委(計經委)負責或指定單位審定申辦單位的業務範圍和資格等級,並簽發《工程諮詢單位資格等級證書》。

第十二條工程諮詢單位憑《工程諮詢單位資格等級證書》開展相應的工程諮詢業務。

第十三條 《工程諮詢單位資格等級申請書》格式、《工程諮詢單位資格等級證書》統一由中國工程諮詢協會制定。必要時可核發《工程諮詢單位資格等級證書》副本,副本與正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四條工程諮詢單位資格等級申請書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單位名稱和位址;

二、單位所有制性質;

三、單位負責人的姓名、年齡、簡歷及主要工作經歷;

四、單位組建時間及完成工程諮詢任務的概況;

五、單位主要技術、經濟人員一覽表,包括姓名、年齡、專業、職稱及主要經歷;

六、業務範圍;

七、資金**及經營情況;

八、主要合作單位情況。

第十五條申請認定資格等級的工程諮詢單位應提交下列檔案:

一、工程諮詢單位資格等級申請書;

二、工程諮詢業績檔案;

三、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營業執照;

四、單位章程;

五、其它有關證明檔案。

已取得有關部門頒發的工程設計證書或工程監理證書需要申請工程諮詢單位資格等級證書的單位可以只提交第

一、四兩項檔案。

第十六條工程諮詢單位承擔工程諮詢任務時,應持《工程諮詢單位資格等級證書》向專案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的計委(計經委)備案。

第五章工程諮詢單位的公升級與降級

第十七條 《工程諮詢單位資格等級證書》簽發單位,每三年按其管理範圍對工程諮詢單位資格等級進行一次複評。

第十八條凡執業成績優異,獲得良好社會信譽,經複評確定公升級的單位,按本辦法第

五、六條規定的等級標準和第十一條規定的程式辦理公升級手續;凡核定降級的單位,由原資格認定單位先收繳認定的資格等級證書,再核發新的等級證書。當收繳丙級工程諮詢單位的資格證書後,若該單位再申請《工程諮詢單位資格等級證書》時,按第十一條規定辦理。

第六章工程諮詢單位的變更和終止

第十九條工程諮詢單位發生下列情況之一時,應向原資格認定單位申請辦理有關手續。

一、分立或者合併,應向原資格審定單位交回《工程諮詢單位資格等級證書》,經重新審查和認定等級後,再領取相應的《工程諮詢單位資格等級證書》。

二、單位負責人及技術負責人、經濟負責人變更時,應向原資格等級審定單位辦理變更手續。

三、當宣告破產或其它原因終止工程諮詢業務時,應報原資格認定單位備案,並交回《工程諮詢單位資格等級證書》。

第七章獎勵與處罰

第二十條凡認真執行本辦法並取得優秀成績的單位,適當給予榮譽獎勵。

第二十一條工程諮詢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由資格認定部門根據情節輕重,分別給予警告、通報批評、降低等級、停業整頓直至收繳《工程諮詢單位資格等級證書》的處罰。

一、申請設立或者定級、公升級時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者;

二、超越認定的業務範圍從事工程諮詢活動;

三、偽造、塗改、出租、出借、轉讓、出賣《工程諮詢單位資格等級證書》;

四、變更或者終止業務,不及時辦理核批或備案手續者。

第二十二條當事人對有關處罰不服時,可依法提出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

第八章附則

第二十三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畫單列市的計委(計經委)可根據本辦法制定本地區的實施細則,並報國家計委備案。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由國家計委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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