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大學教學事故認定與處理暫行辦法

2022-05-02 16:21:04 字數 1565 閱讀 7316

一、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深化學校教育教學改革,強化各級教學管理,完善教學管理監控體系,保證正常穩定的教學秩序,及時有效地處理教學環節中的各種事故,促進教風、學風和校風建設,進一步提高教育教學質量,特制定本辦法。

二、教學事故分類及等級界定

第二條本辦法所界定的教學事故是指教學管理部門、任課教師、教學輔助人員、教學後勤保障部門及其它工作人員在教學和教學後勤保障各環節出現的過失或過錯。

第三條本辦法將教學事故劃分為六大類別,按其性質嚴重程度分為三個等級,即重大教學事故(ⅰ級),嚴重教學事故(ⅱ級),一般教學事故(ⅲ級)。重大教學事故是指在教學活動中有人為因素造成的影響惡劣的阻礙、干擾或破壞教學活動的嚴重不良行為或事件。嚴重教學事故是指在教學活動中因嚴重失誤造成的對教學阻礙、干擾或破壞程度較大的不良行為或事件。

一般教學事故是指失誤或其它因素造成的不良行為或事件,其影響範圍或造成的損失較小。

三、教學事故認定程式

第四條教學事故一旦被查出或被舉報後,由教務處或教務處責成責任人所在單位負責查實,按一次一表的方式在兩周內填報《海南大學教學事故認定和處理表》,經單位主管負責人簽章後送交學校教務處。

第五條一般教學事故報請主管校長審核認定,嚴重教學事故和重大教學事故,報請校長辦公會議討論進行審核認定。

第六條教學事故認定後,由教務處及時通知事故責任人所在單位並進行相應的處理。

四、教學事故處理辦法

第七條一學年內,同一人員每發生3次一般教學事故視為發生1次嚴重教學事故,每發生3次嚴重教學事故視為發生1次重大教學事故。

第八條對發生一般教學事故的人員,給予在所屬單位通報批評或全校通報批評。

第九條對發生嚴重教學事故人員,給予警告或行政記過處分。

第十條對發生重大教學事故人員,給予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者,可調離教學崗位或解除聘任合同。

第十一條教學事故處理結果由教務處及時通知事故責任人。若事故責任人對事故的認定與處理有不同意見,在接到通知後7日內可向學校提出申訴,學校進行複核。

五、附則

第十二條所有教學事故一經發現必須及時上報教務處,相關單位不得隱瞞事實真相,否則,追究有關人員責任,視情況給予相應處理。

第十三條對於屢次發生教學事故的單位,將追究單位負責人的責任。

第十四條在教學事故處理完畢後,有關材料報教務處、人事處備案,作為年度考核、評優、職務晉公升、職稱聘任等工作的依據之一。

第十五條未涵蓋在本辦法的特殊事件,如使教學活動受到不良影響或造成損失,可根據具體情況報經校長辦公會議進行認定和處理。

第十六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執行,由教務處負責解釋。

附件一:教學事故的分類與級別

附件二:海南大學教學事故認定及處理表

附件一:教學事故的分類與級別

第一類課堂教學

第二類實踐教學

第三類考試與成績管理

第四類教學管理工作

第五類教材

第六類教學保障

附件二:海南大學教學事故認定及處理表

海南大學教學事故認定及處理表

注:此表一式三份,責任人所在單位、教務處、人事處各執乙份。

主題詞:高校教學管理規定通知

抄送:校領導。

海南大學校長辦公室2023年1月4日印發

共印5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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