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大學嘉庚學院教學事故認定及處理辦法 修訂稿

2022-03-24 01:41:22 字數 1742 閱讀 1317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範教學管理,嚴肅教學紀律,確保全院教學秩序的正常運作,提高教學質量,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校所有的教學活動、教學管理及其相關的教學保障工作。

第二章教學事故認定

第三條教學事故是指教師、教學輔助人員、教學管理人員,或其他教學服務人員違反教學工作制度、教學管理規範、未切實履行崗位職責,對教學秩序和教學質量造成不良影響的行為。

第四條根據發生的情節和造成的後果,教學事故認定為以下三個等級:

1. 重大教學事故(ⅰ):事故情節惡劣,對教學秩序、教學質量造成重大的負面影響。

2. 嚴重教學事故(ⅱ):事故情節較為惡劣,對教學秩序、教學質量造成較大的負面影響。

3. 一般教學事故(ⅲ):對教學秩序、教學質量造成一定的負面影響。

第五條教學事故可根據其性質分為以下三類:

1. 教學管理與保障類(a);

2. 教學秩序與教學質量類(b);

3. 課程考核與成績管理類(c)。

第六條根據教學事故的等級和類別,按下表所列標準進行認定:

教學管理與保障類(a)

教學秩序與教學質量類(b)

課程考核與成績管理類(c)

第七條凡本章未詳盡列舉的其他違反教學工作程式、教學工作規範、教學管理規章制度,導致教學秩序、教學程序、教學質量受到影響、產生消極後果的情況,根據具體情節、後果的嚴重程度比照本章規定,由分院、系(部)、教務部、教學與科研促進部提請院務會進行教學事故認定。

第三章教學事故處理

第八條教學事故可由事故的責任人、發現者或知情者在事故發生三天內報告分院、系(部)、教務部,各分院、系(部)、教務部應迅速查明原因,並填寫《教學事故處理記錄表》(見附表),明確事件經過及相關事實後報教學與科研促進部。事故直接責任人應該在事故發生後立即主動向分院、系(部)及教學主管部門報告,並配合有關部門採取措施,儘量減少事故造成的損失和影響。對教學事故採取隱瞞、拖延等行為,無論是直接責任人或間接責任人都可認定為新的教學事故。

第九條教學與科研促進部在收到各相關單位的教學事故處理報告後,應通過郵件、**或直接談話等方式,了解核實相關事實和相關情況並告知事故當事人。在核實無誤後根據相關規定提出處理意見報學院分管院長審批,並按照分管院長的審批意見下發教學事故認定通報。

第十條各分院、系(教學部)或所屬部門應對事故責任人進行批評教育,並幫助其查詢原因,及時改進。

第十一條教學事故責任人當學期不得參評各項先進個人。ⅲ級教學事故責任人在事故所屬考核區間的考核結果不能為優秀;ⅱ級教學事故責任人在事故所屬考核區間的考核結果不能為良好及以上;ⅰ級教學事故責任人在事故所屬考核區間的考核結果不能為合格及以上。乙個考核區間內,累計發生兩次ⅲ級教學事故者,視同一次ⅱ級教學事故;累計發生兩次ⅱ級教學事故者,視同一次ⅰ級教學事故。

ⅱ級、ⅰ級教學事故的認定和處理材料將存入事故責任人的檔案。

第四章申訴和仲裁

第十二條教學事故的責任人、舉報人、知情人或調查人員如認為事故認定結果與事實不符,或事故責任處分不當,可在教學事故認定書下達後一周內向學院教學與科研促進部書面提請復議。教學與科研促進部每學期提請學院組織一次教學事故聽證會,通知本學期內提請復議的教學事故責任人到會申述,並進行復議和仲裁。聽證會成員原則上為學院教學委員會成員或各分院(系)有高階職稱的資深教學或教學管理人員。

會議仲裁為最終裁定。

第五章附則

第十三條本辦法由廈門大學嘉庚學院教學與科研促進部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二〇〇九年七月發布的《廈門大學嘉庚學院教學事故認定及處理辦法》同時廢止。

廈門大學嘉庚學院教學與科研促進部

二〇一〇年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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