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政法大學教學責任事故認定處理辦法 徵求意見稿

2021-07-14 10:26:30 字數 1562 閱讀 2487

二○○三年八月二十日頒布

二oo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修訂

二oo八年三月第二次修訂

第一條為了進一步嚴肅教學紀律,規範教學管理,及時防範和處理教學工作中出現的擾亂教學秩序、影響教學質量的行為,加強師德師風建設,保證教育教學質量,結合我校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教學責任事故是指教職工在教學活動或教學管理、教學服務工作過程中,因個人主觀原因實施違反教學規程、教學管理工作規程或崗位職責、教學保障或安全規則等規定的行為,擾亂教學秩序、產生不良影響或造成不良後果的事件。

第三條教學責任事故按責任主體分為a、b兩類。

a類責任主體為任課教師。

b類責任主體一般為教學管理與服務人員,主要指教務處、各學院和教學部以及後勤保障等部門的相關管理與服務人員。

第四條教學責任事故按其造成影響或後果的嚴重程度分為**,分別為:

ⅲ級事故:為一般教學責任事故,教職工因行為過錯對教學正常秩序造成不良影響。

ⅱ級事故:為嚴重教學責任事故,教職工因行為過錯導致擾亂教學秩序、影響教學質量的不良後果。

ⅰ級事故:為重大教學責任事故,教職工因行為過錯導致嚴重擾亂教學秩序、影響教學質量的後果。

第五條發生教學責任事故後,學生或教職員工要及時向所屬部門或教務處報告,接報部門應及時採取有效措施,減輕事故影響,避免事態發展,同時盡快了解事故詳情,如實填寫《中國政法大學教學責任事故認定處理表》。

第六條確認發生教學責任事故後,教務處會同責任人所屬部門在對事故進行必要的調查核實後,對事故等級作出認定,並提出處理意見。

經調查構成ⅰ級教學責任事故的,應報分管教學副校長核准。

第七條教學責任事故的認定依據《中國政法大學教學責任事故認定標準》進行。

本辦法中未列舉或難於認定的教學責任事故,由學校成立臨時教學責任事故認定委員會進行認定。臨時教學責任事故認定委員會由分管教學副校長及教務處、人事處、監察處、教學管理部門代表和教師代表組成。

第八條人事處根據《中國政法大學教職工行政紀律處分辦法》和教務處認定的事故型別,作出如下行政處分:

ⅲ級事故給予警告處分;

ⅱ級事故給予記過處分;

ⅰ級事故視情節輕重給予記過、記大過處分;情節特別嚴重的,給予降級或撤(停)職直至開除處分。

第九條對於情節輕微,並在事故發生後積極採取措施改正錯誤,或挽回影響、避免損失的,可以免予處分。

對於一年內再次發生教學責任事故的,加重或從重處分。

第一十條受處分人如對處分不服,可根據《中國政法大學教職工行政紀律處分辦法》,在接到處分決定之日起30日內向教職工行政獎懲委員會提出書面復議申請。

復議申請書應載明申請復議的事實、理由和請求事項。

第一十一條教學責任事故的處分期間依據《中國政法大學教職工行政紀律處分辦法》執行。

處分期滿後,受處分人可依據《中國政法大學教職工行政紀律處分辦法》,在處分期滿後15日內向所屬部門提出解除處分申請。教務處根據其在處分生效期間表現,向人事處提出是否解除處分的建議。

第一十二條教學責任事故處分決定及《中國政法大學教學責任事故認定處理表》均存入個人檔案。

第一十三條本辦法由教務處負責解釋。

第一十四條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實施。

教學責任事故認定標準(a類)

教學責任事故認定標準(b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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