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中層幹部任用制度

2021-03-04 01:13:05 字數 1894 閱讀 7331

石樓縣職業中學中層幹部任用、提拔、考核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學校中層幹部隊伍建設,規範中層幹部隊伍的管理,健全中層幹部選拔任用管理制度,根據《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和教育局關於《中層機構設定與中層幹部選拔任用實施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學校實際,特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選拔任用校中層領導幹部,必須堅持以下原則:

(一)堅持德才兼備、任人唯賢原則;

(二)堅持群眾公認、注重實績原則;

(三)堅持公開、平等、競爭、擇優原則;

(四)堅持民主集中制原則;

(五)堅持依法辦事原則。

第三條學校中層幹部的選拔、任用、培訓、考核、交流工作由校聘任領導小組負責組織實施。採用公開競聘、公推公選和考察任命等辦法進行,必須經過資格審查、公開競聘、綜合考察、公示等工作程式。

第二章中層幹部選拔任用程式

第四條、中層幹部的選拔任用按下列程式實施:

(一)根據中層崗位空缺或聘期已滿,經聘任領導小組研究決策,報教育局審核通過,後向全校教職工公開競聘方案,啟動相關程式。

(二)根據競聘方案進行宣傳發動、公開報名、資格審查,確定競聘人選。

(三)召開會議,進行競聘演講、民主測評、民主推薦。

(四)根據競聘演講、民主測評、民主推薦等情況,研究擬任人選,並進行公示。

(五)上報縣教育局審批並公布,校長發放聘書

第三章中層幹部任職條件和資格

第五條學校中層幹部應當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熱愛教育事業,關心愛護學生,能認真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教育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辦學指導思想端正,具有改革創新精神。

(二)有強烈的事業心和政治責任感,思想政治素質和品德良好,遵紀守法,廉潔自律,具有團結協作精神,作風民主。

(三)具有履行職責所需要的政策理論水平、專業知識和較強的組織管理能力。

(四)遵紀守法,廉潔自律。

(五)具有團結協作精神,作風民主。

第六條中層幹部應當具備以下任職資格:

(一)具備大學本科畢業及以上學歷。

(二)具有適用的教師資格,從事教育教學工作5年及以上。

(三)新任中層正職需在副職崗位工作2年及以上,新任副職需具有3年及以上教研組長或年級組長或班主任或甚或指導負責人經歷。

(四)年齡男50周歲以下,女47周歲以下,其中新任中層正職男年齡40周歲以下,女年齡37周歲以下,新任中層副職男副職35周歲以下,女32歲以下。

(五)身心健康,具有健康的體魄和良好的心理素質,能勝任工作。

(六)特別優秀的,確因工作需要,相關條件可以適當放寬,可以破格選拔任用。

第四章中層幹部選拔任用

第七條校中層幹部的選拔任用,採用公開競聘、公推公選和考察任命等辦法。凡確定公開競聘的,須公布競聘職位、職數、範圍和條件,實行公開報名,通過競聘、民主評議與推選、綜合考察相結合的方法組織實施;凡確定公選的,採用公開推薦、民主測評、面試和綜合考察的方法組織實施。

第八條中層幹部任職必須在規定的編制和職數限額內進行。學校規模在16個班以上的,原則上設立中層機構7個,職數10-12人。規模較大確需增設中層機構與職位的,須報經縣教育局審批同意。

第九條對已任命的中層幹部,實行任期制,任期每屆為3年,同一職位,任職時間一般不超過兩屆,期滿後由聘任領導小組決定交流和任用。

第五章中層幹部的管理培訓和考核

第十條根據學校發展與個人職業生涯發展需要,按照崗位任職要求,有計畫地對中層幹部進行崗位培訓,全面提高的素質。中層幹部的培訓以在職或短期離職的非學歷培訓為主,主要包括崗位培訓、提高培訓、研修培訓和高階研修培訓等。

第十一條中層領導幹部的考核由校黨支部負責組織。按照德才兼備、實事求是、客觀公正、注重實績的原則,對中層幹部實行年度考核和任期目標考核,考核結果作為職務變動、晉級評優、實施獎懲的重要依據。

第六章附則

第十二條本規定由校長室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本規定自發文之日起施行。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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