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有限合夥企業的稅收政策分析 財稅法規解讀獲獎

2023-02-14 12:15:06 字數 884 閱讀 9922

有限合夥企業由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組成,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夥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責任。與公司製企業相比,這兩種企業的組織形式和性質不同,在適用稅收政策上尤其是所得稅納稅義務方面也存在明顯差別。但是,由於有限合夥企業形式在我國誕生時間較短,相關的配套政策也不盡完善。

本文試以有限合夥企業為主,比較其與公司製企業的所得稅政策差異,並分析和**其中亟需解決的政策問題。

一、有限合夥企業與公司製企業組建時的會計與稅收問題(一)有限合夥人投資後的會計核算方法

有限合夥人投資於有限合夥企業後,即按佔夥比例在合夥企業占有相應份額,此時,有限合夥人在賬面上如何進行財務處理我國《企業會計準則》和會計制度中未作明確規定。如果記入長期股權投資科目,顯然不妥,因為有限合夥企業不存在股份和股權問題。記入長期應收款等作為普通債權性資產也屬不當,因為《合夥企業法》中規定,合夥人在合夥企業清算前,一般不得請求分割合夥企業的財產。

為此,筆者建議增設長期投資科目,用於核算有限合夥人的投資資產。投資以後,對於投資的核算方法存在權益法與成本法之間的選擇問題,筆者認為基於合夥企業的特性及謹慎原則,應採用成本法。這種核算方法也貼近《合夥企業法》中規定的控制權、管理權條款:

有限合夥人不執行合夥事務,不得對外代表有限合夥企業。

(二)非貨幣性資產出資時的視同銷售問題

投資人對被投資企業投資,既可以採用貨幣出資方式,也可以採用非貨幣性資產出資方式。但是,投資於公司製企業時,不得以勞務出資。《合夥企業法》第六十四條也規定:

有限合夥人可以用貨幣、實物、智財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作價出資。有限合夥人不得以勞務出資。但是,普通合夥人可以用勞務出資,其評估辦法由全體合夥人協商確定,並在合夥協議中載明。

不同的投資方式下,相應產生了非貨幣性資產投資的視同銷售問題,以及接受投資資產的計稅基礎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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