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礦安全規程》2019執行說明

2023-02-11 18:12:06 字數 4698 閱讀 2546

第一編總則

【規程條文】第四條從事煤炭生產與煤礦建設的企業(以下簡稱煤礦企業)必須遵守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規程、標準和技術規範。

煤礦企業必須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建立健全各級負責人、各部門、各崗位安全生產與職業病危害防治責任制。

煤礦企業必須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與職業病危害防治目標管理、投入、獎懲、技術措施審批、培訓、辦公會議制度,安全檢查制度,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報告制度,事故報告與責任追究制度等。

煤礦企業必須建立各種裝置、設施檢查維修制度,定期進行檢查維修,並做好記錄。

煤礦必須制定本單位的作業規程和操作規程。

【執行說明】《煤礦安全規程》(****監管總局令第87號,以下簡稱《規程》)所指「煤礦企業」是指從事煤炭生產與煤礦建設具有法人地位的企業。任何行業的企業,只要從事煤炭生產或煤礦建設,均屬於《規程》所指的煤礦企業,均需要遵守《規程》。

煤礦是指直接從事煤炭生產和煤礦建設的業務單元,可以是法人單位,也可以不是法人單位。

本條所規定的煤礦企業必須建立的安全生產與職業病危害防治責任制和各項規章制度,煤礦也必須建立。

【規程條文】第十條煤礦使用的納入安全標誌管理的產品,必須取得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誌。未取得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誌的,不得使用。

試驗涉及安全生產的新技術、新工藝必須經過論證並制定安全措施;新裝置、新材料必須經過安全效能檢驗,取得產品工業性試驗安全標誌。

嚴禁使用國家明令禁止使用或淘汰的危及生產安全和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技術、工藝、材料和裝置。

【執行說明】目前納入安全標誌管理的煤礦礦用產品共12個大類、118個小類。對納入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誌管理的裝置,煤礦企業必須選擇、採購安全標誌在有效期內的產品。產品到礦後應驗收,核查安全標誌標識、證書及其與產品銘牌、使用說明書所載資訊的一致性。

產品採購、到礦時安全標誌有效,方為合法產品。在安全標誌管理制度實施之前採購的無安全標誌的產品,應執行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關於加強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誌管理工作的通知》(煤安監技裝字〔2002〕141號)的規定。

試驗涉及安全生產的新技術、新工藝,是指未在煤礦井下或本礦區及條件相近其他礦區應用的技術和工藝。為防範新技術、新工藝試驗中造成事故,在試驗之前應組織開展論證。試驗新技術、新工藝的論證可由煤礦或委託第三方機構組織實施,安全措施應包括預防、監測、控制、管理措施及應急預案。

試驗涉及安全生產的新裝置、新材料,指尚未在煤礦井下或本礦區及條件相近其他礦區應用、納入礦用產品安全標誌管理的裝置和材料。由於缺乏相應標準和安全使用規範,應取得產品工業性試驗安全標誌。新產品工業性試驗安全標誌審核發放過程中僅僅考核安全效能,在井下試驗時煤礦應與研發單位共同研究制定相關安全保障措施。

【規程條文】第十二條煤礦必須編制年度災害預防和處理計畫,並根據具體情況及時修改。災害預防和處理計畫由礦長負責組織實施。

【執行說明】(一)《煤礦災害預防和處理計畫》編制內容。每一生產和在建煤礦,都必須編制年度《煤礦災害預防和處理計畫》(以下簡稱《計畫》)。計畫》應能起到防範事故發生、並在一旦發生事故能指導迅速搶救受災遇險人員的作用。

《計畫》應包括以下內容:

1.根據本礦的採掘等生產計畫、區域地質條件和其他自然因素,列舉瓦斯**、煤(巖)與瓦斯(二氧化碳)突(噴)出、火災、水害、衝擊地壓、滑坡等事故的預兆、預防措施等。

2.制定發生事故後所有現場人員的自救、撤離、搶救等措施、方案、職責,明確避災路線,規定所必須的工程、裝置、儀表、器材、工具、標識的數量、使用地點、使用方法和管理辦法等。

3.制定處理事故的組織領導和有關單位、部門及其負責人的任務、職責、通知方法和順序。

4.列出有關處理各種事故必備的技術資料:通風系統示意圖、網路圖(在這兩種圖上都應當標明通風設施的位置、風向、風量)及反風試驗報告;供電系統圖和**的安裝地點;地面和井下消防灑水、排水、注漿、充填、瓦斯抽採和壓風等管路系統圖;地面和井下消防材料庫的位置及其所儲備的材料、裝置、工具的品名和數量登記表;井上下對照圖,圖中應標明井口位置和標高、地面鐵路、公路、鑽孔、水井、水管、儲水池以及其他存放可供處理事故的材料、裝置和工具的地點。

(二)《計畫》編制、審批與落實程式。

1.《計畫》的編制、修改方法和審批程式:

(1)《計畫》必須由礦總工程師負責組織通風、採掘、機電、地測、技術等單位的有關人員編制,並有礦山救護隊參加。

(2)《計畫》必須在每年開始前乙個月報礦長批准。

(3)在每季度開始前15天,礦總工程師根據礦井自然條件和採掘工程的變動情況,組織有關部門進行修改和補充。

2.《計畫》的貫徹執行:

(1)已批准的《計畫》由礦長負責組織執行。

(2)已批准的《計畫》應當及時向全體職工(包括全體礦山救護隊員)貫徹,組織學習,並熟悉避災路線。不熟悉《計畫》有關內容的人員,不得下井作業。

(3)必須按照《規程》第十七條規定,每年至少組織一次應急演練。對演練中發現的問題,必須採取措施,立即修改。

(4)已批准的《計畫》(含所附工程圖和表冊)應當分別送交礦長、副礦長、礦總工程師,排程、生產、地測、機電、通風、運輸、安全、救護等業務部門及駐礦安全機構等。有上級企業的,還應當報上級企業的技術負責人和排程室、安全、計畫等相關部門。上述單位和負責人應當經常或定期檢查《計畫》的貫徹執**況。

【規程條文】第十七條煤礦企業必須建立應急救援組織,健全規章制度,編制應急救援預案,儲備應急救援物資、裝備並定期檢查補充。

煤礦必須建立礦井安全避險系統,對井下人員進行安全避險和應急救援培訓,每年至少組織1次應急演練。

【執行說明】煤礦企業應當按照《安全生產法》第七十八條、《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監管總局令第88號)的規定,參照《生產經營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編制導則》(gb/t 29639—2013)的要求,結合本企業生產特點和實際,編制應急預案(應急救援預案)。

煤礦也應當根據本礦的實際情況,結合《計畫》編制應急預案(應急救援預案)。

【規程條文】第二十三條當煤礦地質資料不能滿足設計需要時,不得進行煤礦設計。礦井建設期間,因礦井地質、水文地質等條件與原地質資料出入較大時,必須針對所存在的地質問題開展補充地質勘探工作。

【執行說明】存在下列情況之一的,必須進行地質補充調查與勘探:

(一)原勘探程度不能達到煤礦地質保障工作最低要求的。

(二)煤炭資源勘探遺留有重大地質、瓦斯地質、水文地質和工程地質問題或經採掘工程揭露證實地質、瓦斯地質、水文地質和工程地質條件有重大變化的。

(三)井田內老窯或周邊相鄰井田採空區未查清的。

(四)資源整合、水平延深、新採區或井田範圍擴大時,原地質勘探程度不能滿足煤礦設計要求的。

(五)提高資源/儲量級別或新增資源/儲量的。

(六)有其他專項安全工程要求的。

【規程條文】第二十五條井筒設計前,必須按下列要求施工井筒檢查孔:

(一)立井井筒檢查孔距井筒中心不得超過25m,且不得布置在井筒範圍內,孔深應當不小於井筒設計深度以下30m。地質條件複雜時,應當增加檢查孔數量。

(二)斜井井筒檢查孔距井筒縱向中心線不大於25m,且不得布置在井筒範圍內,孔深應當不小於該孔所處斜井底板以下30m。檢查孔的數量和布置應當滿足設計和施工要求。

(三)井筒檢查孔必須全孔取芯,全孔數字測井;必須分含水層(組)進行抽水試驗,分煤層採測煤層瓦斯、煤層自燃、煤塵**性煤樣;採測鑽孔水文地質及工程地質引數,查明地質構造和巖(土)層特徵;詳細編錄鑽孔完整地質剖面。

【執行說明】井筒檢查孔的數量應當綜合考慮擬建井筒礦井地質型別和設計施工要求確定,並滿足《煤礦井巷工程施工規範》(gb 50511—2010)對井筒檢查鑽孔的規定、對巷道地質**及地質報告內容的相關要求。

檢查孔距井筒中心的距離不超過25m,以不影響井筒施工又不偏離井筒太遠為原則,能夠較準確反映井筒施工時的水文地質條件。

檢查孔的孔深要求是由於目前建井深度普遍增加,水文地質和工程地質條件偏於複雜,井筒深度可能調整,考慮《煤礦地質工作規定》(安監總煤調〔2013〕135號)中地質補勘鑽孔深度的要求綜合確定。

【規程條文】第三十五條有突出危險煤層的新建礦井必須先抽後建。礦井建設開工前,應當對首採區突出煤層進行地面鑽井預抽瓦斯,且預抽率應當達到30%以上。

【執行說明】對新建礦井設計的首採區內的開採煤層,在建井前評估為有突出危險的,必須採用地面鑽井等預抽煤層瓦斯的防突措施。

計算煤層的預抽率時,應當根據預抽瓦斯量作為評價預抽效果的指標。當預抽率達到30%以上時,即達到預抽效果,可以開始建井工程的施工。但在首採區內該開採煤層實施採掘作業前,仍要實施區域綜合防突措施。

礦井建設開工前,是指礦井建設專案的一期井巷工程施工前。

【規程條文】第四十六條採用豎孔凍結法開鑿斜井井筒時,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沿斜長方向凍結終端位置應當保證斜井井筒頂板位於相對穩定的隔水地層5m以上,每段豎孔凍結深度應當穿過斜井凍結段井筒底板5m以上。

(二)沿斜井井筒方向掘進的工作面,距離每段凍結終端不得小於5m。

(三)凍結段初次支護及永久支護距掘進工作面的最大距離、掘進到永久支護完成的間隔時間必須在施工組織設計中明確,並制定處理凍結管和解凍後防治水的專項措施。永久支護完成後,方可停止該段井筒凍結。

【執行說明】(一)凍結終端位置應保證斜井井筒頂板進入相對穩定的隔水地層垂距5m以上,見圖1。

1—井口;2—斜井井筒;3—地面; 4—凍結終端豎孔;5—沖積層;6—風化帶;

7—隔水層;8—井筒荒斷面頂部

圖1 豎孔凍結終端位置示意圖

為保證斜井井筒底板凍土厚度及強度,每乙個凍結豎孔深度應穿過斜井井筒底板5m以上,見圖2。

1—地面;2—凍結豎孔;3—沖積層; 4—風化帶;

5—隔水層;6—井筒荒斷面

圖2 豎孔凍結終端位置斷面圖(a-a)

(二)在採用豎孔凍結法開鑿斜井井筒時,通常採用分段打鑽、分段凍結施工工藝。沿斜井井筒方向,當掘進工作面距離每段凍結終端5m前,必須停止掘進,待下一分段完成凍結後且具備掘進條件時,方可繼續掘進,見圖3、圖4。

煤礦安全規程

關於修改 煤礦安全規程 部分條款的決定 已經2009年12月14日 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目錄第一編總則 1 第二編井工部分 2 第一章開採 2 第一節一般規定 2 第二節井巷掘進和支護 3 第三節回採和頂板控制 6 第四節採掘機械 9 第五節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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