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礦安全規程》學習計畫

2022-01-07 11:59:30 字數 3611 閱讀 9389

為認真貫徹國家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深刻吸取正昇煤業「9.28」透水事故教訓,堅持以人為本,加大安全培訓力度,努力提高我部門幹部職工的安全生產意識和事故防範能力,我部門將認真開展學習培訓《煤礦安全規程》,從而提高員工素質,規範工人操作技能,保障安全生產和員工人身安全。

一、成立學習《煤礦安全規程》領導組

為保證此次活動在我單位的順利開展,特成立領導小組,領導小組成員如下:

組長:劉大治

副組長:趙永孝

辦公室主任:劉守業

成員:各組負責人、各組工程技術人員

二、學習時間:各組充分利用每日一題、班前會、週末例會、業餘時間進行學習

三、學習地點:安監處任務室

四、學習內容:本月我單位將重點學習《煤礦安全規程》的第二編「井工部分」,計畫每天一條,不要求學習的多但必須今天學習了的今天必須掌握。

附:安監處12月份計畫學習《煤礦安全規程》具體內容12月份《煤礦安全規程》計畫學習內容

第二編井工部分

第一章開採

第一節一般規定

12月1日:第15條單項工程、單位工程開工前,必須編制施工組織設計和作業規程,並組織每個工作人員學習。

12月2日:第16條開鑿平硐、斜井和立井時,自井口到堅硬岩層之間的井巷必須砌碹,並向堅硬岩層內至少延深5m。

在山坡下開鑿斜井和平硐時,井口頂、側必須構築擋牆和防洪水溝。

12月3日:第17條掘進井巷和硐室時,必須採取濕式鑽眼、沖洗井壁巷幫、水炮泥、爆破噴霧、裝巖(煤)灑水和淨化風流等綜合防塵措施。

12月4日:凍結法鑿井和在遇水膨脹的岩層中掘進不能採用濕式鑽眼時,可採用乾式鑽眼,但必須採取捕塵措施,並使用個體防塵保護用品。

12月5日:第18條每個生產礦井必須至少有2個能行人的通達地面的安全出口,各個出口間的距離不得小於30m。

12月6日:採用**式通風系統的新建和改擴建礦井,設計中應規定井田邊界附近的安全出口。當井田一翼走向較長、礦井發生災害不能保證人員安全撤出時,必須掘出井田邊界附近的安全出口。

12月7日:井下每乙個水平到上乙個水平和各個採區都必須至少有2個便於行人的安全出口,並與通達地面的安全出口相連線。未建成2個安全出口的水平或採區嚴禁生產。

12月8日:井巷交岔點,必須設定路標,標明所在地點,指明通往安全出口的方向。井下工作人員必須熟悉通往安全出口的路線。

12月9日:第19條對於通達地面的安全出口和2個水平之間的安全出口,傾角等於或小於45°時,必須設定行人路,並根據傾角大小和實際需要設定扶手、台階或梯道。傾角大於45°時,必須設定梯道間或梯子間,斜井梯道間必須分段錯開設定,每段斜長不得大於10m;立井梯子間中的梯子角度不得大於80°,相鄰2個平台的垂直距離不得大於8m。

安全出口應經常清理、維護,保持暢通。 12月10日:第20條主要絞車道不得兼作行人路。

提公升量不大,保證行車時不行人的,不受此限。

12月11日:第21條巷道淨斷面必須滿足行人、運輸、通風和安全設施安裝、檢修、施工的需要,並符合下列要求:

(一)主要運輸巷和主要風巷的淨高,自軌面起不得低於2m。架線電機車運輸巷的淨高必須符合本規程第三百五十六條和第三百五十七條的有關要求。12月12日:

(二)採區(包括盤區、以下各條同)內的上山、下山和平巷的淨高不得低於2m,薄煤層內的不得低於1.8m。

12月13日:採煤工作面運輸巷、回風巷及採區內的溜煤眼等的淨斷面或淨高,由煤礦企業統一規定。巷道淨斷面的設計,必須按支護最大允許變形後的斷面計算。

12月14日:第22條運輸巷兩側(包括管、線、電纜)與運輸裝置最突出部分之間的距離,應符合下列要求:(一) 新建礦井、生產礦井新掘運輸巷的一側,從巷道道碴面起1.

6m的高度內,必須留有寬0.8m(綜合機械化採煤礦井為1m)以上的行人路,管道吊掛高度不得低於1.8m;巷道另一側的寬度不得小於0.

3m(綜合機械化採煤礦井為0.5m)。巷道內安設輸送機時,輸送機與巷幫支護的距離不得小於0.

5m;輸送機機頭和機尾處與巷幫支護的距離應滿足裝置檢查和維修的需要,並不得小於0.7m。巷道內移動變電站或平板車上綜採裝置的最突出部分,與巷幫支護的距離不得小於0.

3m。12月15日:(二)生產礦井已有巷道行人路的寬度不符合本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要求時,必須在巷道的一側設定躲避硐,2個躲避硐之間的距離不得超過40m。躲避硐寬度不得小於1.

2m,深度不得小於0.7m,高度不得小於1.8m,躲避硐內嚴禁堆積物料。

12月16日:(三)在人車停車地點的巷道上下人側,從巷道道碴面起1.6m的高度內,必須留有寬1m以上的行人路,管道吊掛高度不得低於1.8m。

12月17日:第23條在雙軌運輸巷中,2列列車最突出部分之間的距離,對開時不得小於0.2m,採區裝載點不得小於0.

7m,礦車摘掛鉤地點不得小於1m。車輛最突出部分與巷道兩側距離,必須符合本規程第二十二條的要求。

12月18日:第24條採區結束回撤裝置時,必須編制專門措施,加強通風、瓦斯、防火管理。

12月19日:第二節井巷掘進和支護第25條鑿井期間,井口工作範圍必須柵欄圍住,人員進出地點必須安裝柵欄門;井口必須設定封口盤和井蓋門,井蓋門的兩端必須安裝柵欄,封口盤和井蓋門必須堅固嚴密,並採用不燃性材料。 12月20日:

第26條採用普通鑿井法施工時,立井的永久或臨時支護到井筒工作面的距離及防止片幫的措施必須根據岩性、水文地質條件和施工工藝在作業規程中明確規定。

12月21日:第27條立井井筒穿過表土層、砂層、鬆軟岩層或煤層時,必須有專門措施。採用井圈或其他臨時支護時,臨時支護必須安全可靠、緊靠工作面,並及時進行永久支護。

在建立永久支護前,每班應派專人觀測地面沉降和臨時支護後面的井幫變化情況;發現危險預兆時,必須立即停止工作,撤出人員,進行處理。

12月22日:第28條立井永久支護的質量必須符合設計要求。巖幫與支護之間必須填滿灌實。井壁出水時必須採取導水或堵水等措施。

12月23日:第29條採用鑽井法開鑿立井井筒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 鑽井的設計與施工最終位置必須通過風化帶,並向不透水的穩定基岩至少延深5m。

12月24日:(二)鑽井期間,採用封口平台時,必須將井口封蓋嚴密;採用井口梁時,必須有可靠的防墜措施。

12月25日:(三) 鑽井過程中,護壁泥漿的各項引數必須定時測定,發現問題立即調整。井筒內的泥漿面,必須保持高於地下靜止水位。

12月26日:(四) 鑽井時必須測定井筒的偏斜度。偏斜超過規定時,必須及時糾正。

井筒偏斜度及測點的間距必須在施工組織設計中明確規定。鑽井完畢後,必須繪製井筒的縱橫剖面圖,井筒中心線和截面必須符合設計要求。

12月27日:(五) 預製井壁的質量,必須逐節檢查鑑定。井壁連線部位必須有可靠的防蝕、防水措施,合格後方可下沉井壁。

12月28日:(六) 井壁下沉完成後,必須檢查井壁偏斜度,只有符合要求後方可進行壁後充填,壁後充填必須密實。充填材料必須經過試驗,滿足強度和凝固時間的要求,並保證能夠置換出泥漿。

開鑿沉井井壁的底部或開掘馬頭門之前,必須檢查破壁處及其上方15-30m範圍內壁後的充填質量,發現不合格時,必須採取可靠的補救措施。

12月29日:(七) 開鑿沉井井壁的底部和開掘馬頭門採用爆破作業時,必須制定安全措施。

12月30日:第30條採用凍結法開鑿立井井筒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 凍結深度應穿過風化帶延深至穩定的基岩10m以上。基岩段湧水較大時,應加深凍結深度。

12月31日:(二) 鑽進凍結孔時,必須測定鑽孔的方向和偏斜度,測斜的最大間隔不得超過30m,並繪製凍結孔實際偏斜平面位置圖,偏斜度超過規定時,必須及時糾正。因鑽孔偏斜影響凍結效果時,必須補孔。

安監處2023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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