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礦安全規程2023年修改內容

2022-09-26 09:12:02 字數 3974 閱讀 3415

「(一)工作面風流控制必須可靠。

「(二)專用排瓦斯巷必須在工作面進迴風巷道系統之外另外布置,並編制專門設計和制定專項安全技術措施;嚴禁將工作面回風巷作為專用排瓦斯巷管理。

「(三)專用排瓦斯巷回風流的瓦斯濃度不得超過2.5%,風速不得低於0.5m/s;專用排瓦斯巷進行巷道維修工作時,瓦斯濃度必須低於1.0%。

「(四)專用排瓦斯巷及其輔助性巷道內不得進行生產作業和設定電氣裝置。

「(五)專用排瓦斯巷內必須使用不燃性材料支護,並應當有防止產生靜電、摩擦和撞擊火花的安全措施。

「(六)專用排瓦斯巷必須貫穿整個工作面推進長度且不得留有盲巷。

「(七)專用排瓦斯巷內必須安設甲烷感測器,甲烷感測器應當懸掛在距專用排瓦斯巷回風口10—15m處,當甲烷濃度達到2.5%時,能發出報警訊號並切斷工作面電源,工作面必須停止工作,進行處理。

「(八)專用排瓦斯巷禁止布置在易自燃煤層中。」

原為:採煤工作面瓦斯湧出量大於或等於20m3/min、進迴風巷道淨斷面8m2以上,經抽放瓦斯(抽放率25%以上)和增大風量已達到最高允許風速後,其回風巷風流中瓦斯濃度仍不符合本規程第一百三十六條的規定時,由企業主要負責人審批後,可採用專用排瓦斯巷,但該巷回風流中的瓦斯濃度不得超過2.5%,並遵守下列規定:

(一)工作面風流控制必須可靠。

(二)專用排瓦斯巷內不得進行生產作業和設定電氣裝置;進行巷道維修工作時,瓦斯濃度必須低於1.5%。

(三)專用排瓦斯巷內風速不得低於0.5m/s。

(四)專用排瓦斯巷內必須用不燃性材料支護,並應有防止產生靜電、摩擦和撞擊火花的安全措施。

(五)專用排瓦斯巷必須貫穿整個工作面推進長度且不得留有盲巷。

(六)專用排瓦斯巷內必須安設甲烷感測器,甲烷感測器應懸掛在距專用排瓦斯巷回風口15m處,當甲烷濃度達到2.5%時,能發出報警訊號並切斷工作面電源,工作面必須停止工作,進行處理。

(七)煤層的自燃傾向性為不易自燃。

六、第一百四十八條修改為:「抽放瓦斯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抽放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層的採空區瓦斯時,必須經常檢查一氧化碳濃度和氣體溫度引數的變化,發現有自然發火徵兆時,應當立即採取措施。

「(二)井上下敷設的瓦斯管路,不得與帶電物體接觸並應當有防止砸壞管路的措施。

「(三)採用乾式抽放瓦斯裝置時,抽放瓦斯濃度不得低於25%。

「(四)利用瓦斯時,在利用瓦斯的系統中必須裝設有防回火、防回風和防**作用的安全裝置。

「(五)抽採的瓦斯濃度低於30%時,不得作為燃氣直接燃燒;用於內燃機發電或作其他用途時,瓦斯的利用、輸送必須按有關標準的規定,並制定安全技術措施。」

原條款為:抽放瓦斯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利用瓦斯時,瓦斯濃度不得低於30%,且在利用瓦斯的系統中必須裝設有防回火、防回氣和防**作用的安全裝置。不利用瓦斯、採用乾式抽放瓦斯裝置時,抽放瓦斯濃度不得低於25%。

(二)抽放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層的採空區瓦斯時,必須經常檢查一氧化碳濃度和氣體溫度等有關引數的變化,發現有自然發火徵兆時,應立即採取措施。

(三)井上下敷設的瓦斯管路,不得與帶電物體接觸並應有防止砸壞管路的措施。

七、刪除第一百六十八條表3中「本規程第一百三十六條所規定的裝有礦井安全監控系統的採煤工作面回風巷」一行。

八、第一百七十六條修改為:「在礦井井田範圍內發生過煤(巖)與瓦斯突出(簡稱突出,下同)的煤層或者經鑑定有突出危險的煤層為突出煤層;在礦井的開拓、生產範圍內有突出煤層的礦井為突出礦井。

「煤礦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經事故調查認定為突出事故的,發生事故的煤層即為突出煤層,該礦井即為突出礦井。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立即進行突出煤層鑑定;鑑定未完成前,應當按照突出煤層管理:

「(一)煤層有瓦斯動力現象的。

「(二)煤層瓦斯壓力達到或者超過0.74mpa的。

「(三)相鄰礦井開採的同一煤層發生突出事故或被鑑定為突出煤層的。

「突出礦井及突出煤層的鑑定,由煤礦企業委託具有煤與瓦斯突出危險性鑑定資質的單位進行。煤礦企業應當將鑑定結果報省(自治區、直轄市)負責煤炭行業管理的部門審批,並報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備案。

「新建礦井的煤層突出危險性應當根據地質勘探部門提供的基礎資料進行煤層突出危險性評估;經評估認為有突出危險的新井,其建井期間應當對開採煤層及其他可能對採掘活動造成威脅的煤層進行突出危險性鑑定。」

原條款為:礦井在採掘過程中,只要發生過1次煤(巖)與瓦斯突出(簡稱突出,下同),該礦井即為突出礦井,發生突出的煤層即為突出煤層。突出礦井及突出煤層的確定,由煤礦企業提出報告,經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授權單位鑑定,報省(自治區、直轄市)負責煤炭行業管理的部門審批,並報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備案。

對於突出煤層或突出礦井,只有在有充分依據證明不再有突出危險,由煤礦企業提出報告,經原鑑定單位確認和審批單位批准後,方可撤銷,並報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備案。

新建礦井的煤層突出危險性根據地質勘探部門提供的基礎資料,由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授權單位鑑定,報省(自治區、直轄市)負責煤炭行業管理的部門審批。

新井建設期間必須根據揭穿各煤層的實際情況重新驗證煤層的突出危險性,經驗證與所定的煤層突出危險性不符時,由煤礦企業提出報告,報原審批部門審批。

九、第二百零一條第一款修改為:「石門揭穿(開)突出煤層前,當**為突出危險工作面時,必須採取防治突出措施,經檢驗措施有效後,方可用遠距離爆破揭穿(開)煤層;若經檢驗措施無效,必須採取補充防治突出措施直至有效。當**為無突出危險工作面時,方可直接採用遠距離爆破或震動爆破揭穿(開)煤層。

」石門揭穿(開)突出煤層前,當**為突出危險工作面時,必須採取防治突出措施,經檢驗措施有效後,可用遠距離爆破或震動爆破揭穿(開)煤層;若檢驗措施無效,應採取補充防治突出措施直至有效。當**為無突出危險工作面時,可不採取防治突出措施,直接採用遠距離爆破或震動爆破揭穿(開)煤層。

厚度小於0.3m的突出煤層,可直接採用震動爆破或遠距離爆破揭穿。

十、第二百零九條修改為:「井巷揭穿突出煤層和在突出煤層中進行採掘作業時,必須採取遠距離爆破、避難硐室、反向風門、壓風自救系統等安全防護措施。

「突出礦井的入井人員必須攜帶隔離式自救器;採掘工作業時,隔離式自救器應當懸掛或存放在其3m的範圍內。」

原條款為:井巷揭穿突出煤層和在突出煤層中進行採掘作業時,必須採取震動爆破、遠距離爆破、避難硐室、反向風門、壓風自救系統等安全防護措施。

突出礦井的入井人員必須攜帶隔離式自救器。

十一、第二百五十三條第二款修改為:「雨季受水威脅的礦井,應當制定雨季防治水措施,建立雨季巡視制度並組織搶險隊伍,儲備足夠的防洪搶險物資。當暴雨威脅礦井安全時,必須立即停產撤出井下全部人員,只有在確認暴雨洪水隱患徹底消除後方可恢復生產。

」原條款為:雨季受水威脅的礦井,應制定雨季防治水措施,並應組織搶險隊伍,儲備足夠的防洪搶險物資。

十二、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一款修改為:「水文地質條件複雜或有突水淹井危險的礦井,。」

原條款為:水文地質條件複雜或有突水淹井危險的礦井,必須在井底車場周圍設定防水閘門。在其他有突水危險的地區,只有在其附近設定防水閘門後,方可掘進。

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在其他有突水危險的採掘區域,應當在其附近設定防水閘門,不具備設定防水閘門條件的,必須制定防突水措施,由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審批。」

原第二款改為第三款,並增加一項作為第(八)項:「防水閘門必須靈活可靠,並保證每年進行2次關閉試驗,其中1次應當在雨季前進行,關閉閘門所用的工具和零配件必須專人保管,專地點存放,不得挪用丟失。」

原第三款改為第四款。

十三、第二百七十四條修改為:「井下防水閘牆的設定應當根據礦井水文地質情況決定,防水閘牆的設計經煤礦企業技術負責人批准後方可施工,投入使用前應當由煤礦企業技術負責人組織竣工驗收。」

原條款為:防水閘門必須靈活可靠,並保證每年進行2次關閉試驗,其中1次應在雨季前進行,關閉閘門所用的工具和零配件必須專人保管,專門地點存放,不得挪用丟失。

十四、第二百八十五條第一款修改為:「礦井必須做好水害分析預報和充水條件分析,堅持**預報、有疑必探、先探後掘、先治後採的防治水原則。」

原條款為:礦井必須作好水害分析預報,堅持有疑必探,先探後掘的探放水原則。

第三款修改為:「探水孔的布置和超前距離,應當根據水頭高低、煤(巖)層厚度和硬度以及安全措施等在探放水設計中具體規定。」

原條款為:探水眼的布置和超前距離,應根據水頭高低、煤(巖)層厚度和硬度以及安全措施等在探放水設計中具體規定。

煤礦安全規程

關於修改 煤礦安全規程 部分條款的決定 已經2009年12月14日 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目錄第一編總則 1 第二編井工部分 2 第一章開採 2 第一節一般規定 2 第二節井巷掘進和支護 3 第三節回採和頂板控制 6 第四節採掘機械 9 第五節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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