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集體建設用地整理與集中使用管理暫行辦法

2023-02-09 02:00:02 字數 4199 閱讀 50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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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規範集體建設用地整理與集中使用,推進節約集約用地,促進城鄉統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關於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國發〔2004〕28號)、《***關於加強土地調控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發〔2006〕31號)、《國土資源部關於規範城鎮建設用地增加與農村建設用地減少相掛鉤試點工作的意見》(國土資發〔2005〕207號)和《中共成都市委成都市人民**關於加強耕地保護進一步改革完善農村土地和房屋產權制度的意見(試行)》(成委發〔2008〕1號)等法律、法規和檔案規定,結合成都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成都市行政區域內集體建設用地整理與集中使用,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集體建設用地整理與集中使用,是指依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土地整理專項規劃,通過實施土地整理,將原有零星分散的集體建設用地復墾為耕地後,原集體建設用地面積扣除新建農民集中居住區用地面積後,節約的集體建設用地按照「城鎮建設用地增加與農村建設用地減少相掛鉤」的方式集中用於城鎮建設的行為。

集體建設用地整理與集中使用依據審批許可權不同分為:由國土資源部、四川省國土資源廳批准的城鎮建設用地增加與農村建設用地減少相掛鉤專案(以下簡稱掛鉤專案);由成都市人民**批准的城鎮建設用地增加與農村建設用地減少相掛鉤專案(以下簡稱拆院並院專案)。

掛鉤專案或拆院並院專案由拆舊區和建新區(包括農民集中居住區和城鎮建新區)兩個部分構成,也可只安排拆舊區和農民集中居住區,節約的集體建設用地由市、縣國土部門統籌安排使用。

第四條集體建設用地整理與集中使用應當遵循以下基本原則:(一)充分尊重農民意願,依法保護農民和集體經濟組織的合法權益。

(二)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整理專項規劃、城鄉建設規劃、產業布局規劃和新農村建設規劃。

(三)對田、水、路、林、村實施綜合整治,並與農業產業化相結合。

(四)建設用地總量不增加,耕地面積不減少、質量不降低,用地布局更加合理,集約節約用地水平逐步提高。

第五條市國土資源局負責全市範圍內集體建設用地整理與集中使用的專案申報和監督管理工作。

區(市)縣國土資源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集體建設用地整理與集中使用的專案申報和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集體建設用地整理

第六條各區(市)縣應在開展土地資源專項調查的基礎上分析本區域集體建設用地整理潛力,科學編制土地整理專項規劃,並根據實施時序編制專案區實施規劃。未編制土地整理專項規劃和專案區實施規劃的,不予批准開展集體建設用地整理工作。

第七條掛鉤專案或拆院並院專案可由市、區(市)縣人民**及其出資成立的國有公司直接投資,也可由專案區域內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引入的社會資金投資。

第八條掛鉤專案或拆院並院專案申報應具備以下要件:(一)土地整理專項規劃和專案區實施規劃(含文字、圖件、附件及電子文件);

(二)專案資金籌措方案及資金證明;(三)專家論證意見;

(四)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村社、鄉鎮**簽章同意進行集體建設用地整理的意見書,以及按《成都市國土資源局關於印發成都市土地綜合整理專案土地權屬調整暫行規定的通知》(成國土資發〔2007〕390號)規定擬定的權屬調整初步方案;

(五)被拆遷農戶同意拆遷的意見書;(六)拆舊區整理前現狀影像資料;

(七)區(市)縣規劃部門出具的建新區(包括新農村建設)規劃意見;

(八)鄉(鎮)**對農戶搬遷意願的落實方案;

(九)標明專案區範圍的土地利用現狀標準分幅圖(與變更調查上報資料對應);

(十)專案區範圍內以村為單位的土地統計臺帳及電子版(與變更調查上報資料對應)。

第九條掛鉤專案由區(市)縣國土資源局向成都市國土資源局提出申請,經審核同意後,報四川省國土資源廳轉報國土資源部批准;拆院並院專案由區(市)縣國土資源局向成都市國土資源局提出申請,經審核同意後,報成都市人民**批准。

第十條掛鉤專案或拆院並院專案批准後,由專案實施單位按下列要求負責拆舊區拆遷補償、農民集中居住區建設和建設用地復墾:

(一)拆遷補償。拆舊區的拆遷補償按批准的專案實施規劃進行。集體建設用地上的建(構)築物及其它附著物的補償標準按照不低於當地徵地拆遷補償辦法執行,宅基地使用權的補償標準按照不低於區(市)縣人民**公布的集體建設用地最低保護價執行。

(二)農民集中居住區建設。專案實施時,應優先按專案實施規劃開展農民集中居住區建設。農民集中居住區的規劃和建設標準按《中共成都市委成都市人民**關於進一步提高農民集中居住質量的意見》(成委發〔2008〕5號)執行。

進入農民集中居住區居住的農戶,可按統規自建的方式按規定標準建房,也可按成本價購買專案實施單位修建的統建房。農戶自建房或統建房的占地成本由建房或購房的農戶負擔。

(三)集體建設用地復墾。拆舊區集體建設用地上的建(構)築物及其它附著物拆除後,應及時按土地整理專案的相關要求將集體建設用

地復墾為耕地。

第十一條掛鉤專案或拆院並院專案驗收應具備以下要件:(一)專案區實施規劃(含文字、規劃設計圖、單體圖冊及預算);(二)專案區竣工驗收請示及區(市)縣國土資源部門的初檢意見;(三)專案區竣工報告;(四)專案區竣工圖;

(五)專案區批准檔案和經批准的專案區實施規劃方案;(六)專案區實施前後土地利用結構變化表及相關影像資料;(七)權屬調整方案落實情況報告;

(八)標明專案區範圍的土地利用現狀標準分幅圖,專案區範圍內以村為單位的土地統計臺帳及電子版;

(九)專案區實施後的土地勘測定界資料,包括《技術報告書》、土地勘測定界圖、圖斑面積量算表,土地分類面積彙總表等;

(十)專案區招標、監理、廉政建設有關資料,農民集中居住區建設施工許可證;

(十一)工程質量驗收報告(含有驗收資質單位出具的房屋驗收報告)及耕地質量分析有關材料;

(十二)資金使用、財務決算及審計報告;(十三)指標使用情況報告;

(十四)專案竣工後,縣級國土資源部門初驗的資料。第十二條掛鉤專案或拆院並院專案拆舊區和農民集中居住區全部實施完畢的,由區(市)縣國土資源局自驗後向成都市國土資源局提

出驗收申請。掛鉤專案由成都市國土資源局初驗後轉報四川省國土資源廳驗收,拆院並院專案由成都市國土資源局按專案區實施規劃進行綜合檢查驗收並出具驗收意見。

第十三條農戶自願放棄宅基地的,由區(市)縣人民**對其房屋及其它附著物按照不低於當地徵地拆遷補償標準進行補償,對其宅基地使用權按照不低於區(市)縣**公布的集體建設用地最低保護價進行補償。

農戶自願放棄的宅基地,由區(市)縣國土資源局建立專門臺帳,在條件具備時,將該地塊納入掛鉤專案或拆院並院專案統一實施。

第十四條5.12**後,農村地區災毀住房重建按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章集體建設用地集中使用

第十五條實施掛鉤專案或拆院並院專案節約的集體建設用地,按照「拆舊區」與「建新區」對應的原則直接使用,或由市、縣國土部門統籌安排使用。

第十六條直接使用節約的集體建設用地,可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規劃建設用地區或發展預留區使用。掛鉤專案的「建新區」可根據需要報徵為國有或保留集體建設用地性質,拆院並院專案的「建新區」保留集體建設用地性質。

第十七條統籌安排使用的集體建設用地,必須在土地利用總體規

劃確定的規劃建設用地區或發展預留區使用。其中,掛鉤專案節約的集體建設用地可跨鄉鎮或跨區(市)縣使用,拆院並院專案節約的集體建設用地只能在本鄉鎮範圍內使用。

掛鉤專案節約的集體建設用地和拆院並院專案節約的集體建設用地實行分類管理。

第十八條擬流轉使用權的集體土地現狀為農用地的,必須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依法批准農轉用或按照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一一對應」的方式設定為掛鉤專案區,才能按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的有關規定進行流轉。

第四章監督管理

第十九條掛鉤專案或拆院並院專案經省或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檢查驗收合格後,涉及的區(市)縣國土資源局應及時對「拆舊區」和「建新區」進行年度土地利用現狀變更調查,並更新土地利用現狀資料庫,涉及土地權屬調整變化的,依法辦理相關土地權屬變更登記手續。

第二十條市、縣兩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建立掛鉤專案或拆院並院專案臺帳,完善檔案管理制度,做到資料、圖件、實地一致。

第二十一條集體建設用地整理與集中使用工作,由成都市國土資源局納入土地管理目標,在每年年底以區(市)縣為單位進行考核。

第二十二條掛鉤專案或拆院並院專案應嚴格按批准的規劃實施。從立項至驗收合格,掛鉤專案不得超過三年,拆院並院專案不得超過兩

年。對未按規劃或未按規定期限完成專案實施的區(市)縣,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停止開展下一年度的集體建設用地整理與集中使用工作,並扣減其下一年度相應的土地利用年度計畫指標;情節嚴重的,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二十三條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工作人員在集體建設用地整理與集中使用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由成都市國土資源局負責解釋。第二十五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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