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閘執行管理細則 操作規程

2023-02-07 04:18:05 字數 4841 閱讀 4839

水閘工程管理細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水閘工程管理、養護、充分發揮工程效益,更好地為經濟建設和社會服務,現根據國家有關水利工程(含船閘)管理的法令、法規和上級頒發的有關檔案精神,結合本區具體情況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本細則適用於奉賢區各區屬節制閘、套閘、船閘工程。

第三條水閘工程管理必須確立為經濟建設和人民生活需要服務的宗旨,貫徹水量與水質並重,安全執行第一,興利服從防汛,區域性服從全域性的原則。做到科學管理、合理使用、定期保養、計畫修理,保持裝置正常運轉,使工程處於良好的技術狀態,為充分發揮工程的防洪、排澇、引水調控功能,為過往船舶提供安全、及時、方便的執行條件做好工作。

第四條水閘工程及其附屬設施管理區域的土地、水域和設施,受國家保護,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侵占或毀壞。

第二章管理組織和崗位設定

第五條為統一管好、用好區屬水閘工程,區成立《奉賢區河道水閘管理所》,屬全額撥款事業單位,獨立核算。河閘所內部可根據工作需要設定科室。

第六條隸屬區河閘所的中型水閘或工作任務較重的小型水閘可設立管理站。區所對水閘管理站實行統收統支,非獨立核算,站內可根據工作需要設定若干班組。

第七條區河閘所管理轄下的小型水閘設定閘長或正副閘長,實行統收統支、非獨立核算單位,閘長直接管理到人。

第八條河閘所必須建立黨、團、工會、婦女等黨群組織,管理站必須根據人員政治狀況、工作需要,分別建立相應的小組;堅持黨的領導,發揮群團組織的作用,調動各方面的積極因素,以確保管理工作的順利進行。

第九條所、站、閘各級管理單位都必須明確制定各自的工作任務職責,包括單位內設定的科、室、班、組,報上級審核批准。

第一十條區河閘所的人員編制和機構級別需經區有關主管部門批准,管理站(閘)的人員編制經區河閘所核准下達。

第一十一條各水閘工程管理單位內部崗位設定,必須根據已批准的人員編制和任務職責範圍,進行定崗、定責;要根據實際需要與可能進行崗位分工,可實行一人多崗或一崗多人,但必須劃定時、空界線,分清職責範圍和主次,使每人擔任的職責具體、明確。

崗位設定應本著精簡的原則,根據實際工作需要,按行政管理、工程技術、財務物資、操作排程、維修養護、安全生產和後勤服務等方面配備。

第十二條河閘所、站閘長負責本單位的精神文明和物質文明領導工作,並實行行政主管責任制,帶領職工完成上級下達的各項任務。

第十三條積極鼓勵職工學業務、學技術,不斷提高自身素質。區所根據需要確定技術人員的等級工崗位配置,在定額範圍內實行競爭上崗。

第三章船(套)閘管理

第十四條船(套)閘管理和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有關方針、政策和上級頒發的有關法令、法規和檔案,保證船(套)閘安全投運和執行安全暢通;

(二)根據上級的有關規定與要求,制定各項規章制度,並在實踐過程中不斷修訂完善;

(三)加強執行管理,對各項規章制度的執**況要認真進行檢查監督,對過閘船舶要進行宣傳教育和加強組織管理;

(四)負責船(套)閘各項設施的檢查、管理,編制維修、養護和大修、歲修計畫,並組織實施;

(五)負責過閘費的徵收和解交;

(六)負責按時準確報送各項統計報表和年度總結;

(七)負責職工的政治思想、職業道德和行風的教育,組織業務技術學習,抓好職工生活。

第十五條為充分發揮船(套)閘的通航能力,節約成本,延長裝置使用壽命,各船(套)閘的啟閉閘次,由區河閘所會同區航運管理部門,在調查研究的基礎上制定並報主管部門批准,各管理站、閘無權更改、變動。

第十六條船(套)閘管理執行人員應熟悉本閘建築物和機電裝置的結構與效能;熟悉水位、水深、流速等水文特點;熟悉常用燈號、訊號、聲號;操作技術要熟練,應掌握與熟悉過往船舶效能和航行規律,做到排程合理,安排恰當。

第十七條船舶過閘一般應按照先近後遠、先外檔再內檔的順序進行安排,除對執行任務的公安、港監船舶隨到隨放外,下列船隻可以申請優先過閘:

(一)防汛、抗旱急運物資運輸船,並持有證明或上級已通知者。

(二)軍用物資船隻,並持有區以上武裝部門證明。

(三)搶險救護船隻,並持有鎮以上**的證明。

(四)鮮活貨過載船(新鮮水果、蔬菜、魚蝦、家畜、家禽等)。

(五)危險品船舶到閘後,閘室內無船或船數少的情況下。

第十八條為保證船舶安全執行,凡遇下列情形之一者,船(套)閘應暫停使用,並做好記錄,報區河閘所備案:

(一)因防汛、抗旱或納潮任務,上級主管部門指令停航時。

(二)高(潮)水位超過設計最高通航水位時。

(三)大霧能見度在30公尺以內時。

(四)強烈**警報發出期間危及建築物安全時。

(五)十一級以上大風期間。

(六)特大暴雨,操作人員與船戶視線不清時。

(七)船(套)閘發生重大事故,危級通航安全時。

第十九條船(套)閘應提高使用效率,最大限度地減少停航時間,如必要的停航修理或故障修理,必須做到計畫周密、準備充分,由河閘所會同航運管理部門報上級主管部門批准, 按有關規定提前登報發布公告和印發停航通告、通知。因緊急搶修停航,需及時向區所報告,並做好宣傳工作。

第二十條過閘船舶必須具備證書、證明和船員證件:

(一)經水閘管理部門核發的過閘證;

(二)經船舶檢驗部門檢驗,持有合格的技術證書或檔案;持有港航監督機關發給的航行簽證簿;

(三)裝運危險品的船舶,除要符合裝載安全要求外,還須持有安全或港監部門簽發的運輸準運證;

(四)按國家規定必須投保的船舶,應當持有保險文書或證明檔案;

(五)按國家規定配備持有合格職務證書的船長,駕駛員輪機員和其他船員;

(六)其他船員應當經過安全教育和專業訓練。

第二十一條過閘船舶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必須遵守水上交通規則和水閘管理部門的有關規定和制度;

(二)必須服從值班人員的排程指揮,按照先出後進的原則,順序慢速行駛,不准搶檔超越,不准抗拒出閘;

(三)等待過閘的船舶應按照指定地區順序停靠,遵守停靠檔次規定,不許堵塞主航道;

(四)必須主動登記,交驗過閘證航行簽證薄及駕駛執照;

(五)應主動辦理過閘手續,按規定繳納過閘費,不准行賄謀利少繳閘費強行過閘;

(六)船舶進入閘區後,應按指定地點停靠,不得超過安全停靠線,隨時注意閘室漲落水;船員應嚴守各自崗位,不准擅自離崗;

(七)船舶進入閘室內,嚴禁在甲板上生火、燃放鞭炮,敲鑿或進行其它可能引**花的作業;

(八)嚴禁在閘室倒垃圾、糞便,排放汙油、汙水及拋棄沙石泥土,不准在閘牆上塗寫;

(九)船舶在閘室內不得上下旅客或裝卸貨物;

(十)要愛護建築物及其裝置,不准碰撞或下篙勾搗閘門,不准在爬梯、欄杆上帶纜;

(十一)裝有危險貨物的船舶,必須有安全防護措施,在指定停泊區停靠,並主動與船閘值班人員聯絡安排過閘;

(十二)不得在候閘區滯留等潮。

第二十二條船舶具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准過閘放行;

(一)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船舶過閘規定,不服從水閘管理的。

(二)未辦理《上海市船舶過閘證》的。

(三)不具備水上航行安全條件的船舶、排筏。

(四)嚴重漏水的。

(五)機器裝置發生故障,影響通航安全的。

(六)嚴重超載、超寬、超高、超深或其它超過船閘設計限定標準的。

(七)裝載危險貨物,不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

(八)發生交通事故,處理未完結的。

(九)拒不交足過閘費的。

第二十三條竹木排筏應當配備必要的安全航行裝置,救生裝置和足以保障安全航行的排工;滿100立方公尺者尚須持有區防汛指揮部的過閘證明書,方能准許過閘。

第二十四條船(套)閘值班人員應嚴格遵守崗位責任制和安全操作規程,認真記好各項值班記錄或執行日記,認真做好**安排工作和安全宣傳工作,通航過程中,內外閘管理人員都必須認真加強了望,準確指揮船舶安全循序過閘。

第二十五條區防汛主管部門因防汛需要,指令套閘進行引、排水時,套閘應執行節制閘的執行職責和管理執行要求。

(五) 節制閘管理

第二十六條節制閘管理的主要職責是:

(一)認真貫徹黨和國家的有關方針和政策、上級頒發的有關法令、法規和檔案;

(二)根據上級有關規定要求,制定各項規章制度,並認真實踐和總結經驗、不斷修改完善;

(三)認真及時完成上級交給的防汛、排澇、引水抗旱、引清排汙和保港衝淤等任務,充分發揮水利工程效能;

(四)加強執行管理,加強值班,加強閘區的檢查監督,研究制定特殊情況下的防範措施,保證工程安全執行;

(五)負責水工建築物的觀察和引排河道的測量,了解工程動態變化;

(六)有照顧性通航任務的水閘,應負責完成船(套)閘管理中的有關職責;

(七)負責工程各項設施的檢查、管理,編制維修、養護和大修、歲修計畫,並組織實施;

(八)負責按期準確報送各項統計報表和年度總結;

(九)負責職工的政治思想,職業道德和行風的教育;組織業務技術學習,抓好職工生活。

第二十七條節制閘調控執行的標準和各閘如何統一協調執行,應根據區主管局和防汛部門的要求,另行制定調控執行計畫細則,經區**批准執行。各閘可根據「細則」制定相應的管理執行制度。

第二十八條節制(套)閘在引排執行時,除區主管部門特准外,不得超出工程設計指標:

(一)最高水(潮)位,最低水(潮)位。

(二) 最大過閘流量,相應單寬流量。

(三) 最大水(潮)位差及相應的上、下游水(潮)位。

第二十九條節制閘控制執行的基本要求:

(一)一般情況下閘門啟閉須在上下游水位基本持平時進行,當水位差較大時,應分段啟閉。

(二)多孔水閘閘門應按設計要求或管理經驗進行操作,由中間向兩邊依次對稱開啟,關閉時順序相反,嚴禁不對稱執行;

(三)啟閉閘門應由專職人員進行操作,固定崗位明確責任。閘門啟閉前後,應對啟閉機械、動力裝置、上下游水位及流態、啟閉時間及次序、閘門開度等詳加檢查、記載並妥為儲存;

(四)凡配電網供電進行啟閉的,須配備柴油發電機;無柴油發電機的,應配備其它機械或手動的啟閉方式;

(五)水閘在引水、排水,加大或減少流量前,均應事先廣播通知上下游有關作業人員及船戶,執行時加強了望和宣傳(晚間執行要有燈光標誌)避免發生事故;

(六)閘門執行中,要求過閘水流平衡,避免產生集中水流,折衝水流、回流、漩渦等不正常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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