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普通中小學校校舍建設標準

2023-02-02 03:51:04 字數 4173 閱讀 3981

主編部門: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

批准部門: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

施行日期:2023年7月1日

關於批准發布《城市普通中小學校

校舍建設標準》的通知

建標[2002]102號

***各有關部門,各省、自治區建設廳、計委、教育廳,直轄市建委、計委、教委,計畫單列市建委、計委、教育局(教委):

根據國家計委《關於印發2023年度部分計畫(草案)的通知》(計綜合[1989]30號)和建設部、國家計委《關於工程專案建設標準編制工作暫行辦法》([90]建標字第519號)的要求,由教育部門會審通過,批准為全國統一標準予以發布,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

本建設標準的管理由建設部、國家計委負責,其具體解釋工作,由教育部負責。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

二00二年四月十七日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學校建設規模與校舍用房的組成

第三章學校網點布局、選址與規劃設計

第四章校舍建築面積指標

第五章校舍主要建築標準

附加說明

附件城市普通中小學校校舍建設標準條文說明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適應城市普通中小學教育現代化、教育改革與發展以及推進素質教育對校園、校舍條件與環境的需要,加強學校建設的科學化、規範化管理,合理確定並正確掌握建設標準,不斷提高中小學校的規劃設計和建設水平,促進技術進步,提高投資效益,制定本建設標準。

第二條本建設標準適用於城市(包括建制鎮)新建普通中小學校建設專案的規劃設計和建設。改建、擴建專案可參照執行。

第三條城市普通中小學校的建設,必須貫徹安全、適用、經濟、美觀的原則,應結合本地區的實際情況,根據需要與可能,正確處理好近期與遠期結合的關係。

第四條城市普通中小學校的建設必須堅持先規劃設計後建設的原則。學校的規劃設計要便於分期實施。改建、擴建專案應充分利用已有設施和裝置。

第五條城市普通中小學校的建設除執行本建設標準外,尚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建設標準和建築設計規範的規定。

第二章學校建設規模與校舍用房的組成

第六條學校建設規模

一、城市普通中小學校的建設規模應根據批准的學校規模、城市建設規劃的要求確定。

二、學校規模和班額人數

1、完全小學:12班、18班、24班、30班,每班45人。

2、九年制學校:18班、27班、36班、45班,小學階段每班45人、中學階段每班50人。

3、初級中學:12班、18班、24班、30班,每班50人。

4、完全中學: 18班、24班、30班、36班,每班50人。

5、高階中學:18班、24班、30班、36班,每班50人。

第七條校舍用房的組成

一、城市普通中小學校校舍由教學及教學輔助用房、辦公用房、生活服務用房三部分組成。

二、教學及教學輔助用房

1、完全小學:設定普通教室;自然教室、**教室、美術教室、書法教室、語言教室、計算機教室、勞動教室等專用教室和輔助用房;多功能教室、圖書室、科技活動室、心理諮詢室、體育活動室等公共教學用房及其輔助用房。

2、九年制學校:設定普通教室;實驗室、**教室、美術教室、書法教室、地理教室、語言教室、計算機教室、勞動技術教室等專用教室和輔助用房;多功能教室、圖書館、科技活動室、心理諮詢室、體育活動室等公共教學用房及其輔助用房。

初級中學:設定普通教室;實驗室、**教室、美術教室、書法教室、地理教室、語言教室、計算機教室、勞動技術教室等專用教室及輔助用房;合班教室、圖書館、科技活動室、心理諮詢室、體育活動室等公共教學用房及其輔助用房。

4、完全中學:設定普通教室;實驗室、**教室、美術教室、書法教室、地理教室、語言教室、計算機教室、勞動技術教室等專用教室及輔助用房;合班教室、圖書館、科技活動室、心理諮詢室、體育活動室等公共教學用房及其輔助用房。

5、高階中學:設定普通教室;實驗室、**教室、美術教室、書法教室、地理教室、語言教室、計算機教室、勞動技術教室等專用教室及其輔助用房;合班教室、圖書館、科技活動室、心理諮詢室、體育活動室等公共教學用房及其輔助用房。

三、辦公用房

城市普通中小學校設定教學辦公室、行政辦公室、社團辦公室及廣播室,會議接待室、德育展覽室、衛生保健室等管理用房。

四、生活服務用房

城市普通中小學校應根據辦學的實際需要設定教工單身宿舍、教工與學生食堂、開水房、汽車庫、配電室、教工與學生廁所等用房;可設定學生宿舍、鍋爐房、浴室、自行車庫等用房。

五、重點學校、示範性學校、民族學校以及有特殊要求的學校經主管部門批准,可增設本條未列出的其他用房。

第三章學校網點布局、選址與規劃設計

第八條學校網點布局

一、城市普通中小學校網點布局應根據城市建設總體規劃的要求,結合人口密度與人口分布,尤其是學齡人口數量及其增減的發展趨勢,以及城市交通、環境等因素綜合考慮,合理布點。新建住宅區內,要根據規劃的居住人口及實際人口出生率,建設規模適宜的中小學校。城市普通中小學校網點布局應符合下列原則:

1、學生能就近走讀入學;2、學校應具有較好的規模效益和社會效益;3、特殊情況特殊處理。

二、學校服務半徑要根據學校規模、交通及學生住宿條件、方便學生就學等原則確定。中小學生不應跨越鐵路幹線、高速公路及車流量大、無立交設施的城市主幹道上學。

第九條校址選擇

一、城市新建的普通中小學校,校址應選在交通方便、地勢平坦開闊、空氣清新、陽光充足、排水通暢、環境適宜、公用設施比較完善、遠離汙染源的地段。應避開高層建築的陰影區、**斷裂帶、山丘地區的滑坡段、懸崖邊及崖底、河灣及泥石流地區、水壩洩洪區等不安全地帶。架空高壓輸電線、高壓電纜及通航河道等不得穿越校區。

二、學校不應與集貿市場、公共娛樂場所、醫院傳染病房、太平間、公安看守所等不利於學生學習和身心健康,以及危及學生安全的場所毗鄰。

第十條校園規劃設計

一、校園的總體規劃設計應因地制宜,合理利用地形、地貌,並根據需要適當預留發展餘地。教工住宅應納入城市建設規劃統籌安排,不應建在校園內。

二、校園總平面設計宜按教學、體育運動、生活、勤工儉學等不同功能進行分割槽,合理布局。各區之間要聯絡方便、互不干擾。教學樓應布置在校園的靜區,並保證良好的建築朝向。

校園內各建築之間、校內置築與校外相臨建築之間的間距應符合城市規劃、衛生防護、日照、防火等有關規定。

三、校園、校舍應整體性強。建築組合應緊湊、集中,建築形式和建築風格要力求體現教育建築的文化內涵和時代特色。具有優秀歷史文化重大價值的校園及校舍應依法保護,並合理保持其特色。

校園綠化、美化應結合建築景觀統一規劃設計和建設,以形成優美的校園環境和人文景觀。

四、體育活動場地與教學樓應有合理的間隔,並應聯絡便利。設有環形跑道的田徑場地、球類場地,其長軸宜為南北方向。

五、校園內的主要交信道路應根據學校**、車流、消防要求布置。路線要通暢便捷,道路的高差處宜設坡道。路上的地下管線井蓋,應與路面標高一致。

六、室外上下水、煤氣、熱力、電力、通訊等地下管線,應根據校園總體規劃的要求合理布置,並按防火規範要求在適當位置設定室外消防栓供水介面。變配電系統應獨立設定,規劃設計用電負荷應當留有餘量。室外多種管線的敷設應用地下管溝暗設。

七、學校主要出入口的位置,應便於學生就學,有利於**迅速疏散,不宜緊靠城市主幹道。校門外側應留有緩衝地帶和設定警示標誌。

八、旗桿、旗台應設定在校園中心廣場或主要運動場區等顯要位置。

九、校園應有圍牆,沿主要街道的圍牆宜有良好通透性。

第四章校舍建築面積指標

第十一條校舍建築面積指標

一、城市普通中小學校校舍建築面積指標分規劃指標和基本指標兩部分。學校若分期建設,首期建成校舍的建築面積不應低於基本指標的規定。

重點學校、示範性學校、民族學校以及有特殊要求的學校經主管部門批准增列的校舍用房,可另行增加面積指標。

二、城市普通中小學校校舍建築面積和生均建築面積指標如表4-1。

表4—1(1) 城市普通中小學校校舍建築面積指標表

單位:m2

表4—1(2) 城市普通中小學校校舍建築面積指標表

單位:m2

注:①上表建築面積以牆厚240mm計算,寒冷和嚴寒地區學校的校舍建築面積指標,可根據實際牆厚增加。

②表中不含自行車存放面積。自行車的存放面積應按1m2/輛計,學校應根據實際情況報經主管部門審批後另行增加,並宜在建築物內設半地下室解決。

第十二條教學用房的配置標準

一、 完全小學教學及教學輔助用房的使用面積

(一)普通教室。每班設1間,每間使用面積不得小於61 m2。

(二)專用教室。應配置自然教室、**教室等專用教室及輔助用房。城市普通完全小學專用教室的使用面積不宜小於表4-2的規定。

農村普通中小學校建設標準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加強農村中小學校專案決策和建設的科學管理,提高學校建築規劃設計和建設水平,合理確定和正確掌握建設標準,改善辦學條件,促進農村教育事業的發展,創造適合青少年德智體全面發展的學校環境,制訂本建設標準。第二條本建設標準是為建設專案決策服務的,是控制建設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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