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進辯訴交易制度的基本構想

2023-01-24 23:21:06 字數 909 閱讀 7343

作者:朱桂香

**:《法制與社會》2023年第02期

摘要本文指出法律是國家文化傳統社會政治經濟狀況等眾多因素的綜合反映,對於辯訴交易我們不能生搬硬套而應批判地吸收其合理核心構建具有中國特色的辯訴交易制度。

關鍵詞辯訴交易國家文化程式設定

作者簡介:朱桂香,河南財經政法大學2009級刑法學專業。

中圖分類號:d925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9-0592(2011)01-040-02

一、辯訴交易的主體

從公開發表的資料可以看出國外辯訴交易主體大多侷限於檢察官和被告人的辯護律師。德國法官是交易主體,義大利規定辯護一方可同法官直接進行協商,只是需要具備檢察官反對辯訴交易卻不能說明正當理由的前提條件,被害人也不參與其中。至於被告人,在沒有辯護律師情況下可以與控方協商。

國內有學者認為辯訴交易應該由公訴人、被害人、被告人三方參與並達成一致意見。

有學者認為被害人應參與豍,也有的學者認為不應該徵得被害人同意。理由是防止辯訴交易流於形式,建議被害人參與辯訴交易的主要考慮是出於對其合法權利的保護。但應該看到當前我國公民整體素質尚有待提高。

那種擔心被害人出於狹礙思想反對辯訴交易,使辯訴交易不能發揮應有效能的顧慮不是毫無道理,並且被害人合法權利還能通過其他程式設定予以保障。因此不宜將被害人納入辯訴交易主體範圍,儘管如此,控方與辯方進行交易時必須充分考慮被害人合法權益。關於只能通過辯護人與控方協商在實踐中也會遇到一定阻礙。

儘管我國律師隊伍發展迅速。但仍遠遠不能滿足社會需求,犯罪嫌疑人得不到律師幫助或援助並不罕見。

因此律師參與不宜上公升為必備條件,只是在沒有律師參與時檢察官應如實告知被告人其涉嫌犯罪的證據及可能的嚴重後果,同時告知接受協商的法律後果。如果檢察官欺詐或不履行告知義務,所達成協議歸於無效。需要強調的是辯方不得直接與法官進行辯訴交易,因為法官要居中裁定,不能既做運動員又做裁判員且檢察機關是國家利益忠實代表。

論美國的辯訴交易制度

辯訴交易 plea bargaining 又稱辯訴協商 plea negotiation 或者辯訴協議 plea agreement 它是指檢察官和辯護律師在法院 審判之前,對被告人的定罪和量刑問題進行協商和討價還價,檢察官通過降低指控或者向法官提出減輕量刑的建議來換取被告人作有罪答辯的一種活動。也...

中國辯訴交易制度的設定

摘要當前,我國刑事犯罪率居高不下,辯訴交易制度的引入,對於實現刑事訴訟的目的和價值,促進庭審方式的改革以及均衡國家 社會和個人利益具有積極作用。而辯訴交易制度賴以生存的制度環境在我國也已經基本具備。因此,適用辯訴交易制度以探索新的糾紛解決機制顯得十分必要。關鍵詞辯訴交易相對公正效率價值 辯訴交易是起...

中國辯訴交易制度的設定 1

摘要當前,我國刑事犯罪率居高不下,辯訴交易制度的引入,對於實現刑事訴訟的目的和價值,促進庭審方式的改革以及均衡國家 社會和個人利益具有積極作用。而辯訴交易制度賴以生存的制度環境在我國也已經基本具備。因此,適用辯訴交易制度以探索新的糾紛解決機制顯得十分必要。關鍵詞辯訴交易相對公正效率價值 辯訴交易是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