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美國的辯訴交易制度

2021-05-31 23:48:53 字數 5181 閱讀 1489

辯訴交易(plea bargaining),又稱辯訴協商(plea negotiation)或者辯訴協議(plea agreement),它是指檢察官和辯護律師在法院**審判之前,對被告人的定罪和量刑問題進行協商和討價還價,檢察官通過降低指控或者向法官提出減輕量刑的建議來換取被告人作有罪答辯的一種活動。也有學者認為,辯訴交易是指「被告人對刑事指控作有罪答辯,以換取國家對案件的合理考慮」。[1](p385)辯訴交易制度,是20世紀以來在美國發展起來的一種新的刑事訴訟模式。

僅經歷了短短半個世紀的時間,該項制度從產生、發展到成為美國刑事訴訟制度的基石。我國刑事訴訟法律中沒有辯訴交易,然而我國的一些刑事法律制度及刑事政策無疑同樣蘊含著辯訴交易的精髓。司法改革客觀要求加大辯訴交易的運用,在改革我國刑事訴訟簡易程式的同時,可以分步設立有中國特色的辯訴交易制度。

我國的辯訴交易應當規範化及制度化,同時鑑於特定的制度背景,應注意在立法上為其確立一定的限度,以促進辯訴交易良好運作,提高刑事訴訟的效率與效益。

「辯訴交易」的實踐20世紀30年代就已在美國出現,但一直處於「地下交易」的狀態。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在2023年的布拉迪訴美國案(brady.v.

u.s.a brady united states,379,u.

s.742,752-53[2023年])的判決中正式確認了辯訴交易制度的合法性。[2](p53) 2023年7月1日修正施行的《聯邦刑事訴訟規則》,對「辯訴交易」作了明文規定。

從此,「辯訴交易」在美國得到廣泛應用。而如今的美國,辯訴交易已經佔據刑事訴訟的主要舞台。在美國,90%的案件是通過辯訴交易來解決的。

由於辯訴交易具有結案快、效率高,有利於解決案件嚴重積壓的問題以及能夠減輕刑事司法系統的巨大壓力等優點,並使得控方在證據不甚充分的情況下也可獲得的被告人的定罪,所以一經問世即獲得了蓬勃的生命力,儘管美國有反對者對辯訴交易程式提出種種非議,但是,辯訴交易制度在沒有增加法官、檢察官數量的情況下迅速解決了大量的刑事案件,節約了有的司法資源故此為司法部門樂於採用。辯訴交易已是確保美國刑事司法制度得以正常運轉的基本保障,沒有它,「整個美國刑事司法制度就會面臨崩潰的危險」。[3](p64)

辯訴交易的本質特徵是控辯雙方通過互惠的交易行為對自己的實體權力和程式權力進行的處分。在實際的操作中主要有以下幾方面的內容:

(一)辯訴交易的參與主體

辯訴交易的參與主體是檢察官和辯護律師(代表被告人),他們對案件的處理進行討論、協商,以達成協議。法官不能參與這一討論和協商,而是最終對協議的合法性進行審核與認可。被害人雖是當然參與主體,但主要由其辯護律師統一進行交易活動。

(二)辯訴交易制度的適用範圍

美國辯訴交易程式在適用範圍上沒有限制,任何刑事案件,不論性質嚴重程度,均可採用辯訴交易程式解決,這是美國辯訴交易制度的特點。

(三)辯訴交易制度中被告人答辯的種類

被告人對其權力的處分體現在刑事指控的答辯中,主要體現於刑事審判前的「罪狀答辯程式」(arraignment,即「傳訊」)中,通常有以下三種:

1「無罪答辯」

若被告人認為自己卻是無罪,並且希望通過法庭審理為自己洗脫罪名,它可以拒絕控方的協商建議做出無罪答辯,對此,法院應當盡快安排**並做好**前的準備。

2「有罪答辯」

這意味著被告人放棄了三項重要的憲法權利,即由公正陪審團迅速審判的權利、不被強迫自證其罪的權利和與證人對質的權利。對此,法院可以不經**徑行判決。而有罪答辯依其形式又可以分為兩種:

一是「直接的有罪答辯」(straight guilty pleas),二是「協商性的答辯」(negotiated pleas)。前者是指在事實清楚的案件裡,當證明有罪的證據佔絕對優勢時被告人所作的有罪答辯;而後者在事實上相當於「辯訴交易」中的有罪答辯,當控方的證人不可靠或者整個有罪證據較為薄弱,而被告人具有較強的辯護或者將得到陪審員的同情時,檢察官往往會作出讓步,以換取被告人的有罪答辯。

3「不願辯護也不承認有罪的答辯」(nolo contendere)

對此,《美國聯邦刑事訴訟規則》第11條規定,「被告人只有在法庭允許下才能作不願辯護也不承認有罪的答辯;法庭只有在正當考慮雙方當事人的意見和有效司法中的公共利益後,才能接受這樣的答辯。」這種「不願辯護也不承認有罪的答辯」的後果,通常被等同於有罪答辯的後果

(四)辯訴交易的交易型別

辯訴交易的交易型別主要有三個:

一是「罪名的交易」,即降格控訴,包括(1)檢察官允諾以比本應指控的涉嫌罪名要輕的另一罪名以換得被告人認罪;(2)當被告人犯有某些在社會上影響更為惡劣的犯罪(如**兒童罪)並害怕從此聲名狼藉,影響其今後的生活時,檢察官允諾以其他罪名(如輕傷罪)起訴而換取被告人認罪;

二是「罪數的交易」,當被告人犯有數罪時,檢察官為爭取嫌疑人承認有罪,許諾將本應指控的數個犯罪改為僅指控其中的乙個罪行;

三是「量刑的交易」,即檢察官允諾建議法官對被告人適用較低幅度刑罰,以換取被告人的認罪。

(五)辯訴交易制度的有效要件

一次有效的辯訴交易,其產生的前提是應當確保被告人的有罪答辯必須是「自願的」(voluntary)、「理智的」(intelligent)和「明知的」(knowingly)。被告人應當能夠了解「被指控的真實本質」,做出的有罪答辯是其自由意志的體現,沒有任何的強制因素。

2023年,聯邦最高法院在「邁克卡斯訴美利堅合眾國」(mccarthy v. united states,394 u.s.

459)和「鮑亞肯訴阿拉巴馬州」(boykin v. alabama,395 u.s.

238)兩案中清楚地表明,由於被告人作有罪答辯事實上是以放棄反對自我歸罪的權利、進行審判的權利和與證人對質的權利等三項憲法性權利為代價的,所以,一項有效的有罪答辯,必然要求是「對一項權利或特權的有意的放棄或者讓與」;相反,「如果一項被告人的有罪答辯不是自願的和明知的,那麼這必然是對正當程式的違反,其結果是無效的。」

2023年,聯邦最高法院在「布雷迪訴美利堅合眾國」(brady v. united states)一案中同樣認為:「國家的**人不能通過實際的或威脅的對被告人的肉體侵害或者對其意志的強制,來提供乙份答辯」;「刑事司法體制執行乙個最低限度的要求,那就是被告人的答辯應當是他自己自由意志的表達。

這個答辯不僅僅是對過去行為的承認;而且是被告人放棄陪審團和法官審判的權利的標誌,也就是他同意有罪判決可以在沒有審判的情況下做出。對憲法性權利的放棄,不僅必須自願,還必須是在充分了解相關情況和可能結果之後實施的明知和理智的行為。」

(六)辯訴交易程式的啟動

辯訴交易程式的啟動權在檢察官,檢察官可以向被告人或其辯護律師發出要約,進行交易。被告人或其辯護律師只有程式啟動請求權,是否啟動由檢察官決定。程式啟動的時機由雙方商定,一般在審判前的任何階段均可進行,在法庭審判過程中亦可進行交易。

雙方一旦達成協議,經法官審查合法,便予以接受,但法官不受檢察官量刑建議的約束。若法官不接受,被告人也不能撤回有罪答辯。[4](p98)

二辯訴交易制度理論分析

(一)辯訴交易制度中所蘊含的契約理論

美國訴訟理論普遍認為辯訴交易是一種經典契約式的合同關係。從合同原理的角度,辯訴交易是一種待履行的刑事契約。就通常的理解,辯訴交易的當事方是檢察官與被告人,法官的作用僅僅是程式性地對交易結果予以確認。

在傳統的國家追訴主義刑事訴訟理念中,檢察官是代表國家公益的對被告人進行單向追訴的上位主體,兩者之間並不處在一種平等的階位之上,因此這兩種不平等的主體無法達成合意、合法的刑事契約。因為根據合同法的基本原則,合同當事人須具有完全平等的主體地位。但這一理論禁錮在20世紀70年代被最終突破。

2023年,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在「布雷迪訴美利堅合眾國」(bradyv.unitedstates,397u.s.

742)一案的判決中正式確定了辯訴交易的合法地位。此後,辯訴交易在美國、英國等西方國家廣泛發展起來,以致於成為刑事訴訟中解決刑事案件的一種主要方式。在辯訴交易的契約本質上,有兩種不同的學說,一種是權利交換說,一種是風險交換說。

權力說認為,由於被告人作有罪答辯事實上是以放棄反對自我歸罪的權利、進行審判的權利和與證人對質的權利等三項憲法性權利為代價的,所以,一項有效的有罪答辯,必然要求是「對一項權利或特權的有意的放棄或者讓與」。按照此說,檢察官所放棄的是對案件事實真相進行追訴的權利、得到的是被告人的有罪答辯,被告人所放棄的三項憲法權利、獲得的是減少犯罪指控或刑罰折扣的利益。風險說認為,辯訴交易的當事方實際上不是就權利本身進行交易,而是互換了這樣一種風險,即事後出現的結果將使得一方或另一方後悔事先沒有達成協議。

具體而言,在決定交易之前,被告人承擔著以最嚴厲的判決定罪的風險,檢察官承擔著高成本的審理後作無罪判決的風險;交易之後,被告人承擔的風險是,如果訴諸審理的話,也許就會產生無罪或較輕的判決,檢察官承擔的風險是,如果案件提交審理的話,將可能獲得最大嚴厲(或至少比較重的)判決。但無論是哪種學說,真實自願的合意是核心理念,都認為辯訴交易檢察機關與被告人平等的受憲法的保護,被告人不受強迫,意志自由,通過理性對話與資訊交流,基於自由選擇,最終達成真實自願的合意,以實現各自的利益所需。並且為了確保答辯協議的真實性,法院必須進行法律審查。

[5](p26)而這些理念又恰恰於契約、合同關係的要素相吻合。

(二)辯訴交易制度的正當性

儘管辯訴交易已有了漫長的歷史,但自它誕生之日對他的批評和指責就沒有終止過,然而我們卻不能忽視他的正當性:

首先,它能使被告人避免審判所帶來的不確定性,能夠防止有罪的人因程式的不確定性而逃脫制裁,雖然他弱化了**真相的能力,可能使有害者不能受到應有的懲罰,但「半塊麵包總比沒有麵包好」。被告人是願意接受審判的,也願意接受處罰,雖然通過這種方式處罰的相對比較輕,但由於他願意接受這個處罰,而實際也受到了相應的處罰,已經取得了我們所需要的社會效果,應當說總體是合理的。

其次,辯訴交易程式簡潔,高效節約,既提高了結案的速度,又節省了司法資源。2023年,聯邦最高法院首席**官伯格說,如果將辯訴交易的適用降低十個百分點那麼就需要投入兩倍於現在的司法資源,其成本是巨大的;相應的,如果將辯訴交易的適用率降低20%,屆時需要的司法資源將是現有司法資源的三倍。[6](p26)

再次,辯訴交易在很大程度上避免了審前羈押階段被告人的「被迫懶散」對社會造成的腐蝕性影響,它有效防止了那些有繼續犯罪傾向的被告人在審前釋放階段侵犯社會的可能,它大大縮短了從指控到最終處置之間的時間,這非常有利於恢復那些最終判處監禁的犯罪人的名譽。

三我國適用辯訴交易制度探微

(一)辯訴交易原則與我國司法原則的衝突

辯訴交易一直是乙個很有爭議的問題,很多人認為辯訴交易是可以提高效率,但卻犧牲了正義。尤其在我國,辯訴交易的原則對我國的司法原則是乙個很大的衝擊,甚至是否定。因此,人們對其在我國能否適用提出質疑:

1刑與罪不適應,使犯罪者逃脫應有的懲罰

美國的辯訴交易有三種型別:一是減輕指控,即降格指控;二是放棄部分指控,即檢察官只對部分罪名指控,而放棄其他某些罪名的指控;三是量刑交易,以被告人認罪為條件,檢察官向法官提出較輕的量刑建議。這些都與我國的罪行相適應原則相悖。

尤其令人不安的是犯罪分子將可能利用交易逃脫應有的懲罰。

中國辯訴交易制度的設定

摘要當前,我國刑事犯罪率居高不下,辯訴交易制度的引入,對於實現刑事訴訟的目的和價值,促進庭審方式的改革以及均衡國家 社會和個人利益具有積極作用。而辯訴交易制度賴以生存的制度環境在我國也已經基本具備。因此,適用辯訴交易制度以探索新的糾紛解決機制顯得十分必要。關鍵詞辯訴交易相對公正效率價值 辯訴交易是起...

中國辯訴交易制度的設定 1

摘要當前,我國刑事犯罪率居高不下,辯訴交易制度的引入,對於實現刑事訴訟的目的和價值,促進庭審方式的改革以及均衡國家 社會和個人利益具有積極作用。而辯訴交易制度賴以生存的制度環境在我國也已經基本具備。因此,適用辯訴交易制度以探索新的糾紛解決機制顯得十分必要。關鍵詞辯訴交易相對公正效率價值 辯訴交易是起...

引進辯訴交易制度的基本構想

作者 朱桂香 法制與社會 2011年第02期 摘要本文指出法律是國家文化傳統社會政治經濟狀況等眾多因素的綜合反映,對於辯訴交易我們不能生搬硬套而應批判地吸收其合理核心構建具有中國特色的辯訴交易制度。關鍵詞辯訴交易國家文化程式設定 作者簡介 朱桂香,河南財經政法大學2009級刑法學專業。中圖分類號 d...